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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廢食用油法規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蔡英文總統宣布台灣將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的議題,引起在野黨和民間社會相當大的質疑和抨擊。 關於開放進口相關配套內容的缺漏,以及程序上法規命令預告期在毫無急迫性的情況下從60天壓縮至7天,甚至選擇在立法院休會期間迴避監督等問題都已經被罵過一輪了,我也不再贅述。 但我想特別提醒蔡英文政府和...
廢食用油法規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蔡英文總統宣布台灣將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的議題,引起在野黨和民間社會相當大的質疑和抨擊。
關於開放進口相關配套內容的缺漏,以及程序上法規命令預告期在毫無急迫性的情況下從60天壓縮至7天,甚至選擇在立法院休會期間迴避監督等問題都已經被罵過一輪了,我也不再贅述。
但我想特別提醒蔡英文政府和民進黨,別忘了雖然你們認為開放萊豬是外交和經貿上可能為台灣加分的議題,但它的本質仍必須回到食安風險與產業衝擊上進行更細緻的討論與溝通,才能減少民間社會對開放的疑慮和反對。
#別用錯誤的方式溝通風險
食品安全的風險溝通非常重要,而且好的溝通絕對不是突然丟出兩份委外的風險評估報告,要民眾在短短7天內讀完並給意見。或是不斷地透過媒體跟網路輿論反覆強調「要每天吃33片排骨吃個5到10年才會影響健康」,甚至在網路上用輿論霸凌擔憂萊豬會影響健康的人,嘲諷他們這麼關心食安為什麼不吃素,或是如果這麼關心食安,頂新怎麼還沒倒之類的酸言酸語。
其實看到執政黨選擇用這種方式溝通風險,我非常地難過且憤怒,這不但是對風險溝通這門專業的踐踏,更是對民主與台灣社會共同體的撕裂與傷害。
#曾經有個好的典範
蔡英文總統和民進黨政府可能忘記了,面對食安的風險溝通,他們在2016年及2017年,都曾嘗試過用更公開透明,更大眾參與,更接受民主監督的方式來處理食安問題。怎麼今天就選擇用這麼粗暴的方式來處理呢?
2016年底,蔡政府同樣是為了與日本的外交和貿易考量,要開放日本四個縣因為福島核災後禁止食品輸台的禁令,當時的民進黨政府同樣犯了溝通上的大忌,三天內在全台排了10場公聽會,不但讓民間社會感受不到政府想溝通的誠意,更給當時正在進行黨主席選舉的國民黨主席參選人議題操作的可趁之機,藉此大鬧特鬧搏版面。
但隨後行政院長林全就宣布將要以「準聽證」的規格,召開一系列開放民眾參與,跨部會部長級官員親自上陣回應民間各種質疑,同時會根據會議共識與記錄,做成對管理措施的改善並追蹤後續進度。
當時更可貴的,是林全院長承諾,如果這個會議真的無法釐清民眾的憂慮,行政院也願意保留維持不開放的選項,因此不會預設會議結論。
這一系列會議,因為國民黨及中華統一促進黨等成員惡意杯葛,甚至故意製造暴力衝突讓會開不下去,不願回到議題上理性討論,最後只開成了一場,但這場的效果溝通效果仍有成效,民間社會確實對政府的管理措施及風險評估,指出邊境管理仍待解決的問題,後續也在行政院的追蹤下有所改善。
而這次經驗其實也開啟了2017年初,許多場跨部會與民間團體溝通交流食安管理議題的會議,主題從農藥標準與管理、廢食用油回收到校園午餐國產食材,其實那時候的民進黨政府確實很用心在與民間溝通食安問題,也相對開放地願意接收民間的意見。
但在這次開放萊豬,我們卻完全看不到願意溝通的姿態,反而變成是狹著防疫累積的民意,趁著立院休會,在野黨積弱不振時,靠著網路輿論及媒體優勢要對任何提出異議的人攻擊撻伐,無視溝通與監督強渡關山也面不改色。
如果說現在反對力量貧弱對執政黨是天賜良機,我認為執政黨更應該藉這個機會建立風險溝通的典範,執政是一時的,好的制度典範卻會是長久的,一如我們會記得2016年的林全院長曾經在民意壓力那麼大的情況下,決定用準聽證規格的公聽會與民間溝通,這是個很有勇氣的選擇。
#食安問題其實是治理能力的信任危機
最後我想強調,現代社會的食安問題,大部份的根源都是民眾對政府管制能力及科學評估的不信任所致。當民眾不信任政府與科學家時,即便是科學證據做成的風險評估也完全不會被採信。
歐洲的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簡稱EFSA),很早就開始重視讓民眾及利害關係人團體能夠從前端的資訊公開、中間風險評估的科學研究如何執行,到末端源頭邊境和市場的管理措施都能夠參與進來和政府溝通,把建立信任放在最核心,讓風險溝通這件事情是從講求科學方法與證據的風險評估,到具有政治協商折衝的風險管理都能夠有外部的參與,才能夠逐漸建立起民間社會對政府在食安風險評估和管理上的信任。
其實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也有提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而為了建構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政府得邀請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甚至營養學、醫學、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各類諮議會,討論風險如何評估和管理。
狂牛症BSE以及日本受核災影響地區食品的抽樣檢驗研究都有在「#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中進行討論。
其實根據食安法,這次美豬美牛的兩份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如果都沒有經過「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的討論與認可,那它們究竟是經過專家與民間團體審議後的風險評估結論,還是僅僅是衛福部的委託研究案,我認為恐怕只能算是後者。
萊豬的開放甚至是明年一月的事情,明明還有幾個月,為何整個決策迴避討論與監督急成這樣,實在令人難以理解,但我真的認為,我們還有時間好好討論。
台灣的公共政策史上絕對不缺蠻橫硬幹的政府,但如果要建立一個風險溝通的典範,#現在可能是最好的時機。
廢食用油法規 在 楊典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營養午餐是以營養、健康與安全為目的,卻因法規不明、主管機關疏忽,導致廢食用油回收的回收申報率不佳!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58271
廢食用油法規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檢完美切割 法院錯誤適用法規 聯手縱放頂新
魏應充真的無罪嗎?
去年高檢署針對正義問題油品統合各地檢署偵辦進度,最後只有彰檢及北檢起訴頂新魏應充。高雄、嘉義、台南、雲林則針對不同廠商各別起訴,卻同時放過魏應充。
根據北檢去年10月21日的起訴新聞稿內容得知,北檢發現「魏應充所屬之頂新集團轄下因有頂新公司、正義公司等多家糧油事業公司,為統籌各公司之糧油經營決策,及掌控各公司損益情形,自95年間起另成立糧油事業群,由魏應充擔任事業群董事長、常梅峰擔任事業群總經理,…,且定期由魏應充、常梅峰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及各公司之月會,而主導事業群下各公司油品事業之原料購入、配方擬定及銷售策略等事項」。而且這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不僅可以指示味全公司向特定廠商購買油品,甚至連味全販售的多款調和油的「配方成分」,都可以透過這個決策會議進行指示。
也就是說,可以合理推論這個由魏應充主導的「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可以主導味全與正義公司所有的油品原料購買來源以及製成配方!
此外,正義公司的油品,主要有三大來源:(1)永成進口澳洲、越南飼料油,再透過加拾伊等三間商行賣給正義公司(2)久豐進口澳洲、越南飼料油,再透過泳宸以及禾鋐兩間商行賣給正義公司(3)晉鴻進口香港金寶運飼料油,經由鑫好公司賣給正義公司。
但是根據永成及久豐公司在2014年1到8月自國外進貨的資料,永成1萬多噸進貨中,只有牛油、魚油和棕櫚油。而久豐的9百多噸的進貨細項也找不到豬油,只有魚油及棕櫚油,到底永成供應的油是什麼來歷?是回收油?是飼料油?
另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103訴字567號判決,法院更發現,由於永成的油管相連,有其他油脂相混的問題,「被告蔡鎮州、蔡耀鋐販賣、交付至正義公司之豬油,混有不可供人食用之廢棄物即豬油淋巴熬成之豬油,…,並混雜不可供人食用之廢食用油、其他飼料油,…,則被告蔡鎮州、蔡耀鋐上開販賣、交付至正義公司之食用油『原料』不可供人食用,已極顯然」。
也就是說,從永成流到正義的油,甚至還包含回收油!因此正義油品掺偽假冒至為明顯。
但是高檢署介入「統合」各地檢署之後,便將正義問題油品的案件偵辦進行切割分工。導致彰化地檢署只偵辦頂新從大幸福進口飼料油的部分,北檢也只處理「味全香豬油」的部分,目前就只有這兩處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及總經理常梅峯(如附表)。對於正義公司明知且購買問題油品,沒有任何地檢署針對頂新魏應充起訴。
也就是說,經過高檢署的「超完美切割」,竟沒有任何一處地檢署針對頂新魏應充所主導的「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介入並且影響正義購入問題油品的部分進行偵辦!
彰化地院的判決大有問題!
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管制體系,是從食品的「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從源頭到輸出都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管制範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也就是說,本法規範的「食品」本來就包含「原料」。
但彰化地方法院的逕自認定「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顯然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的定義有所曲解。
況且,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假冒」行為,就會構成第49條第1項的犯罪行為,依法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有沒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是「致危害人體健康」,則是第49條第2項的問題。
彰化地院在新聞稿中既然都提到,彰化地檢署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起訴,但地院卻在判決中忽略「攙偽、假冒」行為的部分,反而以極大篇幅討論「酸價」與「重金屬是否能在精煉程序去除」的問題。最後竟用第2項「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來決定第1項「攙偽、假冒」的適用範圍,根本是錯引法令,縱放魏應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