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扣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扣繳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扣繳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ayins ((‧Q‧))看板Accounting標題[請益] 詢問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問題...


委託某社團法人建築師學會作建築物相關的評估,該會請款時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

」。經詢問該會,回覆「發票」為該會代辦的相關管理行政費用,「代收轉付收據」則為

該會轉交予學會下面建築師的執行業務所得,買受人(我們公司)針對該學會代收轉付部分

僅需列單申報,學會才是扣繳義務人。該學會引用下列函釋




財政部88/03/31台財稅第881907968號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

業務,實際上既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

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

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各該公會處理

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想詢問大家:

1. 由於函釋指的是公會,那以社團法人形式成立之建築學會是否也適用?

2. 我們公司「有責任」去確認該學會確實無差額轉付建築師嗎?和如何確認?(詢問北區國

稅局,他說我要去確認,但是我要怎麼確認?)

3. 若假設該學會確實可以分別開立發票及代收轉付收據,那我們公司僅需列單申報代收

轉付(執行業務所得)部分的法源依據為何?



先謝謝回覆的版友們,問了國稅局之後還是不太了解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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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ey: 1."會員"制才適用;2.憑證抬頭"均為"第三者即明顯可辨,而非 08/08 09:54
aguey: 貴公司 08/08 09:54
aguey: 3.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開立發票;營業稅法第2,8條,統一發 08/08 09:56
aguey: 使用辦法第4,8,17條 08/08 09:58
wayins: 關於3.的回覆有點不太了解,是指代收轉付執行業務所得毋須 08/08 21:43
wayins: 列單申報,因其為代收轉付的意思嗎?很謝謝你的回覆 08/0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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