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復工評估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復工評估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復工評估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復工評估法規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日疫情重點【新增88例本土、9例死亡,出現第2例疑因COVID-19併發肺栓塞死亡;屏東群聚案12例皆屬Delta變異株,屏東社區快篩1,174人皆為陰性;聯亞公布疫苗二期期中結果,推估對Delta變異株有保護力;指揮中心將公布市場防疫指引】 台灣今(27)日新增88例COVID-19(又稱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復工評估法規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

  • 復工評估法規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7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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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疫情重點【新增88例本土、9例死亡,出現第2例疑因COVID-19併發肺栓塞死亡;屏東群聚案12例皆屬Delta變異株,屏東社區快篩1,174人皆為陰性;聯亞公布疫苗二期期中結果,推估對Delta變異株有保護力;指揮中心將公布市場防疫指引】

    台灣今(27)日新增88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本土病例、1例境外移入、9例死亡。其中最讓指揮中心擔憂的印度Delta變異株,今天再新增2例,總計目前有8例,都是屏東社區群聚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這起群聚有12例確診,剩餘4名確診者中,一例因為Ct值較高(病毒量低),無法基因定序,另外3名確診者尚未分析,但都屬於同一起群聚案,因此推測這4人應該也都是Delta變異株。

    針對這起群聚案,指揮中心和屏東縣府嚴陣以待,將居家隔離人數標準提高,只要有被列入密切接觸者,都列入居家隔離,人數從昨天的99人大幅增至今天的173人。目前屏東縣府針對社區快篩1,174人,結果皆為陰性,所有接觸者PCR核酸檢測結果也都是陰性,但仍不能放鬆。陳時中表示,會再加發1,200劑疫苗給屏東,供應相關熱區居民施打。

    國產疫苗聯亞今日下午6點舉行COVID-19疫苗「UB-612」二期期中分析報告記者會,結果顯示安全與耐受性良好,且具優異免疫原性反應,不過保護力仍要等三期臨床試驗完成才有結果。聯亞指出,在19歲到64歲的受試者中,血清陽轉率達95.65%,所有受試者皆未出現疫苗相關嚴重不良反應,而且從一期受試者檢體分析,顯示這支疫苗誘導出的中和性抗體,對印度 Delta變異株的效價仍保持同一水平,預計6月底遞交期中分析報告和其他文件,向食藥署申請緊急使用授權,預計一年可生產1億到1.2億劑。

    ■聯亞公布疫苗二期期中結果,推估對Delta變異株有保護力

    今天傍晚聯亞舉行的記者會,和國產疫苗高端在6月10日舉行的記者會一樣,都是二期期中分析報告記者會,完整的解盲結果預計11月出爐。由於這支疫苗屬於蛋白質疫苗,安全性較高,今天結果也一如專家預期,所有受試者皆未出現疫苗相關嚴重不良反應。聯亞指出,抗體效價在受試者施打第二劑後28天的血清陽轉率(seroconversion rate),在19歲到64歲施打疫苗組達95.65%,在65歲以上的年長者也達88.57%,中和抗體效價為102.3,與一期臨床試驗結果相近且符合預期。

    《報導者》曾訪問長庚大學新興病毒感染研究中心主任施信如,他解釋,血清陽轉率是代表有打疫苗的人跟沒有打的人相比,產生抗體的比例。聯亞的血清陽轉率為95.65%,代表有95.65人會產生抗體。

    聯亞指出,疫苗的免疫原性反應表現優異,且安全與耐受性良好,值得注意的是,聯亞也分析了疫苗對病毒變異株的保護力,分析第一期受試者檢體,疫苗誘導出的中和性抗體,對印度Delta變異株的效價仍保持同一水平,預期可應對Delta變異株。

    不過聯亞也強調,現在只是二期期中分析報告,不是三期,無法直接講保護力多少,預計6月底將期中報告成果和相關文件,遞交給法規單位如食藥署,申請緊急使用授權,並加速進行印度1.1萬人的第三期臨床試驗。目前聯亞已接獲衛福部500萬劑生產訂單,預計年供應量可達1億至1.2億劑。

    ■指揮中心推測屏東群聚案,12人皆屬Delta變異株

    今天新增的88例本土病例,有48例男性、40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6月10日至6月26日,其中有27例為居家隔離期間或期滿檢驗陽性者。確診案例仍以新北市41例最多,其次台北市33例、台南市8例、桃園市3例,屏東縣、南投縣及新竹市各1例;其中60例為已知感染源、2例關聯不明、26例調查中。

    屏東縣枋山鄉祖孫6月6日從秘魯回台,境外移入Delta變異株,再透過鄰居與自營計程車司機(案14298)傳播,形成12人群聚案,經過基因定序結果,昨天已確認有6起是印度Delta變異株,今天再新增2例,其中一人曾和計程車司機用餐(案14410),一人和計程車司機泡茶(案14412)。

    陳時中表示,這起群聚案目前統計仍是12人,除了之前經基因定序確認為Delta變異株的案例,案14413曾和計程車司機泡茶,和今天確認為Delta變異株的案14412是兄弟,雖然案14413因為Ct值較高34.68(病毒量較少),沒辦法做基因定序,但以兄弟關係和相關接觸史,推測是互相傳染,應該為同一病毒株。

    另外3例為計程車司機同住家人,尚未基因定序,但陳時中認為這也屬同一群聚案,應該都是Delta變異株。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補充,會再收集這3人檢體,預期結果應該不會有什麼改變,指揮中心會針對相關不明感染源定序,但如果其他縣市有不明原因個案,可能會比這起案例更需要先定序。

    屏東縣24日起針對確診個案附近的楓港村和善餘村共2村全面篩檢,屏東縣長潘孟安表示,總計篩檢1,174人,皆為陰性,其中913人進一步PCR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另有261人尚在等待PCR報告,一出來就會公布。

    除了楓港、善餘兩村設篩檢站,潘孟安也宣布,由於枋山鄉轄區長46公里,為了民眾方便,會在加祿社區多設1個篩檢站,明天下午1點開始,開設時間是上午8點到12點,下午1點到5點,每時段100人,周遭居民若和確診者足跡有重疊可先預約篩檢。

    指揮中心和屏東縣府也將居家隔離人數標準提高,只要有被列入密切接觸者,都列入居家隔離,人數從昨天的99人大幅增至今天的173人。陳時中表示,秘魯祖孫6月6日回台搭乘的航班,乘客已居家檢疫完畢,但指揮中心會回追同機旅客回來篩檢,回追對象要看機艙位,例如前後兩排。

    ■屏東兩村今開打疫苗,預計3天內完成

    由於Delta變異株傳播力強,指揮中心加發1,200劑疫苗給楓港村和善餘村居民打疫苗,今天起連續3天在枋山老人活動中心快打站開打。潘孟安表示,今天施打資格以24、25日篩檢PCR陰性的兩村村民為主,約450人,上午是善餘村、下午是楓港村,希望能在3天內打完,明天依然按照這樣的順序來打。

    屏東今天另外新增1起案例,外界關心是否和先前的12人群聚案有關,衛生局長施丞貴表示,這名確診者(案14734)是73歲男性長者,準備去醫院開刀,先做PCR篩檢,結果為陽性,他是一名果農,平日生活單純,6月20日有台北來的親友到家裡,正在釐清跟前面的群聚案是否有關係。這位老農因為年紀大,好幾次去枋寮醫院就診,因此縣府也在枋寮醫院加設篩檢站,呼籲足跡有重疊的民眾可以前往篩檢。

    屏東縣府昨(26)日要求楓港村和善餘村商家停止營業3天,有媒體詢問,因應Delta變異株,是否要將警戒提到四級,或是對這兩村封城?陳時中強調,目前不會封城,潘孟安也表示,會審慎評估具體作為,不過雙北大爆發都沒有封城,這兩村目前正強化警戒,「現在村里、城市之間沒有圍牆,沒有封城考慮。」

    根據疫調結果,陳時中表示,這起群聚事件的指標個案計程車司機,曾找人泡茶,總人數是3人,沒有超過5人社交聚會規定。潘孟安也表示,根據秘魯回台祖孫自述,他們足不出戶,垃圾放在家門口,隔壁鄰居親戚曾寒暄打招呼,但他們沒有跨出門外,相關細節疫調人員都會釐清,呼籲大家不要獵巫。

    ■新北家禽運銷合作社21人確診,指揮中心將公布市場防疫指引

    新北家禽運銷合作社也爆發群聚感染,昨天確診人數為19人,其中17人是外籍移工,今日再增加2人確診,不過並未公布是移工還是本國籍。新北市政府表示,25、26日篩檢613人,其中21人陽性,已匡列150人隔離,並要求移工全數停工隔離,昨天也要求家禽合作社停工1日徹底消毒,今天凌晨重新復工,必須持有快篩陰性證明或打疫苗才能入場,統計今天復工後人流減少4成。

    至於台北市的北農一市、二市群聚案,台北市政府今天並未開記者會,陳時中表示,目前北農累計確診人數為83人。根據北市府統計,累計到6月22日,北農共有45人確診,22日後在一市和二市設篩檢站,總計這幾天新增北農確診人數高達38人。

    不過這38人部分是先前已確診者,後來經疫調才確認曾有北農接觸史,媒體詢問是否會公開北農確診者相關資訊,例如身分和市場裡的分布空間,陳時中沒有正面回應,僅表示先前已公布一部分,熱點在北農周遭攤商。

    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天(26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將請曾協助苗栗電子廠防疫的衛福部醫福會執行長王必勝,協助北市府下週對北農人員全面PCR檢驗,陳時中表示,目前沒有收到正式公文等相關通知,會再跟他們聯繫,中央地方一起合作。

    然而許多進出北農的批發商,如附近菜市場攤販、餐廳業者、外圍攤商,都沒有在北農上一波快篩和施打疫苗名單,媒體詢問,下週開始的PCR篩檢,是否掌握這些攤商數量?陳時中坦言,目前沒有確切外圍的數字,「外圍要用鼓勵式,請他們來」,會跟北市府和各醫院一起,在最快時間內篩檢完成。

    因應北農和各地出現的批發市場群聚感染,陳時中表示,這兩天會針對市場和各類賣場,公布一個新的指引,今天先宣布6大管理措施建議,例如落實人員實聯制、手部衛生環境清潔消毒,因應確診病例提出應變措施,有確診者時市場要怎麼配合防疫等等。他強調,市場自己要先做好訓練,跟地方政府配合,「如果等地方政府一一去做,時效會比較慢」,希望大家行動能夠迅速,將來公布更詳細的指引後,市場要做相關的教育訓練,讓防疫更完整。

    ■出現第2例疑因COVID-19併發肺栓塞死亡

    今天另新增9例死亡個案,為3例男性、6例女性,年齡介於40多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5日至6月22日,確診日介於5月20日至6月25日,死亡日介於6月22日至6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有1名死者出現肺栓塞症狀,可能是台灣第二起因為COVID-19併發的肺栓塞。羅一鈞表示,這是1位80多歲女性(案14541),6月22日發燒,有巴金森氏症和心臟病,送醫檢查肺部X光異常,23日住院,PCR一採陰性,但因為有肺炎,按照指引要二採,第二次採檢就轉為陽性。

    羅一鈞指出,這名患者住院時就嚴重意識不清、酸中毒、血壓下降,年紀大病情惡化較快,24日就過世,顯示有疑似肺栓塞狀況,會由死因研判小組的專家審查;先前台灣的肺栓塞案例很少,這可能是第二例,不過會請指揮中心專家小組召集人張上淳做病例回顧,可能會再發現更多案例,獲得更詳細資訊,會再向外公布這一波疫情併發肺栓塞導致死亡或重症的案例有多少。

    (文/林慧貞;設計與資料整理/黃禹禛、柯皓翔;攝影/徐肇昌、鄭清元)

    #延伸閱讀
    【被冷藏的疫情熱區──揭開北農群聚風暴,大到追不了的隱形傳播鏈】https://bit.ly/3zX2e9D
    【疫苗進行式:COVID-19全球疫苗接種即時追蹤】https://bit.ly/2TFeFX0
    【從武漢到世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即時脈動】http://bit.ly/2HMR2T6

    #報導者 #COVID19 #本土案例 #確診 #死亡個案 #北農 #新北家禽運銷合作社 #PCR #Delta變異株 #屏東 #群聚感染 #疫苗 #聯亞 #國產疫苗

  • 復工評估法規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3 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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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報你知👷🏽
     
    現存的職災保限制度對勞工未能有足夠的保障,對雇主也缺乏加保誘因,為此立法院於今年2021.04.23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期望透過整合《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加上盡可能周全法規內容,讓受僱勞工能有更多、更完善的保障⛑
    新的法規會為我們帶來哪些不同呢?事關自己的權益,大家趕快跟著Ingay一起瞭解一下吧👀
     
    #擴大納保範圍
    ⓵不論勞工人數,雇主都需要加保✔️喔!(4人以下也要喔!)
    ⓶參加職業工會或無一定雇主,由工會加保。
    ⓷受僱自然人或確實有工作的人,可以由老闆加保或自行簡便加保(上網、便利超商機臺)喔!
     
    #給付保障全面提升
    ⓵投保薪資💰 下限為 #基本薪資(目前24,000元),上限72,800元。
    ⓶傷病給付🤕 前兩個月發給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最長2年。
    ⓷失能年金🦼 依失能程度按投保薪資發給(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⓸遺屬年金😇 加保期間死亡,發給投保薪資50%,不符合年金條件可以請領一次金喔!
     
    #在職健檢
    ⓵被保險人在職健檢。
    ⓶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後退保後追蹤健檢。
     
    #職災預防
    ⓵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包含就業適性評估、擬定復工計畫、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
    ⓶提供最長180日職能復健津貼。
    ⓷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補助。
    ⓸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擴大津貼補助
    ⓵因職災住院或失能無法自理,可申請照護補助。
    ⓶有輔具需求者,可以申請輔具補助。
    ⓷退保後,若確診為職業病,可以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死亡津貼。
    ⓸未加保的勞工,若發生職災,可以申請照護、失能、死亡補助。
       
    #保險效力|不怕雇主沒加保,只要到職,一旦發生職災,同樣有給付保障喔!當然,雇主因沒加保違法,會面臨2~10萬罰鍰,勞保局也會追繳勞工領取的給付金額喔!
     
    新法規尚待相關擬定相關子法及措施,雖然還沒有正式上路,大家還是可以先看看內容,提早瞭解自己的權益唷~
     
    🌐更多資訊
    勞動部新聞 https://reurl.cc/1gdy2p
    職保懶人包 https://reurl.cc/V3rkD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努力工作 #也要平安健康
    #Ingay法律小教室 #職保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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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工評估法規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6 11:55:00
    有 41 人按讚

    嗨嗨大家,昨天人資圈都在傳一則有關於「通勤災害」的判決,由於法官在寫判決書時疑似有出現「戰南北」的用字😂,而且就連司法院的粉絲專頁都特別撰文加入戰局,因此我們也來分享一下這則特別的判決給讀者們吧~

    🏍️有關通勤災害的認定爭議
    由於這則判決是有關於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而發生職業災害(又稱為通勤災害)的爭議,因此我們還是先來簡單說明一下有關通勤災害的定義。

    一般的職業災害認定,大多會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也就是因為在勞動場所中的危害因子或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然而,由於職災補償、勞保給付或復工評估等等事項是分別規範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不同的規定之中,因此實務上偶爾會出現勞保有核發職災給付,但法院或主管機關卻不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況,而其中又以「通勤災害」最常見。

    為什麼會有這樣見解歧異的情況呢?如果仔細看職安法的職災定義,會發現職災是否在「勞動場所」所發生是重要的大前提,而一般來說,上下班通勤的途中並非勞動場所,所以應不屬於職安法所認定的職業災害。不過依照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我們圖中引用的解釋令)及過往多數的法院判決,可以發現大部分情況在認定職災時,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員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到的災害。

    簡單來說,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不幸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有傷病產生時,假如在過程中沒有從事「私人行為」或「重大交通違規」(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的話,仍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法官為什麼要引戰?
    其實南北早餐吃什麼根本不是重點😂本案是因為有一名居住在台南的老先生某日在大夜班下班後(通常是早上八點),在回家的過程中又繞路到台南永康區吃鹹粥當作早餐,結果用餐完要再返家時便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受傷,老先生認為既然這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病,自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的給付,但勞保局卻認為老先生是「繞路」吃早餐,而且發生職災的時間點又比他平常的通勤時間還久,因此認為不是職災而不發給給付,老先生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依照勞保認定通勤災害的原則,如果勞工在上下班過程中,是在「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則視為職業傷害,才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所以本件的爭點應該是在於👉🏻老先生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由於法令並沒有再更細緻的解釋,所以到底怎樣算是適當時間,又怎樣才算必經途中(Google推薦路線我就一定要跟著走🤔),其實是不少職災個案認定時的戰場,這時候如果民眾與勞保局見解不一時,往往就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社會通念、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在這件個案中,勞保局認為通勤路線雖然不見得要選擇「最短路徑」,但還是要選擇客觀、合理的路線,而不得「依個人主觀上之偏好選擇路徑」(你各位下班不要到處閒晃,請直接回家!),因此依照當事人的就業場所與居住所的路線來判斷,發現發生事故的地點並不是在必經途中,因此認為不是職災。勞保局也在上訴理由中提到,當事人回家有好幾條路線,而且路上有很多間中、西式早餐店,所以老先生在這些路線中「順道」找一家來吃並無事實上的困難,他硬要選擇繞道至兵仔市場吃鹹粥,應該屬於「個人主觀偏好之選擇」,而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那為什麼後來法官推翻了勞保局的認定呢?因為臺南人要選擇吃哪種早餐,輪不到你們北部人來說嘴😆😆😆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長住在台南的老先生,下班去吃碗想吃的鹹粥當作早餐是很正常的事情,況且也才多花4到5分鐘的時間,勞保局認為可以順路隨便找一家早餐店來吃吃,根本就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維來判斷,而沒有充分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與地區性特質。總而言之,法院後來認為雖然當事人有小繞路跟稍晚回家而發生事故,但仍然屬於「合理通勤時間」與「必經途中」,因此最後認定本件應為職災,勞保局要重新審視後核發職業傷害傷病及醫療給付。

    無論如何,還是請各位上下班途中務必注意安全,本件雖然後來被認定屬於職災,但還是要再次提醒,通勤災害都是以「個案情形」來認定,所以絕對不是說你繞路去吃個東西後發生事故就都可以算是職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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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工評估法規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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