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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理證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律師助理證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7 22:19:14
    有 1,446 人按讚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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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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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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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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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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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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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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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助理證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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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宅 #房屋買賣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7「簡訊設計動畫製作」廣告段落
    02:07 怎樣算凶宅?每個人想的都不一樣
    03:09 法律認證的凶宅,其實很嚴格?
    04:37 凶宅真的可以打房嗎?
    05:29 凶宅也可以炒房?
    06:24 凶宅不是每個人都炒得起
    07:17 怎樣避免住到凶宅?
    08:18「租」到凶宅,還可以解約嗎?
    08:53「買」到凶宅,可以怎麼做?
    10:11 我們的觀點
    11:20 提問
    11:40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虎斑
    |腳本:虎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歆雅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凶宅 定義!怎樣算是凶宅?可以被洗白?凶宅會影響房價?:https://bit.ly/3DYMxAO
    →窮比鬼更可怕!網友想租凶宅:多兇都沒關係,自殺火災都OK:https://bit.ly/38Qxdro
    →賣凶宅稱""不是很凶"" 民眾:凶宅還分等級?:https://bit.ly/3tnCekU
    →驚人巧合令人發毛 台南極凶宅9月二拍:https://bit.ly/38TdtDO
    →每坪少13萬!7組人搶燒炭凶宅 得標價遠低於市場價:https://bit.ly/3l8C512
    →3組人搶汐止凶宅法拍屋 「幸運兒」203萬拿下 :https://bit.ly/3tr2zhM
    →門檻低又肯議價 板橋凶宅掛賣51天火速脫手:https://bit.ly/3yQvixT
    →買到凶宅怎麼辦?解約、打折還是拿賠償?:https://bit.ly/3E1XQIw
    →發現租到凶宅,到底該怎麼辦?律師教自保秘招:幫你租金、押金通通要回來:https://bit.ly/3nhhslJ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檢察官教你停看聽:https://bit.ly/2Vsi78H
    →【新莊封屍宅3】銀行也怕凶宅「貸款紛紛走避」 想買準備好現金:https://bit.ly/2VwRLT2
    →凶宅灰色地帶|轉手過一手即不凶  律師:法官論定沒那麼簡單:https://bit.ly/3heYA3b
    →房價為何下不來?專家:政府怕自宮 不敢打炒地:https://bit.ly/3hfKH4V
    →打房沒在怕!工程師投資客:口袋夠深、放著就好,也可以轉嫁房客:https://bit.ly/2Vpuylu


    【 判決案例 】

    →600萬購凶宅585萬出售 虧15萬仍構詐欺罪被判刑
    https://bit.ly/3hiXC66
    →賣房未告知凶宅 母女皆判刑
    https://bit.ly/2WZla8G
    →房客發現36年前曾發生命案 屋主提告凶宅獲賠
    https://bit.ly/38XrRus
    →台南地主遭控隱匿凶宅挨告 法官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https://bit.ly/3zZsW0L
    →豪宅成凶宅 家屬判賠3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自殺者還考慮貶值?
    https://bit.ly/3yUXJL6
    →獨/法院認證買到「凶宅」卻沒得賠!女「這原因」把苦吞了
    https://bit.ly/2YwU7Ci


    【 延伸閱讀 】

    →被人們遺棄的空間 凶宅解密:https://bit.ly/3l7d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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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助理證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17: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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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示威者 #政治庇護

    【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
    |腳本:歡歡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憨吉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How Five Hong Kong Protesters Escaped by Speedboat, Found Freedom in the U.S.:https://on.wsj.com/2SivZ3L
    → 《華爾街日報》報道五示威者海路逃往台灣經過 美國安排轉到紐約:https://bit.ly/2SlYrBQ
    → 台灣「低調處理」香港潛逃者? 學者列三大考慮:難事事碰撞北京:https://bit.ly/3qhWMJX
    → 中央社證實5偷渡港人遭扣押 具見律師等基本權利聯絡管道未中斷:https://bit.ly/3wNJsj3
    → 鐘聖雄 2020/9/12 貼文:https://bit.ly/3wMJ0RX
    → 華爾街日報獨家報道 5 港抗爭者偷渡台灣 獲美國務院安排赴美申政治庇護:https://bit.ly/3gO9P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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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1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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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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