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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Quote曾昭明,
「《公羊傳》:「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
《榖梁傳》:「為尊者諱恥,為賢者諱過,為親者諱疾」。
什麼是「諱」?
「隱瞞事實真相」稱為「諱」。
在漢字文化圈中,正統的帝國儒教一向強調「尊尊親親」的禮教階序文化,
既使得人們難以談論「利益衝突」的倫理問題,
更難以將「利益迴避」標示為底線性質的倫理準則。
尤有甚者,如果「為尊者諱」的儒教倫理還結合了「團體動力」的現代心理學技術,
那麼,在「尊尊親親」的儒教道德文法下,號稱具有「賦權」作用的「團體動力」操作,
即便呈現出「整風」性質的權力運作軌跡,
還是會被人們當成美事一樁。
此外,一向認為台灣只有「一個中華民族」,
不承認台灣有族群問題的 KMT,居然提出要制定「反族群歧視法」。
但觀察他們的論述,還是隱約以這種「帝國儒教」的「尊尊親親」文化為歸趨。
他們主張「反族群歧視法」,
但立法前提必須是他們一貫的「中華民族」論述。
他們沒有體認到,對許多台灣人,「中華民族」這個語詞,以及相關的話語(「台灣人是皇民後裔,是低賤種姓」等等云云),
本身就是以「華夏文化種姓」的優越感為本質的系統性族群歧視語言;
這種可以稱為「帝國性民族主義」或「民族性帝國主義」的政治語言,
本身就是台灣1945年以來「族群問題」的初始與根本源頭。
更別說,以「族群和諧」為名義的「強制性包容主義」,
還帶有取締一切追問和要求「轉型正義」的社會倡議的政治性籌謀,
意圖使得「反族群歧視法」變成現代版的「春秋立法」,
可以「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
若是按照「利益衝突」與「利益迴避」的問題意識,
KMT 這個台灣族群問題的「始作俑者」,其實該是最沒有資格提出「反族群歧法」的。
只是可以預期,憑藉著儒教「尊尊親親」的禮教階序意識,
KMT 與他們的支持者,不會認為這其中存在著「社會正義的顛倒錯亂」;
相反地,他們還會認為:唯有將他們的「雙重標準」予以「法制化」,才能重返「君父的禮樂國度」。」
從中研院的翁啟惠浩鼎事件,到輔大心理系教師同時自兼輔導、調查與批判受性侵學生之多重角色事件,再到前特偵組檢察官轉任律師之後擔任自己從前承辦案件的當事人的律師的事件,不知各位有沒有看到:在我國的社會中,許多高度專業的人士,對於專業倫理中最基本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議題處於無知(雖然可能是善意無知)的狀態。
"Conflict of Interest"中的那個"interest",中文雖然翻譯成「利益」,但其實並不見得是指金錢上的利益衝突,也包括角色上的衝突、個人關切或忠誠對象上的衝突。「利益衝突」其實不是華人歷史文化中十分重視的概念,因為從古到今,統治階層及官字兩張口的大員們,向來習慣是「能者多勞」、「印累綬若」,重要的是「關係」與「權力」的累積與連結,怎麼會是專業的「分立」與「節制」?而且數千年來,一般人民也被教育規訓為:不會認為這樣子構成什麼「衝突」,反而說不定還要因此感謝統治階層們的「犧牲奉獻」,歌頌他們為了我們竟然如此操勞而同時做了那麼多事。
姑且不論古代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也不論華人民間傳誦千年的包青天其實是自己當警察首長與檢察官然後又自己當審判法官,光是看許多歷史人物的頭銜是一長串,例如「首席大學士兼領班軍機大臣兼管吏部戶部刑部理藩院戶部三庫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則以上所述或許可見一隅。但這也不見得是古代的歷史,因為就在二十年前,我們的國民黨政府還有「連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戰」的職務設計;十多年前,我們還有大學校長擔任自己女兒的碩士論文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一直到最近幾年,我還在大學推甄資料中看到考生的推薦信是他校教授替自己的寶貝兒子撰寫並予以「強烈推薦」
利益衝突、角色衝突的專業倫理與自我要求,在台灣社會恐怕還有非常、非常長遠的路要走。到底要到什麼時候大家才能理解:「利益衝突」其實跟是否公務員身分、是否任職政府機構,還有所謂的利益輸送或公務員貪瀆問題根本不同,它是任何專業人員為了維護專業公信力、避免職務角色混淆、客觀踐行專業任務的「專業倫理ABC」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