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罪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強制罪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強制罪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強制罪刑法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霸凌,惡中之惡!霸凌記者不是顯學- 當記者以來,向來以和為貴,也特別感謝對我好的人。不過,採訪工作,難免遇到不理性的民眾。就在昨天,竟然被4人包圍叫囂、誹謗。 是這樣的,我們自己掌握新北中和一家滿大規模的科技公司,裡頭有聘僱的移工確診,從知情人士受訪到求證到主管的說法,再到主管機關新北衛生局、...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下載 Hami Video app,訂閱 C@T可以搶先14天看到新影片喔! https://hamivideo.hinet.net/product/157672.do?cs=2 之前有一段影片,是賓士車車主逼車攔下一台在高速公路上的白牌機車,還把機車的鑰匙拔下來。這個影片內容其實包含滿多有趣的...

強制罪刑法 在 沃草 Watchou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18:59

你可能知道今天是 #921地震 22 週年,但你知道今天也是「#100行動聯盟」成立 30 週年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於 1935 年公佈實施,明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將面臨刑罰。在威權時期,這項法條可說是政府箝制人民言論、結社自...

強制罪刑法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2:30:51

【@businessfocus.io】阿里涉性侵高管無罪 不予批捕 公司回應:相信正義 . 儘管充滿爭議,但上月初傳出的阿里巴巴女員工被侵害事件,終於於6日晚「塵埃落定」。濟南檢方經審查後通報,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作出治安拘留15日...

強制罪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思想罪的時代,警察不敢碰的神主牌位 1990 年代的臺灣社會,瀰漫著一股想要「改變」的氣氛。整個社會氛圍像是一鍋沸騰的水、即將爆發的火山,更有許多人願意為了理想而燃燒自己。 長達 38 年的戒嚴雖然在 1987 年解除,但政府對言論的箝制並沒有跟著解除。1990 年,野百合...

  • 強制罪刑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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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凌,惡中之惡!霸凌記者不是顯學-

    當記者以來,向來以和為貴,也特別感謝對我好的人。不過,採訪工作,難免遇到不理性的民眾。就在昨天,竟然被4人包圍叫囂、誹謗。

    是這樣的,我們自己掌握新北中和一家滿大規模的科技公司,裡頭有聘僱的移工確診,從知情人士受訪到求證到主管的說法,再到主管機關新北衛生局、勞工局,有憑有據。對我而言,這是一件相較單純的新聞事件,於是,我與攝影去這家公司外取景。

    非常時刻,怕染疫風險,因此保持距離站在對面,而攝影機也只拍建築物,沒拍公司名、沒拍任何員工,更沒侵入式採訪任何人。

    這時,四名自稱「這是我的公司」的人,來者不善,步步進逼咆哮,2男2女看來都很資深,他們舉高手機靠近我與攝影,邊照著我們的臉,邊吼我們離開,強迫我們拿出記者證跟名片,口出惡言大喊「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就像趕路邊流浪狗一樣,還不斷要求檢查攝影機、刪除所有畫面,要我們不能站在那處路邊(?)

    敬業如我,告知他們,如果是主管,是否有人願意澄清,他們不講理、繼續叫囂,惡意帶風向引來周邊民眾。我行得正,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當然無所畏懼,用更大聲的聲音,告訴他們三件事。

    1、我站在馬路邊,這是公共場所,我沒有進到私領域,任何民眾都能站在這,包含拍攝建築物,這是我們的人身自由、採訪自由。
    2、採訪新聞,只是報導事實,沒有針對任何人事物,沒有任何立場,我不僅沒有拍任何人,只是站在那邊,沒有講出任何不當言語,他們也還沒看到我們即將製播的新聞,卻拿手機惡意照我們的臉,並辱罵「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
    3、我光明磊落,做新聞一定掛名,沒必要給他們檢查證件、名片、提供個資。

    身為記者,我從來不跟民眾計較,只要別影響我的工作就好,但眼看這四人不罷休大鬧,擔心我與攝影的人身安全,於是報警處理。過程中,兩名婦人挑釁「哎唷~警察怎麼還不來,有這麼慢喔,騙人喔~」

    等到警察來了,副所長與兩名員警,娓娓道來、告知他們法律常識,強調這是我與攝影的自由與權利,雖然他們繼續鬼打牆、懷疑我們記者的身分要求檢查證件,不過已經逐漸啞口無言。

    其中兩名最囂張的女子,看場面不對,一人轉而低聲跟我說「大家其實不必這樣,各有立場」,另一人則指我「妳這小姐不要太伶牙俐齒!」,嗯⋯⋯我覺得被稱讚了。時間差不多了,我們回去處理晚間新聞。

    後來,警方為我們抱不平,認為他們涉及強制罪、妨害名譽罪,要讓他們付出代價,進而聯繫上公司老闆,對方不斷致歉,也表達想親自跟我道歉,釐清這些人完全不是主管,只是一般員工,事後被老闆修理。

    我只想說,我尊重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我們也有新聞自由。沒有人這樣粗暴壓新聞的,新聞是沒辦法壓的。讓民眾知曉大公司有染疫危機,好壞都可受公評。

    再者,他們一再吼說「公司沒人確診」,這不就打臉了嗎?還要我交出爆料員工跟主管名字,我怎麼可能洩漏消息來源,這是我的職業道德。以上言論,字句屬實,都有錄影蒐證。

    https://youtu.be/IAyQhUISrOI
    獨家》科技公司移工快篩陰、PCR陽 勞工局介入全員快篩

    雖然覺得那些人惡劣至極、欺人太甚,但新聞製播仍舊毫無個人情緒。長期跑社會新聞,就是保護自己與身邊的人,處理新聞,我問心無愧。



    法律小教室

    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強制罪刑法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9 21:52:22
    有 1,461 人按讚

    我又來了。也許您想問: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 #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

    我來藉這次引發近8000次轉傳分享,涉及族群辱罵引發眾怒的花蓮超商事件,做一個簡單分析: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這是我們第一個直覺聯想到的罪名,所謂侮辱,要件有:負面形容詞、譬喻、任何罵人的話都可以符合。如果這位行為人上面的要件都避開了,縱使大聲咆哮、氣燄囂張,恐怕都沒有符合侮辱的定義。

    #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5條)
    這條罪名的行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不法惡害告知」為限,本案最接近的也只是「報警抓你」這樣的言語,而報警不屬於「不法惡害」,所以也沒辦法構成本罪。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本條罪名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但目前至超商消費確實每個人都有配合實聯制的義務,所以大概也沒辦法構成強制罪。

    看到這邊,可能很多人都會感到難過,如此令人眾怒的行為,難道真的沒辦法讓行為人負起責任嗎?

    是的,依照目前的法制,很多讓人身心受創的辱罵、歧視,真的很難透過訴訟來主張正義。

    所以面對這種令人無力的現況,我們絕對需要一部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除了對歧視行為明確定義之外,也要給予相對應的懲罰及賠償責任。

    或許也會有人認為,歧視行為應該來透過學校或社會教育來逐步改善。是的,我也贊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 #族群平等教育法。

    不過,正如許多騷擾行為過去無法透過刑法、性平法遏制,所以我們終於制定了「跟騷法」。同樣的,在歧視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並且從來也見不到有人願意公開真誠道歉,單以教育方式來尋求改善,恐怕不足以保護受害者。

    我期待的是,未來在歧視行為的咎責程序中,一定要設計讓被害人(或族群)訴說感受的程序,好讓歧視者透過這樣的程序充分認知自己的行為造成多嚴重的傷害。

    這也是一種正面的教育。

    #最後也要跟各位朋友呼籲,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一定要避免上面所提到的「負面形容詞、譬喻、罵人的話、加害的言語」,免得落入陷阱,一不小心就惹上訴訟。

    的確很無奈,司法有其嚴謹的性格,許多時候跟「我們的感受」有所落差,這就是為什麼容易讓有心人利用司法程序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所以,讓我們一起懂法。

  • 強制罪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4 1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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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叫人脫內衣褲為什麼無罪

    景文科大的幾名學生,在舉行迎新活動、主持團康遊戲「支援前線」的時候,其中一項物品是內衣內褲。參與的學弟妹原本沒有要配合的意思,但在場的幹部不斷鼓譟、施壓,其中幾名幹部甚至嘲笑「放不開」、「就差你這件」、「過去便是這麼玩」,或是情緒勒索新生,輸了都是因為你的關係。

    為了不要當「不合群」的人,也不想害隊伍被扣分,新生們最後不得不配合脫下身上的內衣。

    後來,其中幾名新生報警提告,檢察官偵查後,以涉犯強制罪為由,起訴幾名幹部。
    ——
    ► 強制罪

    刑法規定,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做他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成立強制罪。「脅迫」就是用言語或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而不得不從。
    ——
    ► 有罪�

    一審的時候,法院判決有罪。

    法院認為,如果新生不配合遊戲,就會害團隊失去分數,無論是來自團體的壓力,或是幹部們的慫恿,即使被告們沒有直接出言威脅,但他們利用遊戲機制對新生造成心理壓力,自然成立脅迫。

    被告們藉由脅迫的手段,讓新生產生心理壓力,而做了沒有義務要去做的事,因此成立強制罪。
    ——
    ► 翻案

    其中兩名被告上訴到二審,就在前幾天,高等法院判決兩名被告無罪。

    上訴爭論的問題在:被告等人的行為有沒有達到脅迫的程度?

    法院發現,並非所有人都配合參與遊戲。有人不參加遊戲,或是參加了卻沒有依照指令提供內衣褲,因此無從認定被告真的有強令新生提供內衣褲的槍枝行為。

    另外,只有一名被害人完成指令,其他不想做的新生都沒有照做,明顯有選擇不做的空間。法院認為,這很難認定被告有沒有真的迫使新生一定要去做這些無義務之事。

    被害人在證詞提到,也有新生在旁邊鼓噪「就差你一個」,因此法院認為這個心理壓力未必只是幹部製造的。所以新生提交內褲這件事,是受到被告的壓力、還是一旁其他新生的壓力,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新生脫衣服結果之間的必然性與因果關係。

    法院總結,被告們確實用了不恰當的手法鼓吹新生參與活動,又藉著獎勵機制讓新生積極配合遊戲。雖然不願配合的新生要承擔「群眾壓力」,然而,這個壓力並沒有達到強制罪「脅迫」的程度。

    被告供稱他會想到要提交內衣褲,也只是想要出難一點的題目不給他們得分(因為他覺得不會有人配合),法院認為,被告的動機只是單純的舉辦活動、讓新生積極參與,並沒有其他不法的意圖,只是作法不妥當。

    幹部們的不當行為,表示他們顯然還需要再接受性別教育,但並不代表真的犯了強制罪,綜合以上,法院認為被告的手段並沒有達到強制罪「脅迫」的程度,因此判決上訴的兩名被告無罪。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景文科大 #法律 #判決 #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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