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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物設計規範產品中有14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臺南 TODA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臺南府城歷史區風華再現了!✨ 圖/文 魚夫 臺南州會的修復工程已經接近尾聲了,建築的立面終於重現風華😍。臺南的古蹟和歷史建築,在中央與地方的努力下,歷經十餘年,整個舊城歷史區的景觀為之丕變,我來台南住了十餘年 ,幾乎每年都得再畫一棟修建後的建築😅。 這讓我想起有一陣子日本的首相更迭頻繁,東京鐵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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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眼底城事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33:36
▌#空間偵探隊 ▌你/我眼裡的街道 11月我們試著從不同的面向談街道,而街道包容了不同的運具、也是人行與開放空間,異質又開放的特質,也因每個人看見的街道角度不同、使用的形式不同、生活經驗也不同,讀出的問題更是多元複雜。 所以,你是怎麼看街道的呢? 在我們的編輯會議裡,有一題讓我們很感興趣,就是...
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Weiting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6-04 15:12:17
一分鐘台北:歐文.沃姆個展 - 只剩下一點時間就閉館了,再找機會來看完這個展和黃華成☺️滿喜歡互動展的概念,但看到白展櫃展牆黑黑的就忍不住想塗,工作人員清潔又要消毒辛苦了。 - 以下文字取自展覽簡介: 《表演雕塑》(Performative Sculptures)系列,由參與者依照指示與臺北地標泥塑...
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明周文化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4 00:56:16
#疫都市 誕生自鼠疫的建築物條例/ 香港開埠以來,經歷大大小小的疫症和傳染病,奪去不少生命,但人們也因而看清城市中潛藏的問題,成為都市更新的契機。 香港第一次頒布《建築物條例》便源於一場疫症,原意是改善環境衛生,它影響了及後的建築設計,對樓宇的通風、採光、高度、密度等有一定規範。 然而,隨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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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35線上賞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8-24 21:00:15今天聊聊特別的房屋"貨櫃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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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19:00:17#和921說再見 #Yahoo奇摩新聞
《再見,921》時間繼續,與Yahoo奇摩新聞團隊一起將傷痛療癒。
👉回到那天,她想對媽媽說:不要下樓 → http://bit.ly/2lERdrD
👉1999/9/21 最溫暖的聲音 → http://bit.ly/2kuxFWW
👉每家必備!「緊急避難包」完整清單 → http://bit.ly/2k5oC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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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02:21 :此照片並非 921 大地震時的大樓倒塌照,而是 2018 年初花蓮大地震時倒塌的雲門翠堤大樓。
各節重點:
01:22 九二一大地震那天
02:37 為什麼九二一大地震災情會這麼嚴重?
03:54 921地震後,政府做了哪些調整?
05:07 類似的災情曾再度發生
07:01 在下一次地震前,我們可以做些什麼保護自己?
08:31 我們的觀點
10:27 提問
10:42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影像畫面引用來源 】
00:43:BBC News
01:50:Twitter / @TheGlobalNewss
01:53:地球圖輯隊 / 照片源於路透社
02:06:BuzzOrange / 螢幕截圖照片 翻攝自南韓國民日報
02:22: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 Chad Hsu
02:25:中央大學集集地震專頁--野外調查--土壤液化 / 李俊延攝
02:40:維基百科
03:28:民視新聞
03:51:地球圖輯隊 / 照片源於路透社
04:20:美美網
04:38: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
04:51:內政部營建署 / 安家固園計畫簡報資料截圖
05:11:風傳媒 / 李文宗攝
05:39:鏡週刊 Mirror Media / 賴智揚攝
05:45:Yahoo奇摩新聞 / 照片源於好房資料中心
06:10:公視-有話好說
06:44:高雄好過日臉書
07:08: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07:51:Rti 中央廣播電臺 / 照片源於中央社
10:14:TVBS新聞網 / 達志影像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圖輯回顧】17年前驚天動地的921地震 感謝全球協助重建:http://bit.ly/2kttB9s
→ 【老照片說故事】那一夜的天崩地裂: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http://bit.ly/2kTMdPV
→ 「地震帶上的共同體:歷史中的臺日震災」特展:http://bit.ly/2krTeYf
→ 車籠埔斷層:http://bit.ly/2kRLUoU
→ 你知道嗎?台灣百年來人口增加2007萬人:http://bit.ly/2kSunwS
→ 鄭錦桐/測不出老建築的脆弱 是沒能力還是姑息?:http://bit.ly/2kp8rJz
→ 921地震:http://bit.ly/2lYPIVx
→ 淺談台灣歷史上的大地震:http://bit.ly/2kTKN82
→ 地震再現週期分析:簡介臺灣的古地震研究案例:http://bit.ly/2kRM5R6
→ 921大地震:台灣學習到和沒學到的教訓:https://bbc.in/2kp8EMR
→ 921後的房子真的安全? 2003年才是關鍵時間:http://bit.ly/2mq57i5
→ 營建改革牛步 台南重演九二一悲劇:http://bit.ly/2lWem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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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強震的高風險族群嗎?:http://bit.ly/2kIEgxd
→ 演習還是告別式?與現實脫節的防災演練:http://bit.ly/2lYQhi7
→ 震變20年——翻轉台灣的921:https://bit.ly/2kqZQpL
→ 【921災難醫學篇】20年前救災「有熱情、沒組織」,20年後「有專業、沒法源」:https://bit.ly/2lWWLyb
→ 【921地震20週年】重建進行式7,300天,大破大立的未竟與傳承之路:https://bit.ly/2lWW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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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情境下避難原則:https://bit.ly/2kqFU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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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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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府城歷史區風華再現了!✨
圖/文 魚夫
臺南州會的修復工程已經接近尾聲了,建築的立面終於重現風華😍。臺南的古蹟和歷史建築,在中央與地方的努力下,歷經十餘年,整個舊城歷史區的景觀為之丕變,我來台南住了十餘年 ,幾乎每年都得再畫一棟修建後的建築😅。
這讓我想起有一陣子日本的首相更迭頻繁,東京鐵塔的お土産店(紀念品商店)出了一個杯子,杯縁印有歷屆首相的漫畫肖像,但是因為任期實在太短,美國《Time》雜誌還刊出了一張政治漫畫,諷刺全世界兩種生命最短的動物除了孑孓外,就是日本首相😅,那杯子我連三年去東京都買了一個新的回來,外側卻肖像越畫越小,因為擠進許多短命的內閣總理,最後杯子裝不下了,居然改成紙一張來紀念🤔。
如今畫臺南歷史建築也一樣,整張圖面快擺不進去了,不過往日這府城歷史街區也彷彿躍然於紙上,臺灣沒有一個城市能像臺南那樣瞬間走進時光燧道,來到了日治及其以前的時代👏。
如今又有臺南州會修建即將完工,在修建過程中2020年的3月份,修繕單位發現一枚長約98、厚約1.5、寬約24公分的棟札🧐,棟札在日式建築裡等於是建築的履歷書,所以其上載明落成時間為1935年(昭和10年)的12月24日,並記錄了上棟式祭是由臺南神社的宮司(神社的最高負責人)松本賴光來率領眾人祭祀,而總體設計係由當時的臺南州土木課技師住谷茂夫總其事,工程則由「請負」(うけおい,相當今之營造商)負責。
松本賴光因係臺南神社的宮司,所以重要祭典能請得他來主持,便也是一種榮幸。現已整修完成的「鶯料理」創辦人天野久吉因為生前經常寄付(捐款)神社且熱心公益,因而與宮司關係匪淺,又因熱愛台灣,遺言死後骨灰帶回台南埋葬,此後天野家庭院右側建立天野久吉紀念碑和銅像等儀式,松本賴光都義不容辭的主持。
臺南州會的基地,過去是州廳的停車場,採鋼筋混擬土的結構,樓高三層,外牆為黄褐色溝面磚,即俗稱的「國防磚」,另一方面,也配合整條今之中正路林百貨等街區顏色,使其看來整齊劃一。
日治時期,最初州設置州協議會作為州知事的諮詢機關,所以互動頻仍,乃在建築設計上,搭有天穚和隔鄰的州廳(今國立臺灣文學館)互通,修復後的州會,市府計畫,原與文資處使用同棟建築的中西區圖書館將搬遷到二至三樓,至於二二八紀念館則將設在一樓。
州會的建築設計師住谷茂夫還有棟在歷史建築區的重要作品,即1940所興建的「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辦公廳舍,戰後改名為「嘉南農田水利會」,外表簡潔,柱頭裝飾力求簡約,屬近世復興式風格,其次,興築於西元1935-1937年間(昭和10-12年)的臺南神社事務所,也就是今天的忠義國小圖書館也是由他所督工。
住谷茂夫來臺南之前,曾任新竹州內務部土木課技師,1934年(昭和9年)峻工的「新竹信用組合」,即今「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就是由他負責設計。
原臺南神社事務所位置在現在孔廟文化園區。日本時代初期即有神社之興建,至日昭和5年(西元1930年)推行皇民化運動後,興建神社更成重要的治臺政策⛩。日大正12年(西元1923年)所建的臺南神社,其社格僅次於臺灣神社。臺南神社事務所約建於日昭和10-12年(西元1935-1937年),同一時期興建的建築物尚有御本殿、拜殿、神苑庭園植栽、神橋造景、武德殿及其附屬大弓場射屋等。
日大正9年(西元1920年)獲得建立許可的臺南神社⛩,設計者爲當代知名的技師森山松之助(西元1869-1949年),神苑為留學德國博士本鄉高德(生卒年不詳) 規劃,工務由總督府住谷茂夫(生卒年不詳)技師負責,內苑爲臺南神社之主體建築及參拜神道,外苑則設立臺南神社神苑,於範圍內依照地勢改鑿參道,區內林樹青翠🌳,間有神泉水池,整體日式庭園風格,與孔廟半月池與海東書院遺跡南側低濕之地,架設神橋,相互呼應增添雅趣☺️。
原臺南神社事務所設立於外苑之西南角,其位置遠離御本殿,經研判應為「神苑休憩所」,按社務所通常應配置於御本殿左側,且其建築形式亦有規範,但目前所見與傳統配置不同,而所謂的休憩所為日本皇族代表天皇外出巡視之臨時行館,亦在此接見臣民。
農田水利會對面的原「臺南警察署」👮則為梅澤捨次郎的作品,1930年2月3日梅澤擔任臺南州地方技師,1931到1933年之間兼任臺灣建築會臺南州支部長,所以是住谷茂夫的先輩,其次在府城舊歷史區裡,「林百貨」及附近(中正路,當時稱為末廣町)的連續性住商統一建築風格都是出自於梅澤的總體規畫。
一代建築大師森山松之助在這個區域裡也有兩座傑作,一是原「臺南地方法院」(1912,今司法博物館),另一則為臺南州廳(1913,今臺灣國家文學館)這兩座都是臺南的鎮市之寶✨,其實社格僅次於臺灣神社(圓山飯店)的臺南神社,興建於1923年,也是由森山松之助所設計。
說來說去,好像文章裡的人物應該都是互相認識的😅,古蹟與歷史建築的風華再現,也讓我們隱約看到了那個世代的生活😀。
影片分享:
來歷史老城怎麼玩?不但畫了很精緻的地圖,還景點一個個畫出來,對你夠好了吧!
https://youtu.be/mkEPiKOxqE0
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發摧毀天際線?城市景觀誰決定?】
左營國中舊校地開發案,自2015年起,歷經5次招商均流標而閒置至今,因此近期都發局將地目由「特定觀光發展區」檢討變更為「商業區+公園用地」結合TOD發展住商+觀光遊憩利用,引發多個公民團體質疑,變更後建商會蓋超高豪宅,嚴重破壞龍虎塔天際線與「百年人文景觀」,恐摧毀「千億觀光產值」,呼籲市府明定「樓高在六層樓以下,不得轉售私人,維持公有低密度使用」。
這令人想到,剛好最近都發局也通過了「鳳山國泰重劃區台糖商二土地提高建蔽率案」,在這案基地旁邊,就是慈濟鳳山靜思堂,該堂量體也相當龐大,採用全台一致的慈濟風格,同樣也和周邊的衛武營藝文中心格格不入,也曾在網路上引發討論。不過作為私人產業,倒是沒有公民團體反對。
公民團體提到蓮池潭「#百年人文景觀」,剛好我們可以找百年前的照片、老地圖進行對比,但就會發現,蓮池潭原本的「人文自然景觀」,是完全沒有西岸這些建築物的。
春秋閣、龍虎塔、玄天大帝像這些建築,全都是戰後由潭邊廟宇興建,屬於其附屬建築,例如春秋閣在1953年由啟明堂興建完工,龍虎塔由城邑慈濟宮在1976年興建完工、玄天上帝神像為元帝廟豐穀宮在1995年興建完工。而孔廟則是1977年由市府「填潭」,以中國北方宮殿建築風格興建。以今日觀點來看,這種未經環境評估、未經都審、隨意填潭的行為,都會被環團抗議「#嚴重破壞生態與景觀」,蓮池潭畔真正的「百年人文景觀」應該是舊城等建築群,怎麼時間一過,這些湖畔的「現代鋼筋混凝土建築」反而變成「珍貴的高雄特色」了呢?
如果以「龍虎塔已成為高雄地標」來論述,那麼,高雄近25年來,不乏超大量體的知名地標,例如85大樓(378m)、佛光山佛陀紀念館(108m)、夢時代摩天輪(102m)等等,那是否反向操作,只要能成為「新景點」,變成「外界認識高雄的重要地標」,那就應該興建呢?
也有議員指出,例如日本京都等地,都實施嚴格的高度與景觀管制,認為市府應該明確限制樓高。然而,京都市是在1976年依據《文化財保護法》143條第1項制定了《#京都市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条例》,並歷經修訂,在符合文部省「重要建築物群保存地區選定基礎」的地區,實施從高度、建物外觀、招牌樣式、顏色等完整的規範。先不論舊左營部落能否符合類似標準,如果照這種思路,應該先檢討的是龍虎塔正對面一整排的增建鐵皮屋「嚴重破壞高雄人文景觀」吧?
另外,蓮池潭東岸早已經有「湖岸第一排」的15層住宅大樓完工多年,而蓮池潭西岸的現代廟宇也早有超過20m高度者,那要根據哪種邏輯,才能一致性去特別限制新基地的高度開發呢?
如果我們來看其他日本水岸案例,如東京的蓮潭「不忍池」,其人文史蹟可追溯到江戶初期(近400年),但並沒有實施限建。而同樣有著350年歷史的濱離宮恩賜庭院,背後更是最高達210m的汐留超高建築群。當初開發時,東京都於核定更新計畫時,並沒有要求不得破壞濱離宮的背景天際線,而是在汐留的街區上,進行天際線分區配置,管理設計風格,讓景觀能維持協調。
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要「各個年代」的建築文化並陳,並互相尊重,又或者是不破壞「經典觀景角度」,那麼在程序上,最能直接發揮作用的,還是落實「#都審機制」,促使開發者調整量體退縮與造型,並提供 #多視角天際線模擬等可視化資料 供審查,並調整關鍵都審會議之時間和舉行方式,便於更多公民參與。
如果要進一步立法,則需制定高雄版的「重要建築物群景觀保存地區」相關自治法令,不論是哈瑪星等舊社區,或高雄車站、衛武營等大型地標公共建築,都能列入規範,要求後續開發維持協調性與避免遮蔽特殊角度,方能維持程序上的公平。
建築物設計規範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