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強制執行扣薪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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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強制執行扣薪計算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薪資依法直接給予,紓困補助不應抵扣」記者會2021-08-0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3)日舉行「薪資依法直接給予,紓困補助不應抵扣」記者會,針對勞工紓困補助遭雇主以薪資名義抵扣的爭議,呼籲行政機關應積極透過修改辦法須知或直接函釋公告,明令禁止雇主抵扣,以確保勞工紓困補助全額轉發,並保障疫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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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14: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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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依法直接給予,紓困補助不應抵扣」記者會2021-08-0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3)日舉行「薪資依法直接給予,紓困補助不應抵扣」記者會,針對勞工紓困補助遭雇主以薪資名義抵扣的爭議,呼籲行政機關應積極透過修改辦法須知或直接函釋公告,明令禁止雇主抵扣,以確保勞工紓困補助全額轉發,並保障疫情期間勞工依法應有的薪資收入。

    #勞工紓困補助遭抵扣
    #轉請其他方案也遭拒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指出,自從疫情升級三級以來,許多行業受到中央政府勒令停業,導致許多勞工收入驟減、收入甚至不到基本工資。因此,文化部提出了紓困補助方案,提供業者一次性的停業補貼,以及勞工一次性薪資補貼 3 萬元,再加上就業安定基金生活補助 1 萬元。其中補助勞工的 3 萬加 1 萬,是透過業者轉交給勞工。然而,我們收到許多電影院員工的投訴,表示業者以「5 到 7 月發放的工資」抵扣紓困補助,導致許多勞工根本無法領到足額補助。甚至,領不到補助的勞工只好轉而申請勞動部的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卻因為業者有申請文化部補助,而被勞動部以不能重複補助為由拒絕。

    針對這個狀況,文化部向時力黨團表示,文化部只處理業者是否將補助轉交給勞工,但是否能抵扣工資,則不是文化部權責能處理的問題。邱顯智委員指出,給勞工的紓困補貼是國家與勞工間的授益性行政處分,現在居然出現業者,作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授與代理權人,藉由薪資等名目將紓困補助扣除,這樣的狀況下,政府如果不主動查緝處理,法治國家給勞工的保障將蕩然無存。

    #薪資歸薪資補助歸補助
    #紓困補助與薪資均應全額給付

    幹事長王婉諭委員接著表示,有關於紓困補助金額是否可以用薪資抵扣的問題,時力黨團認為薪資是不能抵扣的,必須全額給付給勞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即明訂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從勞動法的角度分析,由於月薪制勞工的日薪是以月薪除以 30 作為計算標準,也就是說,每日薪資都是平均後的薪資,不是只有上班日才有薪資,即便處於停業狀態,雇主也應該照實給付假日工資,對此勞動部也早有函釋。

    也因為本次受影響勒令停業的是平常上班日,並不影響到原本的週休二日,因此假日有工作,薪資仍然要給付;而除了假日工資之外,業者為營運場館所需的清潔,也有可能要求勞工來上班,因此在停業期間被雇主要求上班的勞工的薪資仍然也仍應依法給付。但雇主領了本應轉發給勞工的 4 萬元,最後卻說要抵扣薪資,這個說法完全不合理。

    王婉諭委員指出,補助之所以不能抵扣薪資,是因為依據「文化部紓困振興辦法」第 5 條規定,3 萬元的薪資補貼以及 1 萬元的就業安定補貼,都是屬於政府發給的補助性質,業者僅僅只是代替文化部為給付,與原本的工資無關,因此,業者不能用代為給付的「補助」性質來抵扣「薪資」。所以業者應該要以原本的假日工資,加上停業出勤日薪資,再加上 4 萬塊的薪資補貼,才是勞工應該拿到的所得,不能夠任由雇主抵扣。

    退一步來說,即便文化部認為上述的 3 萬元是含在雇主給與勞工的薪資得以抵扣,那為何就連「就業安定基金的 1 萬元生活補助」也可以抵扣?難道就業安定基金的生活補助也是屬於薪資補助的範圍嗎?

    此外,比較其他部會的方案,財政部和金管會也有明確規定:紓困補助不扣所得稅、不能強制執行、銀行也不得抵消或扣押民眾領取的紓困補助款,但在文化部的方案中,原本只負責轉發的雇主,卻能以薪資等名義抵扣?

    時力黨團主張,讓薪資歸薪資,補助歸補助,文化部應通知受補助業者不得抵扣薪資,並肩負查核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的責任,才能真正補助到被中央勒令停業而受疫情影響的勞工實際所需。

    #國發會認同不應抵扣
    #行政院建議可修改須知

    邱顯智委員接著表示,紓困補助款應是授益行政處分的津貼,雇主轉發卻扣掉?文化部是否可以比照財政部和金管會有公告函示?

    現場文化部林宏義司長則重申目前的核銷機制,是能確認勞工有領取四萬元補助,然而補助是否能抵扣,因為是各部會一體適用的,包括文化部、經濟部等部會,相關函釋不應單獨由文化部來做。

    而勞動部則未正面回應「薪資扣抵補助」機制是否合理,僅回應各部會的補助設計中分別有給業主與勞工的補助,勞動部尊重各部會的補助機制。而薪資部分,勞動部則表示強制停業期間,平日有出勤要給工資,沒出勤工資由雙方議定,至於例休假工資則一定要照給,沒給也會處罰。

    而紓困補助的綜合規劃機關國發會,則表示行政院已經有針對政府勒令停業的企業發給補助,因此給勞工的部分就應給勞工,不應該扣抵,至於國發會是否要發一個跨部會的統一函釋明令禁止雇主轉發紓困補助時抵扣,則會再和國發會內部討論。行政院則建議,既然紓困補貼是各部會一體適用,財政部與金管會等機關是以須知來規定,應責成文化部修改須知說不能扣抵。

    #政府主動稽查
    #重新檢討轉發機制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表示,這是一個整體的問題,部會如果不把工資抵扣的認定視為部會權責,認為僅處理業者是否將補助金額轉交給勞工,那勞工恐將面臨實質上沒領到足額紓困補助金,而當向其他部會申請補助時,又會因重複申請而被拒絕。因此,在後續紓困規劃上,政府如果還會發放紓困補助,建議改成直接發給勞工。

    陳椒華委員也再次強調,正因紓困補助採用雇主轉發的形式,才會導致這樣的問題。對於政府來說,由雇主轉發方便又快速,但對於勞工而言,實際上領不到紓困補助是生計問題。但當爭議發生時,政府如果又主張這是勞資之間的問題無法介入,等於讓勞工求助無門。

    此外,陳椒華委員也建議,政府應正視勞工在疫情環境下,會面臨到工作與生計延續的壓力,因此更應由政府主動稽查紓困補助發放情形,並積極認定紓困補助不得以薪資名義抵扣,而應全額轉發的問題,以協助勞工度過疫情難關。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再次呼籲政府,應盡速啟動跨部會稽查行動,並改變請領撥款機制,確保勞工能實際領到紓困補助金。

    最後,邱顯智委員表示,希望行政機關無論是修改辦法須知或函釋公告的方式,期盼相關部會能盡速處理並杜絕扣抵狀況,並表示雇主轉發給勞工此一發放補助的機制有很大的道德風險,即使有事後起訴機制,亦無法解決勞工的燃眉之急,因此,時力黨團呼籲政府各部會應集思廣益,思考是否有比雇主轉發更好的補助發放機制,以應用在日後的紓困。

    --

    本日出席發言官員名單: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王欄蓁參議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林宏義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蔡瑩潔科長
    國發會:簡劭騏專員

  • 強制執行扣薪計算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7 15:19:09
    有 831 人按讚

    各位朋友大家好,感謝這段期間許多朋友對我的關懷,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了。

    首先,我想和大家說,先前部分媒體對我的負面報導全屬不實。

    當時為了顧念辦公室員工的情份,我只做簡單的立場申明,無意長篇大論為自己辯護,也未對這些不實內容做出反擊。我的家人朋友們都催促我出來捍衛自己,可是我總是希望我的低調隱忍,能夠保留轉圜餘地。然而至今人身受到威脅,辦公室工作更遭到全面癱瘓,身心已經到了極限。為此,必須向大家說明:

    1.近期辦公室兩位主任抹黑爆料,誣陷我挪用勞健保公款、詐領助理費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對我強制追拍大聲叫囂後再次扭曲誤導媒體,嚴重傷害我的人格與聲譽之情狀,其實只是最後冰山一角。

    過去以來,兩位主任早已不斷在我跑行程、開會、質詢、嘗試討論調整工作模式或指派工作時,以侮辱干擾代替溝通(圖一、圖二),數次將我需要簽名的重要文件逕自丟在回收箱或棄置地上,當我在與其他助理討論公務時,不斷大力敲撞我辦公室門板干擾威脅,更在進入我的辦公室後,把腳踩在椅子上指著我吼叫辱罵,經勸告仍不停止。

    在此之前,去年我便發現辦公室運作不順暢,已影響我的問政品質與地方行程服務,曾多次委婉要求主任改善調整工作模式但卻未果。近期更努力嘗試更明確的溝通,指出問題希望釐清彼此的認知,調整更好的工作模式,卻完全無法進行有效溝通。

    儘管數月以來如此內外交迫,我仍努力維持個人工作品質,不放棄對選民的承諾,做好議員問政質詢、全日審預算及地方服務的工作。然而經歷這些一而再、再而三,頻繁的人身侵擾與威脅行為,令我深受折磨,不斷忍耐到此刻,我已依法終止與該二人之契約關係。

    2.很抱歉辦公室問題佔用公眾版面,十分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這段期間還是有許多人相信我支持我,有你們我就不孤單。這段期間,在親友鼓勵之下,我已積極至相關公家單位調閱資料正式證明我的清白,在此我也向關心我的朋友們簡短報告:

    自我上任起,所有助理勞健保勞退費用均全額繳交,從未中斷任何投保紀錄影響勞工權益(圖三),我個人帳戶餘額充足不缺錢,當然無挪用問題(圖四、圖五、圖六)。而現已離職執行長在職期間,皆實質管理員工與工作,包含其他公職及所經營之地方組織成員皆知情且合作共事(圖七)。

    出缺勤層面,我上任以來對員工請生理假,本就從未要求看憑證且不扣薪,事實證明,當事人也早在媒體報導中自承「過去請生理假從未被議員要求提供任何憑證」(圖八)。遺憾的是,近期基於信任在內部與員工討論工作整體制度有關「病假」項目場合,由於我個人從未有過員工請假憑證之審查執行案例,基於謹慎我希望先釐清法規與相關範例後再討論的自然回應,卻遭錄音扭曲。

    至於台灣公司購置之辦公室打卡機有密碼、卡片和指紋等多功能可使用,實際上辦公室助理都是選擇以個人密碼打卡上下班,並未硬性要求只能使用指紋打卡。

    加班費部分,助理薪水從不經手議員,皆由議會直接支付於助理,因此去年我擔任黨團總召時即在黨團協商要求市議會編列加班費預算,議長也同意並編列,但遭內政部否准,這段期間我的辦公室則以補休計算,助理也有持續申請補休至今。週六日為地方行程繁忙重點日,所負責的地方行程助理要求休假也確實有休,相信地方鄉親、里長、其他議員辦公室都可以見證。

    3.抱歉讓大家擔憂,過去我太專注在議會問政和地方服務行程,卻未注意辦公室團隊管理與查核,我會深自檢討,在此向大家抱歉,我會持續調整工作模式,建立最好的服務團隊,繼續全力問政,為大安文山鄉親服務。政治路上還有很多理想沒完成,我會盡自己最大努力,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最後,再次感謝在第一時間相信我支持我的朋友,陪伴著我撐過這段艱難時光,我相信人性本善,我還是會持續懷抱著信念,相信這個世界需要持續抱持對人的信任,才能眾志成城。

    我不會讓政治淪為猜忌權謀鬥爭的溫床,政治應該是眾人同心協力改變社會的正面力量,這是我當初離開五年企業界轉而投入政治的初衷。至今我仍由衷相信,未來也會持續相信。

  • 強制執行扣薪計算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3 12:44:22
    有 41 人按讚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115-1完成三讀(後附條文),扣押所得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扣押債務人所得計算方法
    @現行:扣除債務人生活所必須後之所得。(122)
    @新增:最高不得超過所得三分之一。(115-1)
    去年強制執行122條修法後,被多扣薪的事有解了。
    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正案,明確定義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如債務人有扶養親屬,也可以比照此倍數及扶養義務比例加計其生活所必需費用。122條的修法讓所得較低並有扶養親屬的債務人,減輕許多負擔。
    但對於單身,或沒有須扶養親屬的債務人,確實造成有些債務人被扣押金額比未修法前的三分之一還多。
    根據計算,非六都沒須扶養親屬債務人,所得只要超過2萬3千元,就會被扣超過三分之一。這些人並非高所得者。
    周春米委員所提115條之1修正後,讓法院在裁定債權扣押命令時,對於生活較困難的債務人,除了可以透過122條保留其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之外;最高也僅能以債務人所得三分之一為上限,這個規定補強並解決當時122條修正案的漏洞。
    謝謝本院委員的支持,讓我們一起建構一個讓債務人可以喘息,他們的基本生活得以延續的社會。
    全體債務人注意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108年5月10號三讀通過條文,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原條文)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現行條文)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期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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