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20/9 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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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被扣深圳港人家屬指特區政府無為家屬提供協助;再有最少2名受家屬委託律師被要求退出;華春瑩:被拘港人分裂國家,湯家驊:政府無權要求引渡;譚耀宗:相信12名港人於服刑後可以回港
-陳志全向郭偉強提私人檢控案,下午西九法院提堂
-譚得志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14/9-20/9 新聞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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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被扣深圳港人家屬指特區政府無為家屬提供協助;再有最少2名受家屬委託律師被要求退出;華春瑩:被拘港人分裂國家,湯家驊:政府無權要求引渡;譚耀宗:相信12名港人於服刑後可以回港
-陳志全向郭偉強提私人檢控案,下午西九法院提堂
-譚得志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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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遺失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北議員張維倩倡議 托嬰監管雲端備份上線啦!』
在許多不當管教的事件當中,有太多太多的家長是向維倩投訴,遇到爭議事件的時候,常常都會遇到監視器壞掉、關鍵畫面不見、甚至聽過人為操作不當導致備份遺失⋯⋯等的問題,這些問題在發生爭議事件之後,都是最常見的問題。這也是為甚麼維倩上任以來一直為家長們爭取托嬰中心監視器雲端備份的計畫,其實向維倩陳情的不只有家長,也有業者表示支持雲端備份的觀念,他們在處理爭議事件時,就是因為有監視器還原現場狀況,才能有效的處理爭議問題。
在兩年的努力中,感謝新北市政府在『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訂定之後,迅速地聽取維倩的建議,責成社會局與資訊中心來研議 #托嬰監管雲 的施行概念,在多次的討論、試辦、以現場會勘之後,終於在今天完成了第一階段25家的建置作業,讓新北境內的公托中心利用智慧管理來守護幼兒安全,也讓家長們能更放心!
#新北市議員張維倩
#婦幼律師為您發聲
✅目前上線的公托中心有:
📌三重區
三重三和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三重三和公共托育中心)
📌永和區
永和中興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永和中興公共托育中心)
📌林口區
林口仁愛公共托育中心(林口仁愛公共托育中心)
林口麗林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林口麗林公共托育中心)
林口忠孝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林口忠孝公共托育中心)
📌新莊區
新莊新豐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新豐公共托育中心-唐氏症基金會)
新莊裕民公共托育中心(裕民公共托育中心)
📌三峽區
三峽北大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三峽北大公共托育中心)
三峽鳶山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三峽鳶山公共托育中心)
📌中和區
中和民享公共托育中心(中和民享公共托育中心)
中和青年宅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中和青年宅公共托育中心)
📌汐止區
汐止忠厚公共托育中心(汐止忠厚公共托育中心)
📌樹林區
樹林文林公共托育中心(樹林文林公共托育中心)
樹林保安公共托育中心(樹林保安公共托育中心)
樹林保順公共托育中心
📌板橋區
板橋社後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板橋社後公共托育中心)
板橋國光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板橋國光公共托育中心)
板橋新板公共托育中心(板橋新板公共托育中心)
📌土城區
土城永豐公共托育中心(土城永豐公共托育中心)
土城和平公共托育中心(土城和平公共托育中心)
土城頂埔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土城頂埔公共托育中心)
📌新店區
新店柴公共托育中心(新店柴埕公共托育中心)
📌五股區
五股五權公共托育中心(新北市五股五權公共托育中心)
五股興珍公共托育中心(五股興珍公共托育中心)
📌鶯歌區
鶯歌昌福公共托育中心(鶯歌昌福公共托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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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自由:新北議員推動公托監管雲端備份 驗收已建置25家
https://reurl.cc/ZGYZbA
👉中時:避免人為刪除關鍵證據 新北完成首創托嬰監管雲端備份
https://reurl.cc/gWLeMR
律師證遺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律師證遺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起訴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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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滿地開花的地方(應該不會被說辱台吧^_^),也因為這樣,時時警惕防範詐騙好像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中的必要事項,也常看到被詐騙的人受到二次傷害,也就是,被覺得笨死活該🥲
詐騙很多也就代表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很多,比如說車手,實際上就真的遇過被脅迫去幫當車手(不去領錢就揍你),或是銀行帳戶被騙去給詐騙集團使用最後被凍結被起訴的情況。
今天要說的故事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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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在這個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擁有好幾個帳戶跟相對應的密碼,很容易搞混配對然後就被鎖起來(超煩),因為這種狀況,就有很多人會用小本本來記下密碼方便「自己」使用。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就是,當你小本本遺失的時候⋯^_^
判決中的被告就是這樣,有一天他不小心遺失了他的小本本跟提款卡,然後就被不肖人士撿到,不肖人士就快樂地用這個帳戶去詐騙別人再馬上把錢領走,然後被告就變成了被告,覺得冤🥲
檢察官認為,被告明明就知道帳戶給別人用可能會被用來詐騙,但卻不在乎無所謂給別人使用。
被告反駁說,我沒有要給別人用我是遺失了!我不夠小心沒錯,但扣上幫助詐騙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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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一般依照經驗法則來說,在詐騙案件中常認為,詐騙集團對於詐騙使用的帳戶要確保一定的掌控力,不然很容易做白工。
而大部分謹慎的人也都會把提款卡跟密碼分開保管避免被盜用,因此法院常不接受「同時遺失」這種辯解。
但是經驗法則畢竟不是證據,是一種「一般情況是如此」的補充,在少數的情況會造成冤獄而違反嚴格證明原則。因此,經驗法則的使用應該要「幾乎所有人都是如此」才能當證據與證據間的黏著劑或是排除被告的辯解。
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覺得同時遺失提款卡跟密碼這辯解很瞎,但他有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來支持他是不小心,前面那些經驗法則並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辯解❌
既然那些辯解是有可能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
━
❚ 無罪推定原則 ❚
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
被告須在訴訟程序中,被證明到讓法院確信心證,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
雖然身為旁觀者不會真的知道他到底是瞎還是粗心還是壞壞,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比如說,把自己的雙證件給朋友用,以為朋友不會害他😨😨😨結果就是,你以為?什麼時候輪到我以為?GG啦!
好傻好天真的人到處有,不要因為笨就處罰他啊~
看到無罪推定被這樣寫出來,真的,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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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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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時事 #刑事判決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 #LawSchool #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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