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別不安證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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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別不安證明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24 23: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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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不純粹法學
    三月講座摘要

    本次講座2020/3/13 舉行,由伴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主持,伴盟法務主任謝孟釗律師主講,介紹歐洲人權法院2017年4月6日之A.P., GARÇON AND NICOT v. FRANCE案,探討法國(舊法)性別變更要件要求當事人「不可逆的外觀改變」等要件,是否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
     
    📍 案件背景/摘要

    法國(過去)要求跨性別者若欲變更性別,必須向法院提出「性別不安」與性器官「外觀改變不可逆」(性別重置手術)之醫療文件。
     
    本案三位當事人(A.P., Garçon, Nicot)在2007-2009向法院聲請變更法律性別,分別因手術受到質疑(A.P.)、未提出性別不安證明(Garçon)、拒絕提出性別手術相關證明(Nicot)遭到法院駁回。爾後三人均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國家對於跨性別者性別身份的承認,若係以當事人不願進行的治療或絕育手術作為要件,將侵害其隱私權及人身完整的權利。因此判定法國政府當時性別變更要件的「強制手術」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隱私權),而要求一定的「性別不安證明」則判定並無違反公約。

    不過在歐洲人權法院做成本判決之前,法國已在2016年5月19日自行廢除性別變更強制手術的要件(也就是說法國 #超前部署 在歐洲人權法院做成本判決前自行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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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盟 #不純粹法學 #跨性別 #性別重置 #公共空間 #讓TA做自己

    圖說:2020/3/13不純粹法學主講者謝孟釗律師(伴盟法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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