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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勞務派遣契約應明訂保障勞工]
不論是國立大學的清潔勞務,或是台博館的數位典藏計劃,都顯示有些政府機關勞務派遣制度,承包廠商幾乎是「過一手」而已,承包廠商拿「管理行政費」,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時兩手一攤說「那些雇員其實我也不認識,我只是負責申請薪水」;以此次台博館為例,積欠的一個月薪資,拖延了一年,還得勞工自己打官司。
昨日質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信這個問題也不是個案而已,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承諾會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改政府勞務派遣契約範本,避免類似勞資糾紛,契約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並委託之政府機關應能代位求償,讓勞工獲得應有之酬勞。
另政府採購法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接下來我們會清查到底101條第14款是否真的有廠商因此被提報不良廠商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