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收費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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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收費標準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讓法扶扶住你 之前在我介紹律師收費標準的YT影片下面 不乏有人留言「法律就是有錢人的遊戲」「有錢人才請得起律師」 的確律師費用對一半受薪階級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何況是對更弱勢的民眾 所以我們有了法律扶助基金會 只要你符合扶助資格 法扶會為您支付律師費用 您不用支付任何一毛錢 如果您有法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

律師收費標準 在 Jolam 林作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1 18:37:21

論律師收費標準 #rthk #barristers #part4...

  • 律師收費標準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0 20:36:23
    有 153 人按讚

    #讓法扶扶住你

    之前在我介紹律師收費標準的YT影片下面

    不乏有人留言「法律就是有錢人的遊戲」「有錢人才請得起律師」

    的確律師費用對一半受薪階級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何況是對更弱勢的民眾

    所以我們有了法律扶助基金會

    只要你符合扶助資格
    法扶會為您支付律師費用
    您不用支付任何一毛錢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 又沒有經濟能力尋求專業幫助

    請聯絡各縣市的法扶分會

    #讓法扶扶住你
    #小剪刀拍的影片好有質感❤️

  • 律師收費標準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9 20:00:01
    有 45 人按讚

    【蘇打綠竟與昔日恩師鬧上法院!要怎樣才能打贏官司?】
    金曲樂團蘇打綠的主唱青峰,遭昔日恩師林暐哲提吿侵權。由於雙方過去已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有明確表示青峰能自行決定行使著作權,因此青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經紀關係不存在,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於民眾想知道律師出庭費用的部份
    可以先分為訴訟費以及律師費
    如果打贏官司後的 #民事訴訟費用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律師費用
    原則上算是民眾與律師間的委任契約,不論勝訴敗訴,都是自己負擔。
    ⚠️如果是3審強制辯護or法院為訴訟當事人選任律師,則由敗訴方負擔⚠️

    如果你想知道常見的律師收費標準
    可以看這邊👀 https://bit.ly/3muEenR

  • 律師收費標準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20 23:11:37
    有 173 人按讚

    確實也應該一併討論一下:
    長期以來的律師「酬金推計課稅標準」是不是也有太低的問題?

    稅收是國家重要大事。
    我們也覺得幹嘛管那些在商業法律戰中的老闆們的死活呢?
    與其關心敗訴一方會不會因為支付太多大律師的費用而破產,不如先關心一下國家太窮的問題--付不起偵查中鑑定費用、修不了地檢署電腦、公務機關不能開冷氣、警察機關的防彈衣都買不起...等各種窮困問題!

    ------

    司法院正在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是因為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 中,#敗訴方必須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法律之所以授權司法院研擬標準,是希望小蝦米不要因為對抗大鯨魚而破產。
    不過,這個標準並沒有要管當事人和律師之間如何磋商酬金,只是要避免對造小蝦米當事人支付大鯊魚的律師天價酬金。也就是說,大老闆要給律師多少錢,是大老闆的事情;但對造小蝦米不需要因為提告、被告不敵大律師吃了敗訴而傾家蕩產!

    但有些不懂訴訟、之前還鬧過再開辯論笑話的「非訟律師」,帶著一群搞不清楚狀況的「國家律師隊」跳出來哼哼唧唧什麼「定錨」。
    定錨?定錨好歹也要有可比較之基準以及範圍好嗎?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是在109年1月15日就通過了,第13條第1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既然授權訂標準的法律在今年1月就通過了,司法院也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制定標準的任務,目前是在發公文請律師界表示意見,大律師們如果有什麼不爽,冤有頭債有主,怎麼不去立法院鬧?不去立法院找你們那些同樣是律師同行的立法委員吵?

    就不知道這群非訟律師是在激動什麼?在亂罵一通之前,先看懂字,很難嗎?

    奇怪,怎不見他們去吵「#酬金推計課稅標準」要提高,律師要多收錢,當然也要 #多繳稅 不是嗎?這麼低的推計課稅標準,合理嗎?
    實務上,多少律師是以「撰狀人」身分收錢但規避繳稅的?有多少律師在檢方結案前突然遞出「解除委任大法」(根本就是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解除委任!)規避繳稅的?需不需要我寫一篇文章,來好好分析實務上所見過的「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規避納稅技巧」?
    誠實點吧!這種檯面下的事情如果真要公開講明就不好聽了,你們說是吧?
    收錢時毫不手軟,看到司法院「依法授權」研擬的標準,搞不清楚狀況,甚至還誇張到要把手伸到對造的褲襠裡。但是在提到要繳稅報效國家時,卻一大群人想盡辦法想要逃稅。

    一個國家的司法實務會爛,絕對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問題,也不只是學界學術與理論能力的問題,律師的集體思辨能力更是重點。
    更不要說,我國常常會有人把律師這職業當成政治終南捷徑,但可笑的是,一個「律師治國」的國家,在國際訴訟上,沒有多少偉大的成就,反而是吃盡了各種虧;更慘的是,警政署的頂頭上司內政部長就是律師,但執法卻遠遠看不到法律先進國家的車尾燈。
    最大的問題,根源在於某群法律人集體的不思上進,與雙眼只看得到錢、卻偏偏搞錯問題的墮落。

    〔如果要把賺錢和權力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拜託不要來唸法律!
    唸法律的人,風骨很重要的。〕

    ------

    司法院粉專更詳細的文字說明:https://bit.ly/2UZvBoH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這個是律師強制代理因為要核訴訟費用衍生的制度設計,目前還只是在草案初稿的徵詢意見階段。」

  • 律師收費標準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18 08:16:24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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