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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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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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警方高層不當指示基層員警,如何亡羊補牢?
    ▫️
    針對彰化縣警察局108年11月10日執行處理聚眾活動勤務,時任員林分局分局長洪文宏於勤前教育時指示不當,對抗議民眾黃先生以現行犯逮捕、妨害公務罪移送,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一案。
    (詳見昨日貼文或蘋果日報評論-https://pse.is/3avl8n)
    ▫️
    警政署雖於昨日(110年4月12日)公告:分局長洪文宏處理程序有違本署處理聚眾活動「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基本原則,錯誤的指示,傷害警察執法形象至鉅,由連江縣警察局督察長改調本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非主管職務。
    ▫️
    但並未要求:
    👉 提告員警放棄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黃先生的權益未獲確保;
    👉 移送該分局長及其他行為人,偵辦其是否涉嫌刑法第125條犯罪。
    ▫️
    警政署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恐有縱容違法濫權侵害人民權益之嫌,呼籲相關單位主動處理,以提昇人民對執法機關的信賴與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
    註:
    刑法第125條第1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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