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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忍意思 在 放映雞x放電影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10:09:32
為什麼突然出父子情片單呢,因為今天我親爸生日👻分享八部飽含動人父子情的電影,大多是喜劇或至少氛圍明快,適合全家老小一同欣賞、一起淚灑客廳!影史上經典的父親角色不勝枚舉,從《教父》裡正嫁女兒的義大利黑幫大佬,《星際大戰》天行者和黑武士認親大戲(Darth Vader的德文意思真的是黑暗父親...)一直...
心生不忍意思 在 放晴 - 願那些漆黑,終能雨過天晴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10:33:07
你們根本什麼都不懂 我有個朋友,常常在發廢文。 有時會有人回覆她,大多時候沒有回覆,可能是大家都很忙,沒人有空理會她的叨叨絮絮,又不是什麼大事。傷心難過又不會死,人就是需要磨練才能變成更好的人,等待著歲月讓她慢慢懂得閉嘴。 今晚她哭濕了整片的被單,喝了酒之後對我說:好像其實,沒有人真的在乎她。...
心生不忍意思 在 阿璟_手寫_ᴛᴀɪᴡᴀɴ_一顆水黎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13:42:19
【原創】 其實不能說是原創,應該是,experience。 這是@horner1912分享給我故事。 / 最後一次來到這,心裡總有些不捨與遺憾,再加一點放鬆的嘆息…… 走進過往,忽然看見,一個影帶正播放著,於是駐足,留心觀賞 在某個夜晚,下班時刻,一個男孩陪著一個女孩,一起等公車,再之後,是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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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文法教學】
很多日文學者對於一下的文法感到很困惑
要怎麽輕鬆地分辨和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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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に如くはない」
動詞辞書
名詞
【意味】
給與建議 【ほうがいい】幾乎一樣的意思
最好……
不如……
沒有辦法之下,不如……
【在現代比較少會用到】
②「に忍びない」
動詞辞書
【意味】
不忍心……做的事情
不忍心看,聼等等
日語分析例句一看就懂
讓我們一起輕鬆學日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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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忍意思 在 法鼓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心靈小品】透過佛法找到安心之道
✒文:鈕演喜、龔演平 🖼圖:Jean Li
2019年十二月下旬,在湖北武漢,爆發了一場堪比2003年SARS的病毒疫情,感染人數和危重病患數不斷攀升,數以萬計的家庭飽受病痛煎熬。當我持續關注新聞報導的同時,內心彷彿打翻了五味瓶,有感動、憤慨、擔心和不安,心情難以平靜。後來接受周圍善知識的建議,我開始用念佛誦經的方式迴向給患者、醫護人員以及身邊的諸位菩薩。隨著心緒慢慢安定,再看待疫情也有了不同體會。在此記錄一點心得,提醒自己,改變從我做起,以修行的願力來積極面對災難。
2020開年非常艱難,不到兩個月,世界各地發生各種大事件。雖然近年來也得知各地的災難事件,但沒有切身體會,潛意識裡總覺得還很遙遠。這次新冠狀病毒肆虐,真正讓我感受到,無常近在咫尺。即使現代化的醫療技術已十分發達,卻依然在快速變異的病毒面前頻頻受挫。辭舊迎新的時節,生活卻因為疫情被翻轉,病患備受折磨,醫護奔赴一線,國人自主隔離。我們也許可以樂觀,因為否極泰來,本來是無常的兩面。然而當一切歸於平靜,世人是否已準備好面對下一次的無常呢?
如今想來,天災人禍,何嘗不是我們自己的因緣果報。如果人的貪瞋癡慢年年增長,周圍環境就不可能安寧。原本是人類把動物關進籠子,如今人們卻被迫在自己的居所不得出入。我曾以為自己是個善人,直到誦讀佛經,才明白差距太大。何況無始劫以來不知又做了多少惡業,何去何從,想想真是可怕。病毒的爆發,讓我清楚看到現世報的無情,由是心生警覺,斷惡修善不能等,就是現在。從那一刻起,我們家有了些許變化。比如:開始吃素,讓飲食變得簡單健康。每月收入固定撥出一部分做慈善捐助。帶領孩子念佛祈福做晚課…等,雖然只是小小的改變,但我相信持之以恒,用心去做,讓善行善意成為習慣,惡行惡念自然會慢慢消減直至熄滅。
聖嚴師父曾說:「救苦救難的是菩薩,受苦受難的是大菩薩。 」在這次疫情中,湧現了太多的菩薩行者,無論是義無反顧的醫生護士,奔走社區的民警公務員,還是組織自救的老百姓,乃至慷慨解囊的善心人士,他們的奉獻讓人肅然起敬。從起初單純的感動,到有一天突然醒悟,這些菩薩不就是自己的榜樣嗎?作為一個普通人,雖然不能去一線救苦救難,但是我們都能學習大菩薩的心量,在各自的生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以真誠、清淨、平等和慈悲的心去對待每一個人事物,念念為他人、為社會,而不是執著在自己的狹小世界裡。這樣,不管我們從事什麽職業,都是殊勝的「菩薩業」,都能夠踏踏實實地踐行菩薩道。
疫情爆發後,我就開始關注健康防護和養生,卻總是惴惴不安、心神不寧。偶然看到一段文字分享,提到《雜阿含經》其中一段經典如下「云何身苦患、心不苦患?多聞聖弟子於色集、色滅、色味、色患、色離如實知;如實知已,不生愛樂,見色是我、是我所,彼色若變、若異,心不隨轉惱苦生;心不隨轉惱苦生已,得不恐怖、障礙、顧念、結戀。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是名身苦患、心不苦患。」,意思是身苦,但心不苦,越是動盪不安的環境,越是要照顧好情緒,保持內心平穩、不起煩惱、不隨之跌宕。讓我想到聖嚴師父當年身患重病,身邊弟子都不忍他受痛苦,他卻認為自己的晚年很美好,周圍的人事物都很可愛。師父把病交給醫生,心交給自己,所以終得自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我們也能抱持這樣的心態,面對各種外在境界,回到自心安住,對自己和他人都是一種解脫。感恩學佛,讓我可以用佛法的觀念找到安心的方法。修行是窮極一生的功課,只有不斷練習,才能在困境真正來臨時坦然面對吧。
學佛以前,總覺得人生苦短,應及時行樂,學佛以後思考做人,漸漸體會人身難得,應該珍惜當下。而此次疫情,更讓我體會到世事難料,當災難降臨,代價往往是慘痛甚至無法挽回的。醫者仁心,捨棄自我來拯救病痛,菩薩慈悲,則為了喚醒迷途世人。末法時期,如佛所預見,內有貪瞋癡慢,是非人我,外有邪師說法,各種誘惑。重重障礙現前,人太容易墮落。佛陀已經開啟方便法門,然而我們若不奮而自救,也是枉然。修行並非只是打坐念經吃齋念佛,時刻警覺並修正自己的行為,才能圓滿修行的意義。現在大家都被迫取消行程,居家隔離,看似少了很多樂趣,但或許正是一個讓我們可以審視自己的好機會。病根拔除,才能痊癒。執著放下,終得清淨。願全世界加油!你我加油!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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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朋友說我不夠文青要求我參加音樂.故事分享會
有好心人可以替我參加嗎 八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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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這個月讀書會刑法刑訴部分討論的議題
我說過這是很深化的讀書會 題目很多很長
第一部分 刑法
壹、刑分議題
(一)剃眉毛、剪頭髮,是否構成傷害結果?學說、實務是否有不同意見?實務見解近年之變化?
1.生理機能障礙說
2.身體完整性侵害說
(二)攻擊他人身體,但沒有造成傷口、流血的結果,不過卻造成疼痛、紅腫、瘀青、挫傷 ,是否構成傷害結果?
(三)甲、乙以普通傷害之意思,企圖開車撞丙,丙為了閃躲被撞,不得已跳下路旁大排水溝,結果頭部撞擊水泥,大量出血而死,甲、乙是否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四)下列考題中哪些社會事實應對到傷害罪的考點?在這些考點中哪些概念沒有討論就沒有高分?
EX1
美容院老闆甲,為社交名媛乙燙髮,因藥劑過量,致乙的美髮落盡,成了禿頭。醫師認定,乙的皮膚組織嚴重受損,不能再長新髮,但醫療技術上可以植髮,而且成果理想。問甲成立何罪?如果甲於事後,贈乙過期的中秋月餅,乙食用後皮膚過敏,遍體紅腫。甲成立何罪? (96調查局)
EX2
甲為看守所戒護管理員,對其所看護之未定罪刑事犯罪嫌疑人A心生不滿,竟利用值班時多次藉故打擾A的夜間睡眠,A因長時睡眠不足產生嚴重精神障礙。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07身障書記官)
EX3
…乙竟想砍下丙的手,猛力揮刀砍去,將丙的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登時血流不止。乙見狀怒氣稍微平復,便返回店內報警並委請警方電召救護車,丙則倉皇拾起斷掌自行勉力前往一旁的醫院急診室。由於傷口整齊,且在黃金接合時間內進行手術,丙的左手於術後復原良好,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108司法官)
貳、刑總議題
(一)原因自由行為
1.下列考題哪段社會事實,提示考點在原因自由行為?
2.打草稿過程中,最快能得到答案的方法?
3.下列原因自由行為的考點,哪些概念沒有討論就沒有高分?
EX1
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103高考)
EX2
甲於某晚下班返家途中,順路在路邊攤開懷暢飲,以致酩酊大醉,陷於無意識的狀態;適有乙的汽車停放於路邊,甲乃將其駕走,致將行人丙撞死。甲對其大量飲酒易陷於酩酊狀態的體質,素所深知。試問:甲的刑事責任應如何論處?(97年原住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EX3
甲與乙為鄰居,兩人常因細故爭吵。某日甲於酒醉後,聽到乙騎摩托車回家及關門所發出的聲響,認為噪音過大擾人而前去乙宅理論,兩人爭吵之中,甲憤而以雙手掐住乙的頸部,不顧乙之死活,大力掐著,使其難以呼吸終至昏倒在地,甲見乙昏過去方才感到滿意而鬆手,不久後乙甦醒,幸未死亡。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107三等行政警察)
(二)中止未遂
1.下列考題考點分別為何?第1、2題與第5題共同特徵、不同特徵?第3、4題與第5題不同特徵?
2.共同正犯的脫離
(1)脫離後效果?
(2)要件?
(3)適用階段?
EX1
甲企圖殺乙,持刀守候乙家附近,傍晚時分,乙偕同小女兒返家,甲不忍小孩驚慌,於是放棄行動。 (99年司法官)
EX2
甲發現同居女友乙最近常會因為瑣事與他吵架,他懷疑乙另結新歡,因而惱羞成怒萌生殺機。某日,甲於凌晨外出買酒與一把菜刀,決定要殺乙,在回途中突覺不妥而將菜刀丟棄路邊。甲回家喝酒後倒頭就睡,沒想到半夜被乙吵醒,兩人又發生爭吵,甲不堪其擾,憤而出門撿回先前丟棄的菜刀,狂砍乙致死。警方偵訊時,其酒測值達零點五九毫克。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101政風)
EX3
甲男乙女為夫妻,命其12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乙女誘出甲之父(即丙之祖父)A,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A頭部,欲致A於死地;A受重擊昏厥後,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A勒斃,此時,乙突心生後悔,乃持磚塊將甲擊昏,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將A送醫,但仍告不治。問:本案應如何論處?(99律師)
EX4
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應如何論罪?(108高考)
EX5
甲、乙、丙三人欲殺A,卻無法得知A的行蹤。長期與A的親戚熟識的丙之友人丁,知道甲、乙、丙三人要殺A,而在得知A的行蹤後,將該訊息告訴了丙。丙又將A的詳細行蹤告訴甲、乙,並約好某日共同到A的住處殺A。當天,丙心裡感到害怕而未依約到A的住處,也不接甲、乙的電話。甲、乙擔心日後無法掌握A的行蹤,因此不等到丙前來就將A殺死。試問甲、乙、丙、丁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1鐵路高員級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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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