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第2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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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建築法第28條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雲林縣議員 蔡岳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岌岌可危⚠️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於民國82年建置,至今屋齡已將近28年,昨日岳儒接獲網路陳情,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已造成公共安全疑慮,由於大樓緊鄰南陽國小以及北港國中兩學區,為學生與北港在地居民出入必經路段,更是北港鎮鬧區中心,讓民眾心生恐...

  • 建築法第28條 在 雲林縣議員 蔡岳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8 1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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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岌岌可危⚠️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於民國82年建置,至今屋齡已將近28年,昨日岳儒接獲網路陳情,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已造成公共安全疑慮,由於大樓緊鄰南陽國小以及北港國中兩學區,為學生與北港在地居民出入必經路段,更是北港鎮鬧區中心,讓民眾心生恐慌,若有異物掉落,後果不堪設想。🙏

    昨日岳儒向建設處長反映,今日岳儒服務處助理亦會同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科長鄭建財、北港鎮長蕭永義、里長蔡金源、建築師等人至現地勘查,現況構造實屬龜裂嚴重,基座水泥已斑剝裂開,部分鋼筋外露,以及鋼架移位傾斜,若遇上天災地震,後果恐不堪設想。🙏

    今日岳儒已正式行文,為保障住戶及用路人之安全,依據建築法第81條,建請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儘速緊急處理,以防範公共危險情事之發生,造成不可挽回憾事。

    #岳儒提醒大家出入請注意安全

  • 建築法第28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3 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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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⒈特種文書之意義

    刑法第212條對於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

    ⒉為什麼偽造特種文書罪之法定刑較偽造公(私)文書罪低?

    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

    ⒊特種文書與公文書在規範意義上的區別

    其與公文書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個體制較為健全文明的國家社會,國家或公務員往往具有較強的保證功能,一般社會大眾信賴國家有健全的各種法律規定、登記規則與文書制度,因此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利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難謂為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種文書。故是否為「特種文書」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 #應依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

    ⒋本案分析

    本件上訴人偽造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雜項執照」,屬建築法第28條第2款建築執照之一種,非經申請不得擅自建造,此類執照必須管理之目的主要在於確保建築(雜項)工作物的設計與施工過程符合規範之要求,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自屬關於不動產中之建築物重要權利取得之影響公眾重大福祉事項,為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而非特種文書。上訴人予以偽造並行使,原判決亦於理由乙、二、(一)及五內詳予說明成立本罪之論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本判決會放入刑分體系解題書六版內

    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 建築法第28條 在 愛亂叫的哈士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1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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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法第97條安全梯


    林亮君議員於7/8臉書指出,大巨蛋有五座安全梯尚未完成防火區劃,就要發建照是破壞行政體系,藉此引用他FB的內容嘗試說明之


    1.建管處已認定這五座樓梯不是單純室外梯,而是室外安全梯,所以依法要施做防火一小時以上的牆壁與防火門,這點林亮君臉書上寫得沒有錯(圖一)


    2.林亮君議員堅持要將這部分送回台建中心做性能審查,取得免除第97條規定之核可,這點是錯的,根據都發局107年3月17日新聞稿(時任局長林洲民),『台建中心代表亦明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7條、127條,依內政部防火性能設計審查要點第4點並未授權台建中心做性能審查』(圖二)


    3.其實這篇新聞稿我是從林亮君助理吳錚的FB抓到的,所以可能吳崢沒跟他老闆說林洲民已經跟台建中心開會過,第97條不歸台建中心管


    4.那違法的樓梯要怎麼處理,在7/7議員會勘時遠雄代表已經說了會將樓梯修改成符合法規的形式,建管處也將此項目列為施工完成、請領使用執照前的必抽查項目,所以未來這五座樓梯一定會依法改善成符合建築法第97條的樣子


    5.但目前大巨蛋仍然為法院裁定『停工』狀態,依法只能施作14項安全維護工程(圖三),而防火牆跟防火門根本不屬於這14項裡面,建照不發遠雄也沒辦法動工阿...


    6.林亮君議員引用『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四條』的解讀是錯的,目前大巨蛋是處於『建照變更』而非『建照申請』,也就是只針對建物與設計圖面不符合的地方進行審議,而這五座樓梯『根本不在此次變更範圍』(圖四&五),這是在2015.01.22林洲民擔任都發局長任內通過之設計,更別說不發建照遠雄沒辦法改阿....


    7.為什麼會在建照上註記改善事項會是個先例,因為這個樓梯改善本來就不該在審查建照階段處理(這點建管處官員在7/8大巨蛋說明記者會上有公開說明),之前的人根本把程序搞混,弄一個似是而非的東西丟到社會上做輿論壓力,才弄得現在必須以一個特例註記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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