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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險失能給付金額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3萬的網紅台灣航空福利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年因為疫情不能出國,大家出門玩耍的焦點又回到了國旅. 開車或騎車出門又是出遊主要的交通方式. 四輪族和機車族們,不管是弱雞新手還是勇健老司機,每年都要定期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以下簡稱強制險). 可是不少人繳了錢卻不知道強制險的內容到底保了些什麼??且聽小編娓娓道來. [強制險]的保障內容:...
強制險失能給付金額 在 台灣航空福利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年因為疫情不能出國,大家出門玩耍的焦點又回到了國旅. 開車或騎車出門又是出遊主要的交通方式. 四輪族和機車族們,不管是弱雞新手還是勇健老司機,每年都要定期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以下簡稱強制險). 可是不少人繳了錢卻不知道強制險的內容到底保了些什麼??且聽小編娓娓道來.
[強制險]的保障內容:每人死亡或失能200 萬、醫療最高20萬
保障對象:
#我方乘客 #對方駕駛 #對方乘客
只要是上面三項其中一項的人身損害發生時,就可以啟動強制險理賠金. 所以,萬一駕駛本人受傷,請記得一定要向肇事對方申請強制險申請理賠.(PS.如果是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就不能夠理賠喔!)
從保障內容來看,強制險就只保障除了駕駛人以外其他人之人身部分,如果撞到人導致失能或身故,或是把對方的車撞壞,光靠強制險絕對不夠負擔賠償的金額. 這時候就必須靠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第三人責任險)來補.
[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對象:#對方駕駛 #對方乘客 #對方財損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對方車輛毀損或有人受傷的情形,肇事司機就要啟動第三人責任險賠償機制. 賠償項目包括
人身部分 - 對方駕駛和乘客的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薪資補償、喪葬費用或是任何可依法求償的費用
財損部分 -指的是車輛修復費用、運費、個人財物損失等
如果有不只一位受害者,就要累積給付
每個人上路都覺得自己不會發生事故,可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有的時候一個閃神失誤,往往就造成事故. 每年花小錢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來保護自己不要因為交通事故之賠償而造成損失,同時尊重並照顧被我們不小心撞到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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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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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失能給付金額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這個判決非常有意思,車禍的被害人沒有對加害人提出訴訟,亦未和解,而是直接對承保加害人強制汽車責任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求償,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強制險部分,被害人曾提出理賠文件請領獲賠,然後續復健及回診所支出的費用,再次向保險公司請求時,遭保險公司主張時效抗辯,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如因其或其使用人之行為,使債權人產生信賴,而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與上揭先行行為矛盾時,自不得主張之,以符合誠信原則。本案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曾經向被害人稱,等所有療程結束後再一次請求,因此,保險公司嗣後再用時效抗辯,不能獲得法官認同;
第二、被害人在任意險部分,主張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的直接請求權,也就是沒有對加害人提起任何訴訟確定損害賠償責任與金額,就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這一部分的主張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認為項規定雖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本質上不得增加保險人保險契約外之額外責任或訴訟程序之額外負擔。所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係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或其他與勝訴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情形(下稱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而非謂第三人得與保險人進行訴訟,由非事故當事人之保險人,就其未必了解之事故狀況進行訴訟,增加其額外訴訟之負擔,以確認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是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
強制險失能給付金額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無照駕車肇事,乘客受重傷,縱使已和解,強制車險理賠後還是可以向駕駛人代位追償】
【無照駕車肇事,乘客受重傷,縱使已和解,強制車險理賠後還是可以向駕駛人代位追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這一件案情看起來還算尋常:
1、駕駛人無照駕駛發生自撞事故,乘客受重傷。強制車險給付了206萬元給受害人,然後依強保法第29條,向無照的駕駛人代位追償206萬元。
2、駕駛人和受害人已經在訴訟上達成180萬元的和解(分期支付),所以拒絕被代位追償。
3、駕駛人聲請法院向受害人告知訴訟,說如果自己敗訴,將會向受害人追討賠償金。法院准許告知訴訟。
4、一審保險人全敗,二審改判保險人全勝。二審法院說:這個和解妨礙了保險人的代位追償,又沒有經過保險人同意,對保險人沒有拘束力(強保法30)。
這個二審判決有幾個缺點和錯誤:
1、沒有認定並且記載強制車險理賠的時間,以及駕駛人已經賠償的金額和日期。這涉及到強保法第31條或32條的適用。萬一被保險人(駕駛人)自己有先做部分賠償,保險人向受害人理賠時應該要扣除,未扣除而理賠的話,是不能代位追償的。(一審判決有認定,是先和解之後,保險才理賠,所以保險人極可能漏未扣除駕駛人已賠償的金額)
2、保險人代位追償的基礎,是受害人對被保險人(駕駛人)的請求權,所以應該先認定受害人依據民法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並考量是不是有責任減輕事由(例如與有過失),才能知道可以代位追償多少金額。直接用強制險理賠金額計算基礎,是錯誤的(見強保法第29條第1項)。
3、依照2.的計算之後,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才知道和解金額是不是有過低?有沒有妨礙代位追償?如果沒有過低,就沒有妨礙代位,就不沒有強保法第30條的適用,那麼保險人就應該受到和解結果的拘束。
這案子的一、二審判決都很值得研究,找時間來寫一篇論文好了。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