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心生畏怖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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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畏怖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

心生畏怖意思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5:24:49

昨天跟騷法草案通過之後看到PTT一片討論: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要去整形成金城武了啦」、「肥宅連跟女生約會的權利都沒有了嗎」、「以後約女生吃飯就要被告了」、「男生的原罪」、「肥宅末日」等到各種故意扭曲跟蹤騷擾法條文的話語。 【拜託請看清楚條文!!!!!!】 怎麼會是要求約會就構成騷擾??...

心生畏怖意思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22 16:55:56

⭕️第196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經云:「一日無常到,方知夢裡人。萬般帶不去,唯有業隨身。」業力、輪迴成了眾生生死相續的苦難,三界之苦,輪迴過患,應生出離之心,唯有心生出離,才能離苦得樂。《佛地經論》曰:「言出離者,即是涅槃。」意即:一、滅生死之因果,渡生死之瀑流;二、出離三界之牢獄,了脫惑業之繫縛...

  • 心生畏怖意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8 1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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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
    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 心生畏怖意思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3 17: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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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跟騷法草案通過之後看到PTT一片討論: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要去整形成金城武了啦」、「肥宅連跟女生約會的權利都沒有了嗎」、「以後約女生吃飯就要被告了」、「男生的原罪」、「肥宅末日」等到各種故意扭曲跟蹤騷擾法條文的話語。

    【拜託請看清楚條文!!!!!!】

    怎麼會是要求約會就構成騷擾?????

    以 #要求約會為例 ,是因為你在對方拒絕後仍反覆且持續的要求約會,並造成對方的日常生活被影響才會構成騷擾!

    以反跟蹤騷擾法列出的八款行為來說,都還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才會成立。

    1.反覆或持續性
    2.違反其意願
    3.與性或性別有關
    4.使他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用得到】

    有鄉民留言說:「根本女權自助餐法律」、「台男悲歌」。

    但其實,男性也有受到跟蹤騷擾的案例!

    跟蹤騷擾防制法絕對不是只有女性才用得到,條文也絕對沒有限制提出的性別。

    這是經過了好多人的傷痛才催生出來的法條,這是每一個受到跟蹤騷擾的人都渴求已久的法條,鄉民你真的好意思隨意扭曲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心生畏怖意思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3 1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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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雞排妹ili鄭家純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親老闆,甚至同台歌手也在同個場子中突然觸碰她的腿部及臀部。

    然而在公開這些事情後,鄭家純卻遭質疑「為何不直接提告」、「公審」,甚至被質疑是她自己平常開放的形象所造成的,怎麼能怪別人開玩笑?連後來挺身發聲的立委賴品妤品妤賴,呼籲「勿變相支持加害者」,卻也遭到許多網友留下性羞辱的留言。

    ▍法律觀點下性騷擾被害者能採取的行動

    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尾牙場上老闆的言論已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第2款的「敵意環境型性騷擾」態樣,而同台歌手襲臀、大腿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強制觸摸罪,而有刑法責任。

    性騷擾被害者在法律上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如下:

    #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行政責任:性騷擾被害者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提出申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加害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是對於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更可加重科處罰鍰至1/2。

    #民事責任:請求非財產上之人格權損害賠償。

    ▍為何不選擇直接提告?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十分抽象,並非很容易就可以判斷: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些要件連律師都要經過仔細思考了,在騷擾現場中,還要加上對方的職業社經地位、當下環境氣氛等因素,都會讓受害者難以馬上判斷自己是否正受到「性騷擾」,善良的受害者們更常是陷入「是不是我小題大作」、「我會不會誤會對方意思」這樣的自我懷疑中,更遑論能夠馬上提告、採取法律途徑。

    再者,法律途徑也往往需要耗費許多時間、費用成本,還有面對法律程序的心理素質、精神壓力、及舉證責任等等,也都是被害人選擇採取法律途徑時,必須先行承擔的成本。

    身為律師,我們當然都希望能用法律輕鬆解決所有問題,但事實上,採取法律程序需要浩大的準備工程,如果只一味地躲在鍵盤後面,從來沒有經歷過申訴、訴訟的程序,絕對是沒有資格說出「幹嘛不直接提告」這種話。

    ▍說出自己的故事,並非「公審」

    鄭家純很勇敢的選擇說出性騷擾的經過,卻也遭到部分網友認為是「公審」、「網路霸凌」,但事實上鄭家純是將自己真實發生的經驗說出來,也並非只是涉及私德的事件,假使其中有造假,她也會自己承擔被追訴「誹謗罪」的風險(現在歌手翁立友已經表示要開始蒐證了),更重要的是,跳出來揭發這樣的醜聞,一定會惹毛某一群人,更是早已堵上她的事業,怎麼會是如網友說的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呢?

    其實很多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當事人,面對受害經驗最有效的療傷方法,並不是漫長的法律流程,而是將受害經驗變成屬於自己的故事,並透過說故事的過程,成為影響社會的力量。

    鄭家純此次發聲,確實讓許多曾有受性騷擾經驗的一般民眾,也在自己的社群上公開自己的故事,而她身為明星的曝光度,也帶來更多關注度,這些都有助於社會更加重視性別議題。

    ▍沒有所謂合格的受害者

    今天如果有人被打傷了或遭偷竊財物,她若到網路上分享自己受害的經驗,大概不會遭到網友們質疑是她自己欠揍、或是被檢討「幹嘛不把錢包保護好」吧?

    但今天換作是性騷擾、性侵害的受害者,社會往往對於這些受害者有一個無形的「被害者劇本」,對於沒有按照劇本演出的被害者,往往是去質疑她們的說詞,或是去檢討是不是她們應該負起某部分的責任?

    鄭家純出道以來,風格一向大膽性感,不過這樣的個人風格也絕對不能成為合理化性騷擾的理由,總歸一句:「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每個人都是多元的,不論性感或保守,未經同意,都不應該對其做出性騷擾的舉動。

    ▍唯有傷口不再隱藏才有癒合的可能

    光只有鄭家純一個人的勇氣,要去對抗長期存在社會結構下的性別問題,一定是不夠的。

    這個社會需要更多同理心,接住這些受害者們,只有當多數人開始正視每個受害者的經驗,當受害者相信自己的經驗會被好好看待時,她們也才能有勇氣將自己的故事說出來,最後也是最難的— —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
    #沒有合格的受害者
    #說出你或妳的故事

    #Sunny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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