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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31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今年5月31日黃國昌立委質詢,地震基金與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間的再保合約糾紛及相關爭議,金管會在6月時已將正式調查報告送交立法院,原本以為這件事情已經釐清了,沒想到這幾天又有人在網路上流傳剪輯過的質詢畫面,指稱我作為金管會主委所謂政商勾結、當場說謊!這完全是我無法接受的不實指控,為此,我有必要向各位關心此事的朋友把話講清楚:
一、金管會為什麼介入?
起因是陳明仁董事長主動來找我,要求解任總經理,理由是他認為總經理在處理這件事情有操守上的疑慮。金管會身為地震基金的主管機關,不可能對這種指控置之不理,所以要進行調查。我們一方面聽取各方說法,探求締約真意,一方面也請具備保費精算能力的保發中心,提供再保費率合宜性的專業意見。這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地震基金這次的再保安排,與先前委由兩家再保險經紀人共同承作的慣例不同,而是排除原本的首席再保經紀人GC公司,改由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單獨承作,簽約後才不過幾個月,就發生這些爭議!
在自由市場,你可以不要買,人家也可以不要賣。再次強調,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必須關注地震基金處理此事的合理性,避免陷入以後沒有再保險公司、經紀人公司願意承作我國地震再保險業務的窘境。
二、我沒有要求地震基金不得向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求償。
其實地震基金對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沒有要不要求償的問題,而是地震基金可以主張什麼條款?可以請求多少金額?這些問題即便在地震基金內部,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就有不同看法。站在主管機關立場,不論地震基金最後決定求償多少,我們都會予以尊重,金管會真正在乎的是,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再說一次,金管會真正在乎的是,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所以特別要求地震基金,務必確保再保險安排不能開天窗!這些都有公文為憑,沒有所謂要求不得求償的事情。
三、我作為金管會主委,妥善處理這件所主管的爭議才是我應盡的職責。
首先必須澄清,雖然我早前從事律師工作時,我及任職的事務所擔任過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其他案件的代理人,但當時我及事務所受委任處理的案件,與地震基金完全無關!因此若有人說我應該要迴避地震基金與怡安間的爭議,否則就有利益衝突云云,這完全是不正確的觀念。我個人從事律師工作三十多年累積的經驗,是我能夠勝任金管會主委職務的根本能力,但是今天如果反過來說,只要遇到我之前擔任律師工作時的當事人,其中當然包括許多金融機構,我就必須全部閃得遠遠地不用處理,這主委還能當嗎?這說得通嗎?
況且就如同前面說的,我尊重地震基金要向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求償的決定,我身為主管機關,只要求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能中斷!我相信這才是盡到我作為金管會主委應盡的職責。
四、我沒有必要否認當過怡安的訴訟代理人。
我在被質詢的第一時間,就清楚回答,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是我當律師的時候,任職的事務所的客戶,這沒有什麼好隱瞞的。我比誰都清楚依照律師倫理規範,有沒有利益衝突,是以整個事務所來作判斷,換句話說,事務所的客戶,就等於是個別律師的客戶,我既然一開始就清楚地回答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是事務所的客戶,又何必再特意說謊否認我當過這家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而且重點是,不管是我個人或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過這家公司「其他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都不構成我在地震基金爭議中必須迴避的理由。
事實上,只要在網路上的判決檢索系統,輸入「顧立雄&怡安」就可以找到黃國昌委員秀出來的那一則裁定。我想說的是,這些都是公開資料,我沒有那麼無聊要去扯一個不用一分鐘就會被打臉的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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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除了金管會提交給立法院的正式報告外,我個人對於這件爭議的說明,新聞事件爆發至今也將近半年,地震基金與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間所涉金額數百萬元的求償糾紛已循法律途徑處理中,金管會也將持續督促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不中斷,關於網路流傳的不實說法,我謹在此特別澄清如上。
律師倫理規範31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真的太扯
原來慶富的委任律師也是共犯
當初獵雷艦弊案,被爆出上百億的銀行聯貸爛帳,事件剛出來的時候,各黨立委都高調,揚言一定要追究到底,結果到了現在,卻只剩下黃國昌還在挖這件事
而且現在越挖越深
原來不只陳慶男父子涉及詐貸洗錢,連他們委任的律師(楊明勳)都明目張膽幫他們洗錢,把錢匯到中國去
像這種律師根本應該一併法辦了
#然後某些人繼續講風涼話罵黃國昌是作秀立委
#有本事你們就來查弊查得比他多再說
#然後我敢說不只這個律師有問題
#慶富少東棄保潛逃去中國了
#不知道中間多少關節早被他們打通了
協助慶富非法搬錢至中國、檢方為何縱放獵雷艦律師?
我一直認為,司法改革,不僅要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也應該強化對不肖律師的責任追究。
最近,有許多對司改充滿理想的熱血法律人,也發出了這樣的聲音。
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此主題進行質詢。
備詢的法務部次長,似乎什麼都不知道。
既然如此,在此公開請教高雄地檢署:為何縱放律師的違法行為?
具體而言,在偵辦慶富獵雷艦弊案時,高雄地檢署已清楚掌握下列事證:
1. 楊明勳是受慶富委任的獵雷艦專案律師。
2. 就虛偽增資及詐貸的錢,在進入慶富集團相關戶頭後,慶富曾找人提領現金出來,以創造金流斷點,規避後續追查。
3. 有數千萬的現金,匯入楊明勳帳戶,由其協助以非法地下匯兌,將錢洗至中國。楊明勳並抽頭一部分金額作為酬金。
以地下匯兌將錢洗至中國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涉及《銀行法》的刑責以及《管理外匯條例》的罰責,律師協助客戶做這種非法的事,更是嚴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請問高雄地檢署:慶富弊案今年2月草草偵結迄今,針對楊明勳律師前開的違法行為,採取了什麼作為?是否已依法律的誡命,以職權追究責任並移送律師懲戒?
還是因為楊律師黨政關係良好、慶富弊案太過敏感,所以沒有進行任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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