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教生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建教生勞基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建教生勞基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站內ServiceInfo標題Fw: [討論] 誰出賣了建教生?...

建教生勞基法 在 尼克小姐|精神科職能治療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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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phinn (單身男子公寓) 站內: Employee
標題: [討論] 誰出賣了建教生?
時間: Sat Dec 31 04:15:22 2011
關於【建教生權益法】一事,
如果不在今年深入探討來龍去脈,
勢必要等到下一個4年才會有人重視。

3.5萬建教生,是學生?還是勞工?

他們是弱勢中的弱勢,這些小朋友生活在你我週遭。

每當我看到建教生被嚴重剝削的新聞時,心理不免難過萬分。

不禁想問,18歲的生活為何如此殘酷,他們做錯了什麼?
有些弟弟妹妹才剛從國中畢業,剛滿15歲的他們做錯了什麼?

這段期間不正是思想成長期嗎?夢想、期待、志願,悄悄在心中埋下種子的時間嗎?

我們不都是這樣長大嗎?青春期的夢想最純真。
為什麼成年人可以剝奪青少年的夢想?

這篇文章會很長,無法完整閱讀的話,可以抓顏色重點看

文章架構:

一、時間脈絡
二、你不知道的真相
三、結論

在進入實質探討前,
先釐清這次的對象、範圍,以便進入核心議題。

權利主體 :建教生

主管機關 :教育部、勞委會

現行法律 :1.職業學校法9
2.專科學校法34
3.大學法38
4.勞基法64 (準用第8章技術生規定)

現行法規: 1.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2.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一、時間脈絡

先從「立院法議事系統」資料庫搜尋歷年事件
http://lis.ly.gov.tw/ttscgi/ttsweb?@@01B39275B202B8483921

(1)97年12月在野黨提出「建教生學費補助」議案,
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行政院研處。

98年 2月教育部提出「就學安全網」計畫,
針對立法院院會決議所做出的行政答覆。

(「就學安全網」計畫,原始資料)
http://www.edu.tw/files/list/B0039/附件-4就學安全網報院計畫(定案版)-高.pdf

(「就學安全網」計畫,網路公告)
http://140.111.34.220/safe03.php






(2)99年1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
「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建教合作制度下建教生之困境公聽會會議

會議主持人:洪秀柱立委
會議目的:修正勞基法第68條,調整「技術生人數門檻1/4比率」
會議結論:

第一、教育部應主動負起責任,協調勞委會,
視產業類別之不同及配合產業結構之改變,
調整建教生人數限制。

第二、教育部要加強建教合作之相關企業,落實建教合作的審核管理及監督機制,
以保障建教生的權益。

第三、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的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辦法,
並協調勞委會進行勞基法第8章有關條文之檢討與修訂。

(99年1月6日公聽會,會議紀錄)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90800;0041;0069

(99年1月6日公聽會,教育部書面資料)
http://npl.ly.gov.tw/npl/report/990106/4.pdf

(3)99年10月執政黨與在野黨6人共同提出
「教育部與勞委會應針對建教生權益訂立專法」議案,
立法院決議通過,函請行政院研處。

(99年10月12日立法院院會紀錄,P.182)
http://lis.ly.gov.tw/lgcgi/lgttsimgpdftxt?d0cfc6c6d0cfcaccd0cfcec4cfcecccac4cfcdccca

後續產生兩種版本,

100年 9月提案:(行政院版)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
(簡稱「建教合作法」)

100年11月提案:(民間團體版)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
(簡稱「建教生權益法」)

以上兩案,皆在100年11月立法院「委員會」黨團協商程序中停滯,胎死腹中。




二、你不知道的真相

(1)99年立法院公聽會:

真相一、資方「一致」要求開放技術生人數門檻1/4。

「全家便利商店 宋啟辰經理」:
要求有條件式開放技術生人數門檻。(P.42-43)

「東吳高工 洪坤雄主任」:
要求依據產業類別不同,有不同的規定。(P.44)

「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洪雅齡秘書長」:
要求合理開放人數比例,並要求建教生不依基本工資投保,
而是依實際薪資投保。(P.47-48)

「統一超商 羅文機經理」:
企業畢竟不是慈善業者,它有它的使命,並且要顧及股東權益.......
要求減免租稅或鬆綁不合時宜法令。(P.49)




「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許景然理事長」:
技術生1/4門檻會阻礙經濟成長,無法讓我們的社會更進步.......
這次洪委員出來替我們這些特別產業主持公道,
是正義之神,我們應該給她鼓勵一下。(P.51)

「曼都股份有限公司 羅淑芬總經理」:
北部建教生成本很高,除了要負擔他們的學費之外,
還要負擔他們的食宿及教育訓練成本,
成本大致在3萬元以上...........
另外在民國93年,包括洪委員等多位委員都曾關心過建教生的問題.......(P.53)

資方一致要求開放技術生人數門檻,希望不要侷限在1/4比例,
而洪立委與資方的關係可從業者的發言中,略知一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後續舉辦了3場民眾公聽會,
再依據這3場的會議結論,制定了後來100年行政院版本的「建教合作法」草案。





真相二、權力嚴重失衡

資方:12人,立委3席、學者1席、教育部2席、教師代表1席、業者5席。
勞方: 7人,立委3席、學者1席、勞委會1席、教師代表2席。
中立: 2人,立委2席。

99年立法院公聽會發言者如下:

1.立法委員:8人

洪秀柱(主持人,堅持修改勞基法第68條,「放寬」技術生人數門檻)
趙麗雲(主張修改勞基法第8章,「調整」技術生人數門檻)
江義雄(主張修改勞基法第68條)

鄭金玲(中立)
黃志雄(未出席,提出書面資料,中立)

林正二(勞方立場)
黃淑英(勞方立場)
林淑芬(未出席,提出書面資料,反對放寬人數)



2.資方代表:5人 (前面已詳述)

3.教師代表:3人 (全國教師會 劉欽旭理事長,勞方立場)
(全國教師會 黃耀南常務理事,勞方立場)
(東吳高工 洪坤雄主任,資方立場)

4.學者代表:2人 (非常謝謝 邱駿彥教授,保障建教生權益)
(師大工業教育系 鄭慶民教授,立場偏向資方)

5.政府代表:3人 (教育部政務次長)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


最重要的關係人,建教生代表??? 建教生家長代表???一個都沒有!!

(雖然後續辦了3場民眾公聽會,建教生、家長代表得以參加,但無力回天。)






真相三、教育部政務官淪為資方打手!

政務次長:我們建議勞基法第64條增列第4項,「本法第68條所稱技術生人數,
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其比率由勞委會會同教育部依產業類別分別訂定之。」
(P.54)

前面業者大力提倡,放寬技術生人數門檻,
教育部在後面做出這樣的建議,等於是大力贊成業者的提議。

若非勞委會孫處長堅持「勞基法是最低標準」的立場,
恐怕3.5萬名建教生在這一場立法院公聽會裡,
早已經被「看得見的手」蹂躪不堪。








(2)100年立法院委員會審查:

真相一、行政院版本再度踐踏建教生權益

該草案第3條明定,
「建教生訓練契約」為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於一定期間內,
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
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第18條甲案明定,
為因應建教生接受職業訓練之需求及建教合作機構之經營型態,
建教合作機構得與建教生及學校,在下列各款規定之情形下,
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許可。

一、建教生年滿16歲。
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第28條明定,
建教生比例仍以1/4為原則,但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建教合作機構之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工作特性、季節及地域或行業類別等因素,
另定招收建教生之比率及應遵行事項」,以不超過1/3為上限。

第29條明定,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8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
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其他條文不詳述,單這4個條文,就已經把建教生的權益徹底踐踏在地上!!

1.建教生抽離勞基法,失去「工時、休息、例假、休假、童工夜間禁止工作」
等等基本保障。

2.教育部有權力針對特定產業,擴大建教生人數比例,
進而減少正職工作者人數。

很明顯,這是教育部討好資方的主張--「節省成本」!!

不僅設立「開後門條款」(特殊產業可另行約定勞動條件)出賣建教生,
更是徹徹底底把建教生權益踩在腳下。







真相二、誰站在資方?

有鑑於行政院版本,荒腔走板,嚴重出賣建教生權益,
民間團體「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與在野黨立委共同提出民間版本,
試著力挽狂瀾。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委員提案第12822號
http://lis.ly.gov.tw/lgcgi/ttspage3?17@1689565094@1@07080872:127-140@@F1E372C5E26730B246A2

卻在立法院「委員會」黨團協商程序中,被少數執政黨立委擋了下來。
何謂少數立委,在99年立法院公聽會過程,即可略知。








三、結論

18歲的青春,不該被成年人剝奪。
18歲的夢想,不該被成年人消滅。

立法院基於「法律案不續期審查」原則,
下一期「建教生權益法」立法程序勢必要重新來過。

民主時代,立委在立法院裡有言論免責權,不受民事、刑事責任的拘束。
但,選民可以對立委要求負起「政治責任」。

花了2天抽絲剝繭,整理相關資料做出這篇文章,
雖然可能被貼上政治標籤,但我想,正確的事還是要做

如果您是建教生的家長,請您勇敢要求立委負起「政治責任」,請用選票做出決定。
如果您曾經是建教生,請您勇敢捍衛下一代的幸福,請用選票做出決定。
如果您現在是建教生,請您記得建教合作這3年的血汗,
成年後請用選票做出決定。

以上內容,歡迎轉載,
所有資料均已經查證,並附上原始檔案連結。
網路版新聞,請參考「公視新聞議題中心」http://pnn.pts.org.tw/main/?p=3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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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dophinn (123.205.186.119), 時間: 12/31/2011 04:28:56
minejel:完全不知所云的一篇.... 12/31 06:13
dophinn:這是基於前兩天新聞,「建教生權益法」修法被擋下的感想 12/31 15:29
dophinn:新聞裡面只提到少數人阻擋,我只是想釐清事件的來龍去脈, 12/31 15:30
dophinn:抓出誰是少數人,誰討好資方,誰出賣了建教生權益。 12/31 15:31
dophinn:前兩天新聞,「勞工最X的5件事」,http://ppt.cc/HQcv 12/31 15:38
hong888:建教生=幫企業打工,還要付錢給學校賺 01/0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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