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新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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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新竹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3 08:18:27

《訴訟雜感》 這是一個歷時快一年密集開庭終於結掉的案子 難能可貴的是,和當事人 #從沒有信賴基礎變成朋友 關於中南部的案件 不可諱言地,北部的律師下去會有一定的交通費用及時間成本 而當初在已委任但第一庭都還沒開過的時候 就有當地律師透過當事人的朋友轉述:北部律師報價又貴又不專業等等想把案子改接...

  • 律師新竹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06 16:21:22
    有 34 人按讚

    【工商服務】
    🎊🎊🎊「您不可不知的企業併購策略趨勢與商業紛爭解決之重大變革」研討會圓滿成功🎈🎈🎈

    為使園區廠商瞭解
    企業併購法重要案例與修法趨勢
    暨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前後對實務上的影響,
    科管局今日特舉辦
    「您不可不知的企業併購策略趨勢與商業紛爭解決之重大變革」研討會,
    會中邀請惇安法律事務所
    羅祖芳合夥律師(新竹場次)
    蔡嘉政合夥律師(新竹場次)
    李叡迪律師(竹南場次)
    李昱霆律師(竹南場次)
    擔任講師分享最新訊息
    並與園區廠商一同研討現場反應熱烈
    計有園區廠商代表近百人熱情參加並圓滿落幕
    --
    #大家都乖乖帶口罩

  • 律師新竹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2 22: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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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久了,#婚就一定離得成 ?」
    很多人抱持這樣的錯誤觀念。

    其實就算是分居長達近二十年,還是有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的實際案例。
    所以在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而只能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千~萬~不~要~以為分居久了,婚就穩離得成。

    --------------------------------------------------------
    那離不離得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先講結論:
    #分居 的情形,不管是用絕對還是相對離婚事由,#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並沒有結束婚姻的權利。

    (沒錯,跟上一篇的大邏輯一樣,其實這篇是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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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我們可以簡單區分成兩種角色來歸納。

    ✔如果是「#被分居」的一方想離婚:

    基本上只要能證明
    1.「客觀上」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 #雙方分居,不管是對方將人趕出家門,還是對方自行離家);
    2.「主觀上」對方 #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同居。
    1+2,可以構成絕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被分居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立法者直接就在條文中把可責性設計進去了。

    ✔那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想離婚呢?

    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通常不會構成上面說的絕對離婚事由(對方的主觀面就被打掉了),所以會去檢視有沒有相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離婚的話,就必須 證明 1.夫妻間有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2. #請求離婚的一方可責程度不能比較高。

    而雙方長期分居,雖然有可能會讓法院認定雙方有 1.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但這時候法院就會進一步去討論,造成這段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2.#誰的可責程度比較大?
    一旦被認為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離婚的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

    (還記得上一篇的判決離婚運作說明嗎?)

    所以主動分居卻又想離婚的一方,往往需要進一步去說服法院,之所以主動分居是有 #正當理由(例如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否則如果讓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這個【果】,主要的【因】出在你主動分居身上,那要訴請離婚就會相對困難。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說到,分居數年就一定離得成是個錯誤觀念。

    --------------------------------------------------
    回到我們前面說的結論:
    #結束婚姻的權利不在可責性高的那方手上。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

    可以想一下,如果外遇不回家的人,還可以主動提出要和原配離婚,對一般人而言應該是比較難接受的,這樣想,對於法律為什麼會這樣操作,就容易理解多了

    所以,如果可責性比較高卻又想離婚的人,會比較建議走協議離婚的方式。
    當然,離不離得成,就看條件怎麼開能讓對方願意簽字了。

    當然這並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樣的 #有責主義 是好的,也有些人認為,如果婚姻都已經發生了問題,為了彌補可責性比較低的一方,堅持讓這段只剩表象的婚姻無法結束,其實也違反了婚姻的本質。

    各位覺得呢?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離婚協議 #離婚官司 #離婚官司律師 #家事律師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台南律師

  • 律師新竹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9 15:33:09
    有 239 人按讚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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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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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052條。
    這條第一項列有十款 #絕對離婚事由,只要對方有這十款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法院判跟對方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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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婚姻走不下去的實際情形有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列上去,要是條文沒寫到的就不能離,就稍微太嚴苛了。
    所以,同條的第二項貼心地定有概括條款,也會被稱作 #相對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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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前面十款情形以外,有其他 #夫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而且 #請求離婚的一方對於這個情事的可責程度並沒有比較高 (可責程度比較低、或至少兩個人程度相當),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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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實務攻防上,想離婚的一方,重點除了說服法院雙方間的問題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外,還要說服法院造成這個結果,#自己並不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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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樣規定合不合理?因為我不喜歡一次塞太多東西,下次再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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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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