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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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餐飲業者真的要對於食材做好衛生控管, 不能讓蒼蠅跟消費者一起吃同一份餐點啊! ※讓消費者跟蒼蠅共食豬血,可能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遭處以新臺幣60,000元以上200,00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31 08:30:12
    有 8 人按讚

    <跟蒼蠅共食好吃的豬血>
    餐飲業者真的要對於食材做好衛生控管,
    不能讓蒼蠅跟消費者一起吃同一份餐點啊!

    ※讓消費者跟蒼蠅共食豬血,可能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遭處以新臺幣60,000元以上200,00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豬血血水亂流、汙染環境,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遭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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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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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食安 #豬血 #攤販 #小吃 #夜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劉耀鴻律師 #law #lawyer #attorney #attorneyatlaw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26 20:09:01
    有 531 人按讚

    【超合法的放炮指南!】
    
    過年期間,半夜鞭炮聲音一直響起,有些人認為這是把去年的晦氣去掉;有些人卻認為這會影響到晚上的生活——那我們的法律管得到鞭炮嗎?
    -
    🧨要放鞭炮,不要在台北的公園!
    
    《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公園不可以放鞭炮。如果你被抓到,可以處罰新台幣 1200~6000 元的罰鍰!
    
    所以各位台北人,如果想要放鞭炮,可以在空曠的地方放,但就是不要在公園。另外,依據《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原則上晚上 10 點到隔天早上 8 點,不可以放鞭炮。但因為除夕和年初一實在太特別,所以例外的放寬喔!
    
    除了春節之外,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都是屬於例外放寬的節日,所以如果你在台北,這時候可以放鞭炮,但不要在公園放,除夕和初一可以盡量放。其他日子就別在晚上放鞭炮囉!
    -
    🧨小朋友要放鞭炮,爸媽不陪要被罰!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如果小朋友要放鞭炮,一定要有父母陪同,如果爸媽不在身邊,會被罰新台幣 3000~15000 元的罰鍰!
    -
    🧨放完鞭炮,記得垃圾一定要收!
    
    放完鞭炮,記得要把遺留下來的垃圾清乾淨。如果你不清理,可能會被處新台幣 1200~6000 元的罰鍰!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指定清除地區」(每個縣市的範圍不太一樣,像台北市全市都是「指定清處區域」),嚴禁有「其他一般廢棄物」。
    
    因此放完鞭炮一定要好好收拾,不然你的紅包錢罰下去,國家會感謝你的。
    📖相關法條:
    1⃣️
    《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14 款:「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2⃣️
    《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3⃣️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元旦、春節(農曆一月一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
    5⃣️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0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6⃣️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7⃣️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過年 #鞭炮 #放鞭炮 #🧨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9 08:00:57
    有 30 人按讚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下)

    🔎重點整理🔎
    三、實務爭議
    (一)交通禁制標線
    1.對物的一般處分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裁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既然本條用語為「發布命令」,該命令又非如同條例第6條之臨時性措施,且無「當前」可得而確定之相對人,似應認其性質 接近法規命令。惟交通標誌又與一般之法規命令有所不同, 除其表現形式及作成之程序,不同於一般之法規命另外,並且一經設置即發生效力,不同於法規命令公布後第3日始行生效。且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據該法第92條第2 項後段,已將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之決定或措施,納入一般處分概念,交通標誌、標線有其適用餘地,自此應將交通標誌、標線定性為「對個別路段所為之物之行政處分」。
    2.對人的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禁制標線,其在對用路人行止有所規制,課予用路人一定之不作為義務,違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設有處罰規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雖非針對特定人為之,然依其一般特徵仍可確定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之停車人為規範對象,核其性質自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一般處分。

    (二)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1.法規命令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授權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得予以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被告)即依此授權,於92年12月17日以彰環廢字第0920040527號公告「彰化縣全縣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是以,上開公告性質上係屬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乃抽象性之規定,亦即明示執行機關應負之清除責任區域,及不特定人民於指定地區範圍內應配合而不得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之反覆性、多次 性規範,自與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之概念有別。
    2.一般處分說(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指定清除地區之公告,核係對於「物之公法性質」為規制之一般處分。經指定地區,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執行機關得視其特性增訂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並禁止為同法第27條各款行為,違者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論處(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27條及第50條第3款參照)。此種處分雖非對「人」規定其權利義務,而係對「物」規定其法律地位,然此種對物之規制,係用以作為人之權利義務之根據,因此亦間接及於人,而具有人之效力。由於此一規制所涉及者,為與該特定物產生關聯,從而界定其範圍之「多數人」,故將之納為一般處分概念。因此,因「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而權利受有影響之特定人,非不得以該公告為行政處分,提起以此為對象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參照)。至於同法第27條第11款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則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乃為法規命令性質,現行法制尚不容許以此為對象而爭訟。惟是否定性為「污染環境行為」而應禁止,其範疇本須視行為作成區域而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款所列舉應予禁止之行為(包含第11款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環境污染之行為),均限定於「指定清除區內」發生者為限,是「指定清除區域」之確立為認定污染環境行為之前提,前者公告為行政處分,後者公告為法規命令,非得混淆。當然,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如係就已確立之指定清除區域內,再劃分特定區域為個別化、特色化之規範,則可單純認係法規命令性質之污染環境行為公告,此有釐清之必要。

    ✏️考題觀摩✏️
    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問:
    (一)上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訂利用規則之性質為何?
    (二)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利用規則,是否違反行政法之原則?(106關務四等)

    同場加映「對人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nzEXY

    同場加映「對物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 http://bit.ly/2LsoDog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一般處分 #交通禁制標線 #指定清除地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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