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15/11 新聞概要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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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認腳踢警長判感化,律政司覆核獲准改判囚30日
-被指網售電槍伸縮棍,31歲男子認兩罪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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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5/11 新聞概要
9/11
-警國安處拘前學生動源成員,指涉嫌協助鍾翰林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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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退休通知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強制退休通知書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即時 【香港維園首遭催淚彈,民主派區議員參選人被捕】
【23:00更新】
今晚港警在港島、九龍多處鬧區發射催淚彈,不少商家、客人、行人與車輛皆受波及。在中環有消防車疑被催淚彈射中,消防員下車和警員理論,被推到牆邊,警員亦馬上將現場兩名記者驅離、噴胡椒噴霧,隔絕採訪。在九龍另有救護車司機遭催淚煙圍繞,只能在車廂內帶上防毒面具。據港媒報導,今晚應有超過200人被捕。
【20:00】
香港反送中抗爭已進入第22週,本週歷經黃之鋒參選區議會議員資格被取消、蘭桂坊萬聖節面具集會被驅散、屯門傳出不明氣體引發街坊抗爭、警方進入私人產業逮捕民眾等風波後,今(2)日港人在各地舉辦流水集會。下午4點過後,香港最具指標性的集會場所維多利亞公園首度遭警方施放催淚彈,數位區議會參選人、社工、急救員在各地被捕,甚至傳出有急救員遭催淚彈炸傷。
11月24日是香港區議會選舉,今天下午3點原訂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進行「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然被警方禁止,改由136名民主派區議員參選人依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自少於 50 人、不用向警方申請的「選民聚會」。聚會未開始,警方已在維園外截查,但仍有大批民眾湧入維園。過了4點,警方即舉旗警吿,指現場屬「非法集會」,首度向維園發射催淚彈。港警與數位參選人和助選團發生爭執,3位參選人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被噴胡椒水、遭到逮捕。其中,鄭仲恒曾於2014年在旺角被退休警司朱經緯以警棍毆打,之後朱被判囚3個月;陳振哲曾在813機場集會等警民衝突現場做調和,被網民稱為「機場大叔」。
維園集會被驅離後,示威者四散銅鑼灣、灣仔、中環等地設置路障,警方則回以催淚彈。過程中,知名「陣地社工」陳虹秀看見有急救員遭捕,上前詢問,卻被噴胡椒水、按在地上,之後一同被帶上警車。
今日港人另在遮打花園、愛丁堡廣場、尖沙咀柏麗大道舉行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和理非集會,但皆遭警方截查、強制提早結束。入夜後,港警持續拘捕示威者。晚上6時許,時代廣場附近的港警撤退時,突向記者、急救員投擲兩枚催淚彈,而附近並無示威者;一名被指為急救員的男子遭手擲式催淚彈炸傷後背,背部燒傷,一度休克。(文/編輯部;攝影/陳朗熹、劉貳龍)
#延伸閱讀
【離職港警:在警察學院裡教的是,當你用的武力可以控制那人時,就要停止!】http://bit.ly/2ll0eGc
【香港反送中專題】http://bit.ly/2IRtz34
★事實從未如此重要,記錄關鍵時刻,#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報導者推特 開張啦!快來追蹤:http://bit.ly/2YeHAOP
#反送中 #香港 #報導者 #維園
強制退休通知書 在 彭文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麼簡單的事要拖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