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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廣告不實申訴產品中有2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感謝爺爺丁丁的參與,今晚再度衝撞遊戲橘子的台子! 機率好死不死又是「剛好」2.3%,連續兩次花費上百萬製作後都是這個結果。 其實對有一點點統計學概念的人來說,上次的數據就已經有十足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個紫布的真實機率是遠遠低於10%的,加上這次200萬鑽也「剛好」2.3%,還願意相信是玩家消費過程手太黑...
廣告不實申訴 在 薛弘偉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0:01:09
感謝爺爺丁丁的參與,今晚再度衝撞遊戲橘子的台子 機率好死不死又是「剛好」2.3%,連續兩次花費上百萬製作後都是這個結果 其實對有一點點統計學概念的人來說,上次的數據就已經有十足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個紫布的真實機率是遠遠低於10%的 加上這次200萬鑽也「剛好」2.3%,還願意相信是玩家消費過程手太黑,而...
廣告不實申訴 在 小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30 20:56:13
【緊急告知,小玉30萬粉專被刪除】 昨天我收到一封(假FB)傳來的訊息 裡面內容提到,我的粉專小玉xiaoyu 涉及詐騙.廣告不實等檢舉 如果不處理將會被停權 經紀人在5/26晚上傳給我 由笑笑代為登進那個藍色連結處理 然後..網頁要求輸入了【我的FB帳密..】...
廣告不實申訴 在 波波研究室|Popo Lab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34:18
🔎 #你知道你家電視有哪些頻道是誰決定的嗎? ⠀ 答案就是 #NCC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想不到吧。 ⠀ NCC這個名字聽起來可能很陌生,事實上,我們每天看電視、打電話,都和NCC脫不了關係ㄚ。家裡電視台各種頻道的撤換和上架,電影台可以撥哪些電影、一年至少要有幾部新片,《蠟筆小新》是保護級還是普遍級;...
廣告不實申訴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感謝爺爺丁丁的參與,今晚再度衝撞遊戲橘子的台子!
機率好死不死又是「剛好」2.3%,連續兩次花費上百萬製作後都是這個結果。
其實對有一點點統計學概念的人來說,上次的數據就已經有十足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個紫布的真實機率是遠遠低於10%的,加上這次200萬鑽也「剛好」2.3%,還願意相信是玩家消費過程手太黑,而不是台灣特別版的人,我只能用愚蠢來形容你的腦子。
從8/27開始就有一堆玩家去公平交易委員會以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聯署抗議,但幾天後公交會回應說「現階段尚不足以產生涉有廣告不實之合理懷疑,本會爰難據以憑辦。」
你說證據不足,那我就備妥證據去行政院消保會申訴,我提供了遊戲橘子公告「所有商城機率與韓版一致」以及韓版公布機率10%的截圖,還有以科學邏輯證明機率絕對遠遠低於10%的算式,以及橘子修改公告自行承認機率不同的證據,但至今20天仍然沒有收到任何回應,是在搓湯圓還是拒絕協調把消費者當白痴?
從各大平台的廣告內容可以發現,手遊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市場,具有相當龐大的商機,有多少人為此砸大錢迷失了自我,甚至貸款借錢玩到家財散盡妻離子散?
要求遊戲公司公布虛寶機率,讓玩家能夠控制消費的風險,難道有這麼困難嗎?
作為台灣遊戲業領頭羊的遊戲橘子集團,難道不願意負起這一點點的社會責任嗎?
就算你寧可為了多賺一點錢拒絕公布機率,那你公告欺騙消費者說機率與韓版一致但實際連1/4都不到還可以裝死近一個月不回應到底是什麼意思?
難道台灣真的沒有王法了嗎?
高價虛擬寶物不公布機率,讓玩家漫無目的砸錢,還口口聲聲說遊戲設定與韓版一致,但韓版公告說是10%啊為什麼我做了將近500次結果是可笑的2.3%?
難道台灣人的收入是韓國的四倍嗎?還是台灣人的智商只有韓國人的1/4可以縱容你這樣欺騙消費者?
這種行為台灣真的無法可管嗎?還是說在你眼裡台灣人就是比較有錢,所以同樣的道具才賣我比較貴,我還得謝謝劉柏園董事長這麼看得起我們嗎?
希望能有立委出來催促轉蛋法的通過,提供保底以及虛寶機率讓玩家在消費前可以足夠充分的掌握風險以及預算,還有把誤導消費者花費數百萬卻草草改了公告就裝死到底的遊戲公司請出來給一個交代。
9/24 Dinter
廣告不實申訴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廣告不實申訴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近日有一則新聞:知名汽車經銷商對新購車的車主,提出只要定期回廠保養就能延長保固的優惠方案,但旗下保養廠的處理方式卻認為如果沒有定期回廠保養,不但會喪失延長保固的優惠方案,連基本保固都會失去效力,業者於新聞刊出後澄清是保養廠誤解了保固手冊的內容,並通知車主不會影響後續保固的效力。
謝憲愷律師表示,針對經銷商所提出的方案,保養廠應依照該方案的內容履行為車主保養的服務,且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如果提供的服務與廣告內容不符,將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機制進行申訴。
回到本件新聞的內容中會發現,汽車經銷商與車主之間所簽訂的購車契約中,針對汽車售後服務提供四年的保固,並對符合定期回廠保養資格的車主,提供升級為五年的延長保固,而這段內容已經明確記載在汽車的保固手冊中,文義是指購車契約的內容已包含提供四年的基本保固。
然而,保養廠的處理方式明顯地與汽車保固手冊的文義不同。保養廠認為如果沒有定期回廠保養的車主,會連四年的基本保固一併喪失;保養廠對消費者所提供的服務顯然是將低於原先購車契約及保固手冊的記載內容,將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廣告不實的規定,而消費者針對 #廣告不實 的情事,可以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 提起訴訟,而針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的51條,視企業經營者的個案具體事實,請求1倍至5倍的民事賠償金。
另外提醒民眾,如果碰到消費爭議的相關案件,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進行申訴,也就是在上班時間(不含午休)內直播1950,向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也可以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上網提起消費申訴,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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