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gtoro (ByToro)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從新從輕 從舊從輕
時間Sun Jan 3 15:50:16 2016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法律適用為新法優於舊法的從新從輕原則,可是為什麼刑法卻採從舊從輕原則?
行政法第五條說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處罰者則採用裁判前之法律,那刑法第二條如果裁判
前的處罰較輕是否也能採用呢?還是只能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小弟不才搞混了這兩個原則只好上來求救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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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mieWu: 因為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 若採從新則違背法律禁止溯及既往 01/03 16:52
推 dxlice: 刑法是(行為時),行政法是(裁判時) 01/03 16:52
→ JamieWu: 原則上依行為時法律 例外在行為後法律有利行為人時 01/03 16:53
→ JamieWu: 才例外採行為後之法律 01/03 16:54
推 nokia2009: 刑法過去也採從新從輕原則,於94年修法時才改成從舊從 01/03 17:07
→ nokia2009: 輕原則,刑法判斷犯罪是依行為人行為時,但常判決時已 01/03 17:07
→ nokia2009: 過多年有修新法,若新法較重則將不利於行為人,因爲無 01/03 17:07
→ nokia2009: 法預見未來如何修法,故應採舊法較恰當,除非新法較輕 01/03 17:07
→ nokia2009: ,才例外適用,而且刑法處罰較重,若採從新原則會出現 01/03 17:07
→ nokia2009: 過去不罰的行為,新法要罰的情況,依現在保障人權的立 01/03 17:07
→ nokia2009: 場,這是不恰當的,而行政罰相較刑罰,較輕微,所以仍 01/03 17:07
→ nokia2009: 維持過去從新從輕原則。 01/03 17:07
推 ptt0219: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無論是修法前的「從新從輕原則」或 01/03 17:14
→ ptt0219: 修法後的「從舊從輕原則」,其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 01/03 17:14
→ ptt0219: 因為最後適用的法律都是最有利於行為人的「從輕原則 01/03 17:14
→ ptt0219: 」。 01/03 17:14
→ ptt0219: 民國94年修法只是為了符合讓第二條第一項條文內容能 01/03 17:14
→ ptt0219: 夠符合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的意旨。 01/03 17:14
→ zengtoro: 小弟懂了 感謝各位 01/03 18:10
→ kaky: 刑法上最後效果都是從輕.. 01/03 18:25
→ Lawleit: 如果過去不罰新法要罰,根本用不到從新從輕原則。 01/04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