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形式意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形式意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hubo (中研院好遠@@)看板SHU_IPR標題[轉錄][許願] 離婚意思採形式意思說或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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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04: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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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HU_LawGrad 看板]
作者: lihorx (Mr.Fun) 看板: SHU_LawGrad
標題: [許願] 離婚意思採形式意思說或實質意思說?
時間: Fri Dec 25 10:36:30 2009
(許願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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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視看到貴校吳煜宗教授,認為兩願離婚之離婚意思採形式意思說之見解,
進而認定,傅焜萁夫婦的離婚有效,內政部違法。希望吳教授在發表個人高論時,
應該要提及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者係採實質意思說,換言之,傅焜萁夫婦的離婚應因欠缺
離婚意思而無效。以免誤導觀眾。
2.此外,無效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無效。
所以,內政部當然可以主張傅焜萁夫妻離婚無效,進而認定任命其妻為副縣長之處分
違法。若傅焜萁夫妻不服當然可為行政爭訟。
吳教授竟認為離婚無效只有夫妻或重婚者可主張、內政部無法主張離婚無效,
此係誤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適格之概念。
3."共同生活之家屬"吳教授認為應限縮解釋,此乃無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
立法目的之見解。傅焜萁夫妻縱使離婚有效,前妻搬到隔壁的"前婆婆"家住當然
該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共同生活之家屬"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毫無疑問!
更何況,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形,必有一方為公職人員,而他方之權利
地位保護亦不能與一般民眾之保護相提並論,吳教授無視國家管制必要與區別人民角色
地位之不同之見解,個人難以苟同!
原文轉載:http://0rz.tw/nCh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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