[爆卦]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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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余宛如,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性平法快速向前一步,令人欣慰!】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預計全台灣將會1萬4000家企業需設置,有高達56%的勞工受惠! 但欣喜之餘,我們也擔心,在法令沒有強制力,以及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的...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5-03 1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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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平法快速向前一步,令人欣慰!】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雇主需設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預計全台灣將會1萬4000家企業需設置,有高達56%的勞工受惠!

    但欣喜之餘,我們也擔心,在法令沒有強制力,以及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情況下,性平法的落實還有待觀察。過去,許多僱主多半提供「托兒措施」,也就是給錢了事,讓員工自行尋求其他托育服務,而不願在公司內附設置「托兒設施」,無助於解決父母親最急迫的托育問題。

    而少數有意願的中小企業在設置「托兒設施」上遇到重重困難,如空間問題、員工需求分散、用地類別限制等所產生的高額的成本…相關的法規修正,以及政府該如何協助也都還有待討論。

    無論如何,在邁向性別平等與友善職場的道路上,我們又前進了一步。企業對於員工托育的支持,並不是全部,進步的社會,需要同理心與對未來的看重,而看顧孩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不忘小燈泡媽媽對社會的期許,一個婦女安心上班、小孩安心長大的環境。未來我們將繼續在各方面努力,要讓台灣的父母都能享受友善育兒的職場環境。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在 李彥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5-03 1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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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會期開始,我就積極推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天順利三讀通過。

    除了放寬改善集哺乳的規則限制外,更將原本250人以上企業的應設置哺集乳室、托育設施、措施的門檻下修至100人。受到規範的企業家數由原本2800多家,增加至14000家,涵蓋勞工約56%。讓企業負擔更多企業責任,希望透過這個法案修正,可以督促公私部門一起努力,共同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感謝社福衛環委員會王育敏召委、蔣萬安委員、陳宜民委員還有委員會所有同仁的共同支持,感謝院會朝野不分黨派立委的支持,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部分條文修正可以在這麼快的時間通過。

    在少子化的衝擊下,能夠讓勞工有更好的育兒環境刻不容緩。我們也不以此自滿,將持續要求勞動部,依照委員會附帶決議,一年內積極協助、輔導企業依法設置,並於一年後再行檢討實施狀況,積極打造更優質的勞動環境、育兒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讀 #友善育兒環境 #母親節快樂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在 宋雨蓁 《 Nikar. Falong 》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11-22 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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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婦笑了 產檢假5天 陪產假5天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2014.11.21 03:02 pm


    立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給予產婦體貼的支持與照顧。圖為藝人陳冠霖陪同妻子產檢照。
    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雇主應給懷孕女性勞工五天的有薪產檢假。陪產假從現行三天增為五天。先生陪太太生產,若搭配兩個周末例休,可以一次休到九天,給予產婦最體貼的支持與照顧。
    新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有三天可以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將從現行無薪改為薪資減半發給。

    除了陪產假,女性工作者懷孕,將有五天產檢假可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假三天,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缺乏有薪產檢假的規定。

    上午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天。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產檢假五天,主要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對孕婦產檢給付的次數限額是10次,每次產檢所花的時間約是半天左右,將產檢假訂為五天,陪產假增為五天,也是參考健保給付剖腹產住院天數也是五天的規定。

    據估計,陪產假將每年有17萬4000名男性勞工受惠,產檢假有約14萬名女性勞工受惠。

    三天生理假可不併入病假

    這次修法在雇主對員工涉性別歧視問題,提高罰鍰上限,由10萬到50萬,提高為30萬到150萬元。女性受僱者共三天可以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超過三天的部分,仍將併入病假計算。

    有關育嬰假部分,原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一年以上,可於子女滿三歲之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修正案將滿一年才可申請的規定,改為任職滿6個月就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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