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徐律師物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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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徐律師物權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7期 本期精選內容 http://qr.angle.tw/v1v 【當期企劃】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 ◾約定貨幣:問比特幣為何物?/陳榮傳 教 ◾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理財機器人監理為例/楊岳平 ◾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徐珮菱、陳錦稷 【法學論述...

  • 徐律師物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1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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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7期

    本期精選內容 http://qr.angle.tw/v1v

    【當期企劃】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
    ◾約定貨幣:問比特幣為何物?/陳榮傳 教

    ◾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理財機器人監理為例/楊岳平

    ◾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徐珮菱、陳錦稷

    【法學論述】
    ◾AI人工智慧相關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介紹/陳家駿

    ◾論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任自力、劉佳

    ◾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曹興權、王心茹

    ◾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朱宸佐

    【會議綜述】
    ◾「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當期企劃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國家法因此需藉由科技方法之介入,進行嶄新的法律保護及監督手段。
     
    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由陳榮傳教授探討比特幣之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物,不宜直接適用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由於比特幣具有儲存價值、作為交易媒介及計價單位的功能,雖非法定貨幣,仍不妨作為約定貨幣,而適用或類推適用關於金錢或貨幣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楊岳平助理教授探討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指出理財機器人業者需要有別於現行證期投顧法制的內部組織要求、技術測試要求、受託人責任追究重點、資本市場穩定控管的監理法制,並建議在理財機器人發展初期,透過加強外部稽核的方式,循序漸進強化對理財機器人的監管。
     
    最後,徐珮菱助理教授、陳錦稷教授就法定數位貨幣發展,進行法律與經濟分析,進而認為法定貨幣將可能產生貨幣相關法律,與發行結算及監管之結構性變化,而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標準涉及從發行至結算清算架構之改變,政府之法令關係到數位貨幣之發展與金融體系穩定,應予以及早因應。
     
    【編輯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探討內涵包括比特幣之性質、理財機器人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及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
     
    在法學論述方面,陳家駿律師檢討AI人工智慧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建議從企業管理角度對新進優秀科技人員,樹立一個檢查管理機制。任自力教授及劉佳博士生論述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在經濟學基礎方面,為博弈論、資訊經濟學理論和混合物品理論;在法學基礎方面,為正義價值理論、附合合同理論與對價平衡理論。曹興權教授及王心茹博士生就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指出在中國大陸,對資本公積金的嚴格限制應走向緩和;證券監管功能實際無法實現應當取消。債權人利益保護功能仍然應當堅持,但需要與公司自治相平衡。應當對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的規則進行修改,從事前的統一規則走向事後的合法性評價。朱宸佐律師探討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認為目前法律上對於數據的觀念,仍停留在個人資料的思維,以隱私權或人格權的角度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對大數據的財產價值及法律規範少有討論,應有強化之必要。
     
    在會議綜述方面,整理「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圍繞「《公司法》的修改議題,開展學術研討,來自日本、韓國、香港、澳門以及中國大陸65餘名法學專家學者參加,有28名代表就「公司法基礎理論的變革」、「公司法規範體系的審思」、「公司法具體制度的創新」、「公司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調」4項議題,進行發言演講。

  • 徐律師物權 在 照生會愛心大使徐金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05 22: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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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晚,中華照生黨 立委侯選人 徐金菊 ( 鶯歌、樹林、新莊下九里 ),向 阿姑周遊 交換名片,取得支持。

    http://www.lco.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95

    演員孟飛(飾演 楊過)和 關聰(楚留香的無花和尚都對本黨表示支持),本黨今天獲得許多獅友們的廣大迴響和支持。

    咱們 中華照生黨 榮譽顧問 「普南宮」謝慶春師父及王年陽大哥,替本黨黨主席 虎哥,介紹了許多貴人,有律師界大律師李權宸大律師,台灣食物銀行董事長,洪門總堂主寶哥,國際兩岸江大哥及記者等貴人

    在咱們 鼎鼎大名桃園龍潭「普南宮」謝慶春師父品質保證下 和 本黨黨主席 虎哥述說本黨慈善及不分顏色理念下,大家都入黨,真的是超開心的:http://www.lco.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93

    ================================

    第四勢力 關鍵少數黨 - 中華照生黨

    中華照生黨,是一個在台灣已有10年黨齡的慈善政黨,有別於台灣一般的政黨,他們政黨不收政治獻金,不談政治顏色,只談照顧生命,期望能以「政黨力量」完成慈善夢想,中華照生黨 黨主席 董冠富先生,深信「慈善化」、「國際化」可以使他們成為台灣國內重要的 第四勢力 關鍵少數黨。

    現任,黨主席 董冠富先生,具有15年以上慈善的經驗,立法首創了全亞洲唯一政府立案的特種車輛『動物救援車』,也促使台灣政府這二十年來對待貓狗生命的尊重及動物福利上跨出了一大步,陸續首創成立『 貓狗119 』、『 貓狗巡迴結紮車 』、『 月華護生狗場 』、『 全愛素食狗場 』、『 貓狗捐血中心 』、『 照生食物銀行 』、『 虛擬慈善貨幣 - 照生幣、亞恆幣 』再到創辦『 中華照生黨』。

    108.07.25. 董冠富先生,接任黨主席,希望該黨能落實「提倡動物權、護軍警福利、關懷新原民、促兩岸交流」四大黨魂,並於,接任黨主席二個月後,中華照生黨,成立了四大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動物福利委員會、新原民福利委員會、軍警福利委員會,就是期望「中華照生黨」能首創台灣政黨,一個真心願意為動物福利、軍警福利、新住民福利與原住民福利,四大弱勢族群來發聲的第四勢力「 慈善政黨」。

    董冠富先生,更加首創「中華照生黨」黨費,是可以用四種 虛擬貨幣 來支付政黨黨費的哦 ( 比特幣、乙太幣、照生幣、亞恆幣 ) ,您也認同,他們慈善政黨不收政治獻金,不談政治顏色、只談照顧生命理念,請用 捐款來支持他們 的 慈善夢想,也歡迎認同他們慈善政黨理念,共同入黨為「慈善」而努力吧。

    黨 主 席:董 冠 富
    副 主 席:徐 金 菊
    副 主 席:洪 美 蘭
    副 主 席:林 誠 榮

    榮譽顧問:劉敏、謝慶春 ( 普南宮宮主 )
    黨策顧問:姜俊森( 半仙 )、吳日峰( 吳伯雄堂弟 )、伍威人( 台灣互聯警政時報社長 )
    公關顧問:夏咸欽

    秘 書 長:徐 金 菊 0921 090 464 ( 曾任 國際三鶯獅子會 會長 )
    副秘書長:鄭 元 凱
    副秘書長:劉 信 惠 0938 203 253 ( 曾任 獅子會會長、新北市關護協會 理事 )
    秘 書:方 森 槐 0906 666 436

    黨員代表 ( 06 ):董冠富、徐金菊、洪美蘭、蔣武雄、曾桂朗、林錡道。

    中 執 委 ( 09 ):陳秋錦、林秀芳、洪月華、黃明倫、張恭色、劉秀珍、劉亞欣、曾輝洋、高振昌。

    中 評 委 ( 11 ):李映璉、黃千富、張建偉、方森槐、綦美芳、袁嘉俽、彭賢貴、李皇儒、陳章財、陳國汶、王稜潓。

    中 央 黨 部:鍾 炘 2932 - 2236,台北市 文山區 羅斯福路五段39號
    鶯歌 服務處:陳秋錦 0933 146 617
    三峽 服務處:曾輝洋
    中壢 服務處:綦美芳 0985 354 964
    桃園 服務處:黃千富 0982 818 587
    南投 服務處:蔣武雄0972 786 225

    郵 政 劃 撥:5016 7097 ,戶名:社團法人臺北市照顧生命協會

    ATM 帳號:012,帳號:6701 – 0201 – 1860,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

    台北市照生會,線上刷卡:https://www.esafe.com.tw/asp3/buysafepage.asp?web=b110505252

    照生聯盟總部 電話:(02) 2932 – 2236 傳真:(02) 2933 – 6967
    照生聯盟總部 會址:117 台北市 文山區 羅斯福路 五段 39 號

    中華照生黨:http://www.lco.org.tw/modules/news/index.php…

  • 徐律師物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13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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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地上權人之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作者: 徐錫言律師

    民法第839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茲因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已不具使用土地使用之權源,故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若工作物為建築物,因於存續期間屆滿後,仍具有用益價值,若由地上權人取回以回復土地原狀,將有礙建築物之經濟效用,故民法第840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故民法第840條第1項之適用上,僅得因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且地上權人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訂一個月以上之期間,得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若不符合第840條第1項之要件,產生失權之效果,在解釋上應回復適用第839條工作物之規定,故地上權人於存續期間屆滿後,負有將建築物拆除並土地原狀之義務。

    如依照地上權人依照上開規定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若該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此項聲請應適用非訟事件程序。但何謂「時價」? 自民法用益物權修正後,法院並無就民法第840條之時價做出裁定,仍待實務界日後之補充。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