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後續擴充錯誤態樣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後續擴充錯誤態樣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ohn73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後續擴充?(新契約?原...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awanderer john73
: 兩位大大
: 您們只有考慮到 契約只變了"1次"
: 而且契約金額只有"增加" "1次" ->即 只有 後續擴充(7款)這次
: 首先 契約變更 不能預設只有1次
: 再來 累計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的絕對值 (採購契約變更一覽表 備註2)
: 而且第N次變更的累計金額 要計入N-1次前所有的累計金額 (備註1)
: 北市 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
: 內附的 工程會傳真信函
: 來函所稱依22.1.7採另訂新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亦屬契約變更....後略
: ^^^^^^^^^^^^^^^^^^^^^^^^^^^^^^^^^^^^
: 工程會哪沒有明文認定"後續擴充"屬新約還是契約變更???
版上的採購高手們可能覺得打字太辛苦,平常業務都忙不完了,大概都懶得解釋,
菜鳥小魯弟我就拋磚引玉一下,看能不能釣出專業大能來。
摘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第7款的原來出發點,是讓採購案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
重點在於設計標案時,已預見將來如果廠商履約情形良好,
就可以把後面的也交給同一個廠商做,以確保能獲得一致性的品質,
這是這條款的基本意涵。
本款條文:
"「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這就是說,今天適用於22條7款的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
必須已經在原來的招標文件上敘明後續擴充的「額度」!
3月27日依據版友補充:
敘明之條件只需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其中之一即可。
錯誤資訊請忽略: 前兩年某個採購法講座在課堂上授課的見解是,
起碼要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中的兩個。
舉個例子:
某機關辦理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契約期間一年,
當年度預算金額為500萬,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次年度之預定金額也是500萬。
那麼我們第一年辦理該採購案之採購金額是多少呢?
500萬 + 500萬 = 1000萬
第一年辦理採購,在程序上就要依照查核金額採購案來辦理囉。
所以不會發生AHELF所說,後續追加經費超越查核金額而逃避送上級機關監辦的情形。
(那不叫後續擴充好嗎)
那這個案子會用契約變更來處理嗎?
第一年執行完畢時,廠商表現良好,經機關評估以後續擴充辦理次年度採購案為佳,
你會去把原來的一年500萬的契約,以變更的方式改成2年1000萬嗎?
而且前面那一年契約已經執行完畢了,你不想讓它好好的就去吧?還要勉強它回頭嗎?
當年度預算都要結案了,雖然說錢怎麼付都行,有付錢就好,
但這種狀況下當然是訂新約最為方便可行!
所以工程會如果要求一定要用契約變更的方式才能處理後續擴充,鐵定被譙爆好嗎?
更何況實務上還有擴充兩年、三年以上的。
另一個例子:
某機關辦理造林勞務採購案,
該採購案預定當年度六個月內種完十萬平方公尺的樹苗(密度我們暫不考慮),
預算金額為100萬元,該年度內保留後續擴充額度為契約金額的20%,
所以採購金額是120萬元。
好的,得標廠商很辛苦的在5個月內種完要求的面積,經過驗收完畢,付款,
不幸過了半個月,風災刮掉一萬平方公尺的樹苗,
這時候,顯然一萬平方公尺還在後續擴充額度內,
那麼就可以引用,並以契約變更的方式直接辦理。
很不幸一個月後,又被風災刮了一萬平方公尺,還是可以比照辦理,但額度就此用完了。
第一例跟第二例不同,在於預算、在於時間,
工程會有那麼壞心一定要強迫都用同一方式來處理採購案嗎?
老實說,我還真希望他們有這種決心,可以省很多事。
但今天事實上是,工程會很少把話說死,
就是為了讓大家辦理採購時有彈性,可以因各機關特性不同,採用不同方式辦理採購。
重點:契約變更跟後續擴充是兩碼子事,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想說那我列第6款做啥,第6款適用於工程採購案,
重點在於「...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所以AHELF提出的4990萬例子比較適用第6款,
在沒預先公告的情形下可以用第6款來請原來廠商接下後續工程。
(但是依照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實務上來說,雖然小弟沒接過4990萬的工程採購案,但是追加個10萬元這種小錢,
應該是直接以變更契約來處理,還不需要用到"後續擴充"這把倚天劍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個東西叫「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非常好撈,
工程案想要逃避審查個人是覺得難度頗高,
除非有能耐把整個主計室跟出納都搞定,幫你做個幾套帳本。
不過做到那份上,不是兩大過免職就能解決的了,
我想不會有人為了規避審查作這麼麻煩的事,
真要作奸犯科還不如去想想怎麼找白手套收紅包比較省事。
至於北市府那函,我拜請估狗大神出馬也找不到,
難以就你所列出的簡短文字了解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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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補充:
「後續擴充」是「名義」(理由),「契約變更」是「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不可能凌駕在名義之前的阿!
為啥一定要拿契約變更四個字冠在採購作為的名義之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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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採購大能請出來打我臉!
知錯方能改,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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