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閱卷系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閱卷系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閱卷系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閱卷系統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萬的網紅中天新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 申請"暫時許可"執照 不得許可52頻道變更 中天新聞台換照遭NCC 7比0駁回,中天電視緊急聲請假處分,爭取在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前,繼續在52頻道製播新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在今天(11/30)下午開庭,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NCC駁回處分明顯違法,未來訴訟中天勝率很高,「保全之利益」...

  • 律師閱卷系統 在 中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30 22: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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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 申請"暫時許可"執照 不得許可52頻道變更

    中天新聞台換照遭NCC 7比0駁回,中天電視緊急聲請假處分,爭取在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前,繼續在52頻道製播新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在今天(11/30)下午開庭,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NCC駁回處分明顯違法,未來訴訟中天勝率很高,「保全之利益」遠大於「駁回處分之利益」,由於執照即將在12月11日到期,具有急迫性,此案更攸關台灣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全民的收視權益,在憲法上具有特別意義,應該准許假處分。

    中天電視申請暫時許可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自109年12月12日起至本件假處分之本案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時止,同時本件假處分程序確定前,不得許可有線電視頻道系統業者就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
    中天新聞部副總梁天俠說,中天新聞的案子,對於台灣的言論、新聞自由的傷害及衝擊非常重大,希望司法成為捍衛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並呼籲政府應該把選擇看哪一台的權利和遙控器還給人民。

    中天電視代表律師指出,NCC不予中天新聞換照的處分是違法的,因為衛星廣播電視並未佔用公共資源,而換照裁量應採取「寬鬆原則」,即使行政機關具有裁量的判斷餘地,也必須建立在「判斷的基礎事實正確」及「審酌有利當事人事項」兩項前提下。但以聽證會來說,程序進行根本違法,中天新聞代表無法在聽證現場對鑑定人的鑑定表示意見,鑑定人亦未當場接受詢問,鑑定判斷缺乏專業性,鑑定報告無公信力;而聽證程序前,中天新聞申請閱卷,包括:鑑定報告、節目及廣告諮詢會議會議紀錄等均遭駁回 ,申請進行預備聽證也遭駁回,連申請色彩鮮明的委員迴避都遭駁回,完全忽略當事人的權利。

    NCC對中天新聞的裁罰案件,來源都是檢舉,NCC選擇性執法,未確定的20件當中有14件跟政治、選舉相關,扣除與政治有關部分,相對其他電視台,裁罰次數並未過多,裁罰金額的形成也違反行政罰法,至於評論性節目應不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裁罰範圍。律師嚴正澄清,裁罰案件均為過失類型,並且具有改善可能性。

    中天電視主張,NCC駁回換照造成幾項重大損害,首先是侵害了繼續經營中天新聞的營業權,連帶侵害中天新聞員工的工作權,其次中天電視透過中天新聞所實現「新聞自由」的利益亦受損害,人民無法透過中天新聞實現言論自由,假處分之聲請,正是期待法律訴訟捍衛52頻道的播出,保障新聞自由。中天電視代表律師強調,中天新聞假處分案具有憲法上的特別意義,所謂的獨立機關更非獨裁機關,為實現新聞自由及保障工作權,懇請讓中天新聞台存續,請法院准許假處分。

  • 律師閱卷系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09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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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來可以直接接觸完整的卷內資料了>

    之前我有發文質疑
    為什麼當事人在刑案只能看筆錄不能接觸其他證據資料,
    這其實對當事人不公平,
    說實話法官檢察官都很忙,
    真正會仔細看證據資料的,往往是被告,
    在舊制度之下,
    確實有些冤案
    是在法官檢察官漏看證據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過現在大法官762號解釋出來了,
    認定現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
    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
    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宣告違憲。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之前舊文)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 律師閱卷系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7-13 17:52:09
    有 462 人按讚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