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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聽黨指揮,永遠跟黨走,黨在我心中,世界第一免疫橋接疫苗是我大台灣第一,只要聽黨話,病毒也會無力化~~~~我編這個超棒的是不是可以加入民進黨?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衛福部食藥署前天通過高端新冠肺炎疫苗緊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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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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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堅決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聲明內容全文如下: 今天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以2895票高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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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1/30-2/5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緬甸軍方發動政變 翁山蘇姬遭羈押 緬甸軍方在上週不斷釋出即將政變的訊號後,本周一凌晨,外界最不樂見的情況終究發生,國務資政翁山蘇姬和包含總統溫敏在內的數十名政要,遭到軍方突襲逮捕。到了早上,軍方透過國家電視台宣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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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21:36:31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聽黨指揮,永遠跟黨走,黨在我心中,世界第一免疫橋接疫苗是我大台灣第一,只要聽黨話,病毒也會無力化~~~~我編這個超棒的是不是可以加入民進黨?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衛福部食藥署前天通過高端新冠肺炎疫苗緊急授權(EUA)申請,准許專案製造,在野黨批評是照劇本演出。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表示,學者專家高比例來通過,政府也都尊重專業,也請食藥署依據專業程序來走,「請國人同胞相信政府,一定以安全有效為唯一原則」】
高端疫苗通過緊急授權(EUA)這件事不說還好,一說我就有氣。美國評斷疫苗通過與否的過程如何?根據nownews的報導:【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早前在2020年11月訂出緊急使用授權的相關標準,疫苗解盲的審查過程採取線上直播會議,諮詢委員的投票結果也以公開具名的形式進行。】,【FDA強調,這些諮詢委員經過仔細篩選,排除掉任何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以便公眾、科學界能夠更清楚的了解新冠疫苗。根據FDA官網,目前諮詢委員會有18個成員,1個席次從缺,主席為德州休斯頓大學醫學院博士、傳染病學教授沙利(Hana El Sahly),成員包括臨床研究、兒科、免疫與呼吸疾病、病理學等各領域的醫學專家,以及行業代表「Head of Medical Affairs」副總裁、FDA生物製品評估研究中心負責人、聯邦政府指定科學顧問。】好啦,鏡頭回到台灣,人家是雞腿,我們是甚麼小?
我們有二十一個藏頭不露臉連名字筆畫生辰八字都不知道的專家,在會議內容完全沒有透露,不要說直播,連錄音綠影都沒有的狀況下,這麼重要攸關全國人民生死的會議竟然就這麼通過了,民眾最多只知道票數而已,媽的這些委員以為自己是蝙蝠俠嗎?藏頭藏尾連紀錄都沒有是有甚麼不可見人的地方?你是專家就要勇敢拿出自己的專業跟社會抗衡啊?!
現在在民進黨擔任黨職月領九萬的林飛帆2014年曾經說,【台灣現行的代議政治、民主制度,已經在行政權專擅獨大的情況底下,被摧毀殆盡;我們現行的代議民主,已經被黨紀、被個人的意志鯨吞蠶食,已經無法回應民意了。】幹,機歪,過了七年之後除了林飛帆薪水增加之外,他媽的台灣狀況越來越糟,我們連土製疫苗怎麼過的都沒有權利知道,這是不是很荒謬?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食藥署通過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並提出「在高端疫苗組AZ疫苗組原型株活病毒」中和抗體幾何平均效價比值的95%信賴區間下限為3.4倍,大於標準要求0.67倍。」,數據漂亮,但中研院院士陳培哲卻說,「這是沒有用的數字,不具有任何參考價值,他連看都不想看。」,放眼全球,也只有台灣這樣做,可說是另類的台灣第一。】
然後最近又有媒體如獲至寶的說日本第一三共使用免疫橋接啦,我國食藥署真是未卜先知啦~~~等等,我上網查了一下不是這樣啊!人家都寫了non-inferiority就是沒說到免疫橋接IMMUNO BRIDGING啊!科學是有甚麼說甚麼,這裡面研究法就是沒提到啊!
日經的日文報導中寫的是非劣性實驗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ZQOUC12116012072021000000/
"治験の詳細は厚生労働省と協議中だが、すでに国内で普及するファイザーやモデルナ製と比べて有効性に遜色がないかを明らかにする「非劣性試験」を採用する見通し。従来の医薬品の治験とは異なり、偽の薬を投与する必要がない。国内外の感染拡大に収束のメドが立たないなか、既存ワクチンがありながら偽薬をうつという倫理的な問題が解消され、治験参加者を集めやすいなどのメリットがある。
日經亞洲的英文原文:Japan nears homegrown vaccine with Daiichi Sankyo Phase 3 trials
https://asia.nikkei.com/Spotlight/Coronavirus/Japan-nears-homegrown-vaccine-with-Daiichi-Sankyo-Phase-3-trials
"So Daiichi Sankyo's next trial is expected to test non-inferiority, meaning that the goal is to show the company's new treatment matches or outperforms those made by Pfizer and Moderna -- also mRNA shots -- in terms of efficacy. Details of the study are being ironed out with the health ministry."
我差點忘記阿亮堅持要談的國防安全院的ptt都是中共同路人的報告了!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在政府採購COVID-19疫苗策略備受質疑之際,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發布最新研究報告宣稱,在PTT八卦版發現「奇怪的趨勢」,指稱搧動情緒的敘事模式正逐漸占據跟疫情有關的討論,使得八卦版作為疫情交流平台的功能逐漸癱瘓,而研究使用文字雲等方法,辨識出有267個帳號有協同性質操作相關議題,而且帳號都有快速周旋於不同國家的特性。研究後記認為,在群眾找情緒出口之際,可能以輿論的形式試圖為中國大陸科興與國藥在台打開窗口,對台灣政府製造防疫施政的壓力。】
但是根據風傳媒的報導:【國防研究院日前發布報告,指出網路論壇批踢踢實業坊(PTT)八卦板已被煽動情緒占據,並列出其中47個活躍帳號。不過,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徹查這47個帳號,發現這些帳號反國民黨、反中國、支持民進黨的比例高達74%。】現在要打倒反黨反革命只需要意見不同就夠了嗎?連罪證都不用喔,郭正亮有想過國防部底下的智庫可以做這種研究嗎?
另外,昨天最熱鬧的新聞竟然跟郭正亮有關,怎麼搞得! 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羽球球后戴資穎揭露東京奧運台灣代表團選手搭經濟艙,在國內引發波瀾,而亞洲羽球強國印尼,也注意到了此事,印尼《Tribun news》今天報導,戴資穎出征東奧搭乘經濟艙,讓戴資穎的父親痛批台灣政府。《Tribun news》這篇報導中,主要是在描述戴資穎父親的說法,指戴爸因為女兒搭經濟艙出征東奧感到不滿,認為應該獲得更好的對待,如果政府無法安排,應該提前通知,讓選手自己安排行程,而不是等選手搭機才知道情況。整篇報導並未提到台灣政府後續作法等等。】
因為郭正亮以前就是體委會副主委,也是羽球協會理事長啊!如果今天他不是被流放,今天大家要罵的就是郭正亮了啦!逃過一劫的郭正亮一定很高興啊哈哈哈,不然我們就問他內幕到底是甚麼啦!
今天沒有贊助的晚餐是晶華酒店的高檔散壽司~~~價格:2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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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開播
03:00 選手參加奧運做經濟艙
18:00 2020/3潘文忠曾保證選手可搭商務艙
39:00 高端過了EUA
01:14:00 談談待用餐
01:25:00 分析國防安全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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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4:07:01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5月22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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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政協和人大會議(下稱「兩會」)在北京舉行,今年人大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討論授權人大常委會,就國家安全在香港實施進行立法。根據《基本法》,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等行為,這背後有兩層含意,一是香港有憲制責任維護「一國」保障國安,二是希望本着「兩制」原則處理,現在由人大親自出手,對中央對香港都不是理想選擇。過去兩年香港內外形勢丕變,中美對抗白熱化,香港成為大國博弈戰場,深陷政治鬥爭漩渦,社會內部愈益動盪。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提上中央工作日程,標誌香港內外危機不斷加深,情况沒有最壞只有更壞,唯盼港人半世紀血汗換來的成果,不會在內外政治夾擊下毁於一旦,一國兩制特殊處理香港事務的大方針可以維持不變。
蘋果頭條
香港回歸23年後,打壓港人自由的惡法終於殺到。全國人大發言人昨晚公佈今早開幕的人大會議議程,被視為變種23條的港版國安法列作議程之一,授權人大常委會就國家安全在港實施立法,再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直接在港實施,繞過香港立法程序,預計本月28日通過。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狠斥北京做法等同正式宣佈一國兩制結束,「一國一制正正式式在港落實」,表明港人不能被打殘,就算目前「垂死」仍要奮力繼續反抗。
全國人大會議今日開幕,人大代表昨晚出席預備會,人大發言人張業遂昨晚9時40分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會議議程,當中第五項為審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東方正論
悠悠萬事,國安為大。回歸接近廿三年,香港亂足近廿三年,洋奴漢奸勾結外部勢力如入無人之境;去年六月爆發至今的反修例黑暴,更暴露出香港是國家安全的突出短板和風險口。之所以淪落至此,同港府至今未為二十三條立法脫不了干係。既然無能廢官不作為,中央亮劍就是應有之義,「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順理成章,既為治亂安邦奠下法律基石,亦為漢奸走狗敲響了末日喪鐘。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會議今天舉行開幕,其中一項議程,將會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據悉,該項議案將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消息人士透露,今次立法將會針對近期反修例風波所暴露的問題,就四個範疇進行立法,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外國干預、以及恐怖主義行為等。有關法例將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實施,毋須經過立法會本地立法。消息人士強調,有關法例並非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特區政府仍然有憲制責任就二十三條進行立法。
經濟社評
中美金融戰再升溫,美國參議院通過新法案,禁止不遵守美國審計監管的外國公司在美上市,料引發中概股來港第二上市避險,短期有助壯大港股的深廣度。
假若華府一意孤行狠打下去,香港長遠難免成角力場,故香港須做好監管,確保金融安全穩定。
美國參議院周三通過《外國公司責任法案》,規定若外國公司因聘用海外核數師,致令美國審計監管機構(PCAOB)未能審核其帳目,則相關公司須證明不受外國政府控制;若PCAOB連續3年未能審查公司核數師,則相關公司禁止在美上市。法案倘獲眾議院通過,並獲總統特朗普簽署便成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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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7:14:43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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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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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原則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到國家音樂廳欣賞樂團的演出,由於防疫,梅花座位更寬視野也好,驚喜發現 #葉佳修 老師也在現場。葉老師是十分了不起的創作家,作詞作曲、製作編曲演唱,流行樂界各領域的音樂工作,經歷豐沛。一直到現在,老師仍持續創作中。
即使是面臨新冠疫情,有許多優秀音樂人還是一直努力不懈。音樂等藝文產業也是我們本來的強項,值得支持。除了有消費行動、改善產業環境外,對產業的相關知識有更多的了解,也是一種呵護。
就以近期本屆 #金曲獎 年度歌曲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究竟有無 #抄襲 所引起的熱議,正是我們多認識 #智慧財產權體系 ,尤其是 #著作權 相關概念,藉以支持保護產業的最佳時機。
相較於其他主要智慧財產權類型,例如商標、專利等,著作權有許多不一樣的特色:
1. 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取得權利;商標、專利則採註冊主義,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獲准註冊,始生效力。
2. 商標、專利原則上先註冊者有排他專屬權利;著作權則不排除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皆取得著作權,只要沒有”抄襲”事實即可。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用 #重製 或 #改作 的概念來描述。至於有無違法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法律實務上會用”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來做判定。
3. 商標、專利的權利人較為單純;著作權則相當複雜。例如我們聽到的一首歌,至少就含有有詞、曲、編曲、演奏、錄音、演唱等著作成分,而最終是以”錄音著作”的形式呈現在世人面前。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刻在”到底有無抄襲的時候,不能僅以聽起來某部分很像某首歌的某部分來認定,即使有喚起大家對其他歌的記憶或聯想,也不能直接就認為抄襲。畢竟,我們洗澡時隨口哼唱亂編的旋律,很可能在事後被外人檢驗與某些已發表的歌曲有相似之處,但事實上我們可能根本沒聽過(接觸)那些歌。你也可能會覺得某些曲風的歌聽起來很類似,很多歌甚至可以接來接去還很順耳。所以到底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最後仍然要經司法依前述”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的抽象原則來判定,而這兩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都需要經過雙方精細的辯證,恐無一成不變的鐵律(例如幾小節相似或百分之幾相似)。許多前輩音樂人善意的評論或提醒,是基於對藝文產業環境的愛護。而若有進行至司法程序的案子,必須說,可能是既細膩又冗長的過程。
再者,大家質疑”刻在”抄襲的成分其實是”曲”的部分,評論的對象理應針對作曲者,而非演唱者,只是演唱者比較紅而已。我們常會說這是某人的歌,其實嚴謹地說是某人唱紅的歌,或某人的主打歌,或是某人做的曲。同樣的,為了搞清楚到底有無抄襲英文歌 #Reality ,有人透過私訊問到了Reality原唱者的回應,真是鍥而不捨,不簡單。但我認為如果能問到Reality原曲作者的意見,或許答案會更貼切、更容易被司法機關接受。
我們也許不用這麼傷腦,就只要敞開心胸多欣賞多支持藝文的創作與演出就好。樂團今年還有實體和線上場次,參考參考喔!
2021/10/3 (日) 14:30 樂團將再度前往高雄衛武營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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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之多數決與權利濫用之判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曾宛如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摘要:
極端減資之股東會決議將使公司絕大多數小股東因此被現金逐出,且此一現金並非公平價格而是依股份之票面金額計算所得之結果。因此,形式上合法的減資必須受到法院的司法審查,亦即,股東會透過多數決所為之減資決議是否已發生大股東並非基於「公司整體」之利益考量而只是意在逐出多數的小股東使自己得以獨享公司資產,而有權利濫用之情事。本案中法院試圖提出審查標準,惟基本觀念上,判準的論述基礎是股東與股東間,抑或股東與公司間,司法實務似乎尚未意識到其間之區別;「公司整體利益」應如何判斷亦有賴司法未來進一步細緻化的發展。
✏關鍵詞:多數決原理、減資、股東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畸零股
🗒本文完整請參閱:
股東會決議之多數決與權利濫用之判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曾宛如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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