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罵人『長得像黃安』法院認證公然侮辱,黃安火大飆粗口回嗆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
說別人像黃安就一定會該當公然侮辱嗎?
我們來看看幾則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285 號判決】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將被告的臉書內容及照片截圖公開發布於臉書,...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罵人『長得像黃安』法院認證公然侮辱,黃安火大飆粗口回嗆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
說別人像黃安就一定會該當公然侮辱嗎?
我們來看看幾則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285 號判決】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將被告的臉書內容及照片截圖公開發布於臉書,並加上「這個長得像黃安的絕對早洩」的文字。
法院認為被告發布的內容確實會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人格及名譽該當公然侮辱罪。
※但是法院並沒有詳細的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或是「黃安+早洩」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144 號判決】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於臉書公開的貼文下留言:「陳安,支持草包的最有腦,因為腦裡裝草,牛羊看到你追著跑」、「陳安,因為我最愛腦袋裝著草的憨粉,嘻嘻」、「陳安,你早洩了!嘻嘻」、「陳安,你早洩!你老婆要哭哭了!嘻嘻」、「陳安,什麼~你說你全家都早洩」、「陳安...憨粉在電視上不是最會吠了」、「陳安,專治你的早洩!別哭了!」、「長得像個黃安!厲害啦!腦包也像黃安!」、「都不回了!看來有聽我的話,去治早洩了,真可憐,這麼年輕就不行了」等。
法院認為雙方素不相識,僅因在網路新聞之留言區就政治相關議題發生爭執,被告未理性溝通,竟在該處公然以不當言詞辱罵告訴人,顯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誠屬不該。
※但法院也沒有詳細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憨粉」、「草包」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在部落格中公開發表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是「彰化許純美」。
法院認為被告雖以「彰化許純美」影射告訴人,但「許純美」是常出現在媒體的公眾人物,雖行為舉止、言語方式有其特殊性,或有人喜歡、欣賞,或有人不喜歡,尚難認有何一致性之特定褒、貶評價之意,所以認為此部分的言論,無法認為屬於貶抑告訴人人格、損害其名譽的言論。
【結論】
單純指謫某人是○○○是否會該當公然侮辱罪,應該要去判斷○○○一詞在社會是否皆普遍被認為是負面的、貶意的,如果是見仁見智的情形(例如上面提到的許純美等),那麼就有可能不該當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社會上普遍認為有負面印象的人(例如鄭捷等),則即有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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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長得像○○○ = 公然侮辱!?>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罵人『長得像黃安』法院認證公然侮辱,黃安火大飆粗口回嗆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
說別人像黃安就一定會該當公然侮辱嗎?
我們來看看幾則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285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將被告的臉書內容及照片截圖公開發布於臉書,並加上「這個長得像黃安的絕對早洩」的文字。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發布的內容確實會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人格及名譽該當公然侮辱罪。
※但是法院並沒有詳細的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或是「黃安+早洩」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144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於臉書公開的貼文下留言:「陳安,支持草包的最有腦,因為腦裡裝草,牛羊看到你追著跑」、「陳安,因為我最愛腦袋裝著草的憨粉,嘻嘻」、「陳安,你早洩了!嘻嘻」、「陳安,你早洩!你老婆要哭哭了!嘻嘻」、「陳安,什麼~你說你全家都早洩」、「陳安...憨粉在電視上不是最會吠了」、「陳安,專治你的早洩!別哭了!」、「長得像個黃安!厲害啦!腦包也像黃安!」、「都不回了!看來有聽我的話,去治早洩了,真可憐,這麼年輕就不行了」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素不相識,僅因在網路新聞之留言區就政治相關議題發生爭執,被告未理性溝通,竟在該處公然以不當言詞辱罵告訴人,顯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誠屬不該。
※但法院也沒有詳細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憨粉」、「草包」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在部落格中公開發表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是「彰化許純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雖以「彰化許純美」影射告訴人,但「許純美」是常出現在媒體的公眾人物,雖行為舉止、言語方式有其特殊性,或有人喜歡、欣賞,或有人不喜歡,尚難認有何一致性之特定褒、貶評價之意,所以認為此部分的言論,無法認為屬於貶抑告訴人人格、損害其名譽的言論。
【結論】
單純指謫某人是○○○是否會該當公然侮辱罪,應該要去判斷○○○一詞在社會是否皆普遍被認為是負面的、貶意的,如果是見仁見智的情形(例如上面提到的許純美等),那麼就有可能不該當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社會上普遍認為有負面印象的人(例如鄭捷等),則即有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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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審議通過!
#謝謝交通部長林佳龍沒有打臉台中市長林佳龍
#聰明的用路人就懂綠線要延伸 #延伸的小故事
今年7月1日,捷運綠線「大坑延伸段」獲得交通部審議通過,未來預計從G3舊社站起,沿松竹路向東延伸至大坑經補庫,新設2處車站,對帶動大坑觀光發展,及完善台中市捷運路網有很大的助益。
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直接搭捷運去爬大坑6-10號步道。
捷運綠線前後歷經3任市長,也終於要在今年底通車,不分藍綠共同為地方建設,是 #市政延續性 的重要。但卻有一個小插曲,讓延伸線差點胎死腹中,好險大家都知道「趨吉避凶」,「聰明的市府」積極配合中央一起努力,終於讓延伸計畫能夠順利推行。
綠線延伸計畫,在 胡志強 市長任內就開始推動可行性研究,並在林佳龍市長時就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然而2018年12月12日,卸任市長林佳龍主政的交通部,卻來了一紙公文要取消捷運綠線延伸計畫的複審會議,原因竟然是「因台中市首長更迭,考量政策一致性而取消」,消息傳回台中時真的讓大家感到非常錯愕!
「#交通部長林佳龍打臉台中市長林佳龍?」
在議會從「臨時會」、「定期會質詢」與「專案報告」、及「市政總質詢」上,就與 盧秀燕 市長和交通局確認市府的態度及立場,市長和局長都是肯定的回答,台中要爭取綠線延伸,會積極與中央溝通。
台中市府也立即與彰化縣政府協商取得共識後,在2019年3月,發文請交通部盡速召開複審會議,在當時的輿論下,交通部也在同年5月召開審查,在兩個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終於獲得交通部修正後再提審議的機會。
2019年3月12日,我在市議會質詢,市長也承諾大坑近年人口增長、登山旅遊人潮相當多,因此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一定要做。」
2019年3月14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南下考察台中捷運預算編列情形的會議,我也主動出席向中央表達地方的訴求。
2020年5月7日,我在交通局專案報告,再次質詢捷運綠線延伸進度,請交通局說明大坑延伸線,與彰化延伸線,是否能切割處理及可控的進度。
2020年7月1日,總算傳來好消息。
台中市民都期盼捷運早日完工,更期盼大坑延伸線能早日定案,每一任市長都對爭取捷運建設盡了最大的努力,我也希望每一位市長能夠回來,一起參與台中捷運通車的歷史時刻,看看現在的台中在大家的努力下真的變得不一樣了!
📰質詢與新聞回顧:
🗞️【定期會與臨時會】質詢盧秀燕市長確認延伸線態度
https://www.taichung.gov.tw/1229432/post
🗞️【市政總質詢】要求延伸線加速進度
https://bit.ly/32gwf3j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視察】一同向中央爭取經費補助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314024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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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王正宏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庭法官助理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林怡君律師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法丞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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