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後酬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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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後酬契約產品中有5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提油救火經典案例:Disney 的公關回應正在讓 Scarlett Johansson 訴訟在好萊塢捲起更大的浪│ • Disney 提油救火:Scarlett Johansson 為了《Black Widow 黑寡婦》的複合發行方式控告 Di...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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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1 18: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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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提油救火經典案例:Disney 的公關回應正在讓 Scarlett Johansson 訴訟在好萊塢捲起更大的浪│

    • Disney 提油救火:Scarlett Johansson 為了《Black Widow 黑寡婦》的複合發行方式控告 Disney 違約的事件,正在好萊塢捲起更大的浪。關於合約條款的糾紛在好萊塢是家常便飯,有時候雙方當事人甚至還可以心平氣和地繼續一起工作,把拿著法典互毆的武打戲交給各自委任的律師和法官去演。然而本案雙方當事人正好都是受到一般大眾高度關注的對象,使得 Disney 昨天第一時間措詞強硬的回應顯得相當不智。這個原本需要一定產業認識和契約知識的人才會覺得案情有趣的訴訟案,一夜之間就變成了整個地球上人人茶餘飯後的談資。

    • 性別團體痛批 Disney 人身攻擊:Women in Film、ReFrame、Time’s Up 三個好萊塢的性別議題相關組織聯合發表聲明,痛批 Disney 的聲明是對 Scarlett Johansson 性別角色的人身攻擊。這三個組織在聯合聲明中表示他們對於整個產業面對疫情的應變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爭訟內容並沒有特定立場,但對於 Disney 在爭論過程之中對 Johansson 施以人身攻擊非常有意見。他們認為 Disney 試圖利用聲明文字將一名女演員塑造成一種自私自利、不顧大局的公關形象。明明整個產業的實際狀況是女性從業人員在保護自己權益的過程中遠比男性同業更顯無力,也更容易被貼上各種人身攻擊的標籤。

    • 經紀公司稱 Disney 恬不知恥:雖然可以想像 Scarlett Johansson 的經紀公司應該是整起訴訟背後的主要推手之一。但過去好萊塢的經紀公司向來扮演的是檯面下的談判角色,鮮少在客戶的爭執之中站到第一線發言。好萊塢超級經紀公司 CAA 副主席 Bryan Lourd 罕見地在公開聲明之中以強烈用語痛批 Disney 毫無廉恥地錯誤指控 Johansson 對於疫情中的產業變動完全無視,並且還經刻意揭露她的片酬數字,藉以將她的個人成功變成一種攻擊武器,就好像事業太成功的女性應該要引以為恥一樣。

    • Kevin Feige 怎麼說:Hollywood Reporter 的編輯 Matthew Bellon 在他的電子報中連續爆料各方反應。他說 Marvel Studios 的總裁 Kevin Feige 對此同時感到羞愧和憤怒。羞愧指的應該是對 Scarlett Johansson ,憤怒指的則是他上面的大老闆 Disney 公司。不過 Feige 的角色正是 Johansson 在《黑寡婦》製作中的直接雇主,這時候說羞愧跟憤怒不免有點把責任甩得太乾淨。報導指出 Kevin Feige 在過程中有努力向 Disney 爭取讓《黑寡婦》成為電影院專屬發行,但他任務失敗了。

    • Emma Stone 也在考慮出手:同樣出自 Hollywood Reporter 的編輯 Matthew Bellon 在電子報中的爆料,說《Cruella 庫伊拉:時尚惡女》的女主角 Emma Stone 也在考慮比照 Scarlett Johansson 的做法,針對 Disney 未能遵照合約發行提起違約訴訟。作者同時也向本週同樣採取串流同步發行的 Disney 新片《Jungle Cruise 叢林奇航》的女主角 Emily Blunt 喊話,希望她也共襄盛舉。他強調 Disney 在這種狀況的應變上向來惡名昭彰地蠻橫,所有與 Disney 合作的創意工作者應該都要站到鎂光燈下仗義執言。

    • 其他業界人士反應:許多人私底下非常支持,但具名發言的不多。目前只有 Marvel 電影《Guardians of the Galaxy 星際異攻隊》中性格直率的男演員 Dave Bautista 以及另一位男星 Alec Baldwin 發言支持。一位不具名的經紀人對 Variety 評論道 Scarlett Johansson 的明星聲望使她可以逼迫 Disney 跟她公開對話,而只有公開對話才有機會改變這種惡質做法。另一位業界人士則驚訝於事情居然會鬧到上法院,並認為 Disney 應該不會笨到與 Johansson 這麼大的明星公開對槓。不過另一位消息來源則認為目前的狀況應該是出自誤解,該案應該很快就可以和解落幕。

    • Gerard Butler 也來湊一腳:雖然跟 Disney 完全沒有關係,但時間點非常巧合地在 Scarlett Johansson 提起訴訟的第二天,男星 Gerard Butler 也向法院控告他主演的電影《Olympus Has Fallen 全面攻佔:倒數救援》的片商違約。本案相對單純,跟疫情和串流發行完全沒有關係,純粹就是對帳對不上。Butler 在訴訟文件中列舉他查帳所得到的營收數據,指控片商支付給他的票房分紅有短少,同時還涉嫌浮報海外的發行成本藉以支付更少的分紅。如同昨天的讀報中說的,好萊塢合約經常會設有票房分紅獎金以及日後家庭娛樂、電視授權等等市場的所謂「重播費」分潤,為的是壓低明星酬勞,將電影成功與否的風險分攤給這些向來要價不菲的明星。但這種作法不只會有繁瑣漫長的會計流程,而且還經常在多年後鬧出帳目爭執。DVD 時代許多片廠就經常透過家庭娛樂分公司浮報 DVD 管銷成本,藉以讓明星永遠難以從當時正在秘密地大賺錢的 DVD 銷售之中分到錢。

    ◇ 新聞來源:

    1.Women in Film, ReFrame and Time’s Up Accuse Disney of “Gendered Attack” on Scarlett Johansson(https://flip.it/QfXxFV)

    2.Scarlett Johansson's Agent Rips Disney Over 'Black Widow' Dispute(https://flip.it/vJsqYM)

    3.Marvel's Kevin Feige Reportedly 'Angry and Embarrassed' at Disney Over Scarlett Johansson Lawsuit(https://flip.it/6YF7LZ)

    4.Emma Stone Reportedly Considering Suing Disney Over Cruella Release(https://flip.it/yIU6u5)

    5.‘Black Widow’ Legal Battle: Inside the Fallout After Scarlett Johansson Sues Disney(https://flip.it/tkddno)

    6.Gerard Butler Sues for $10 Million in Profits From ‘Olympus Has Fallen’(https://flip.it/reh_KC)

    ───────────────
    今天其他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又開始了!Paramount 因疫情不穩定而臨時撤下原訂9月要上映的童書改編電影《Clifford The Big Red Dog大紅狗與克里弗》│

    ◇ 新聞來源:‘Clifford The Big Red Dog’ Pulled From September Release Amid Delta Variant Concerns(https://flip.it/3yzAti)


    │Disney 昨天正式宣佈將要求所有員工完成疫苗接種,如果員工60天內無法完成接種將有可能丟掉工作│

    ◇ 新聞來源:The Walt Disney Company Becomes The Latest Entity To Require All U.S. Staff Members To Be Vaccinated Against COVID-19(https://flip.it/XtxxYm)

  • 律師後酬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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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律師後酬契約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3 16:47:36
    有 527 人按讚

    最近東森直銷火熱
    我的東森股票也是直接起.....(捂嘴拖走....)

    你是不是也有點心動想加入直銷的行列呢
    其實所謂「多層次傳銷」的行銷手法已經存在非常多年
    安麗 nu-skin 艾多美 賀寶芙等等都是常常聽到的直銷公司

    只要你看到朋友的臉書突然開始莫名正向
    開始說自己人生自己掌握 出現做自己的主人 雙事業雙成功 財富自由 藍鑽 老鷹 幾個關鍵字
    大概就是開始做直銷了....

    直銷最厲害的部份莫過於行銷的話術
    讓你身不由己就覺得哇賽老子要發了
    馬上簽約帶貨回家

    但簽了約睡個覺隔天起來喝杯牛奶突然就清醒了
    看著家裡堆滿衛生紙洗面乳有的沒的 這時候怎麼辦呢

    如果加入直銷後悔了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到第23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都可以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根據法律規定
    🐤加入直銷組織最多可以於6個月內退貨
    🐤原則上公司不得拒絕會員退貨
    🐤公司必須以傳銷商購買價格的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公司可以扣除因銷售產品所發的獎金或報酬,以及產品價值的減損。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得不當扣除獎金或報酬。

    加入直銷之前真的要想清楚,是否真的適合這一套體系
    如果後悔了,也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時間,趕緊向傳直銷公司解約喔

    #做直銷後悔了怎麼辦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法條補充
    第20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法定要件)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2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2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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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後酬契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10-15 11:52:28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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