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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抓到了!屏縣環警檢「天羅地網」聯手破獲非法棄置廢棄物
強力打擊環保不法移送法辦
為嚴密阻絕境外非法棄置廢棄物入侵,屏東縣環警檢持續展開「天羅地網」強力稽查行動,於日前夜間聯手破獲非法棄置廢棄物,當場查扣車輛等犯罪工具,並將駕駛帶回漏夜偵訊,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屏東地檢署持續擴大偵辦。環保局強調,「天羅地網」行動持續加強執行聯外道路重要路口可疑車輛攔查作業,不法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一經查獲絕對移送法辦。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與警察局里港分局聯手查獲業者非法棄置廢棄物,現場攔阻一部曳引車及抓斗式拖車載運廢塑膠等廢棄物欲前往三地門鄉非法棄置廢棄物,該駕駛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當場查扣抓斗式拖車等犯罪工具並將駕駛帶回里港分局漏夜偵訊,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持續擴大偵辦。
環保局重申,已與警察、司法單位建立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天羅地網」行動持續展開,防止非法清理廢棄物車輛進入,一經發現非法情事,即依法開罰移送地檢署偵辦,也呼籲民眾對於閒置農地或廠房出租,應謹慎考量並瞭解承租人之用途,避免出租給可疑人士作為非法堆置處理廢棄物之場所,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土壤整治費用,將得不償失!民眾如發現污染行為,請立即撥打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08-7351928,遏止不法業者非法堆置及處理廢棄物之污染環境行為,共同守護本縣好山好水的環境品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屏東環檢警追查數月 終破獲近年最大廢油泥偷倒案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數月前從棄置於新園鄉台17線、南州鄉國道3號交流道道路旁遭棄置裝滿廢油泥之53加侖廢鐵桶事業廢棄物中之微弱跡證,循線分別從設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數家上游桶裝原料經銷商開始追查,再往下游使用工廠及回收商等數十家業者,一層一層建置供應商、使用廠、交付鐵桶處理業者之網絡逐一傳訊,並分析鐵桶流向情資研判其關連性,抽絲剝繭予以縮小範圍釐清可疑對象後,隨即啟動檢、警、環之環保犯罪合作查緝平台,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派許英輝及甯先文等2位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枋寮分局偵察隊及屏東憲兵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展開查緝。
由於非法棄置者採取不定期載運少量於各鄉鎮遍地隨機棄置之犯案方式行跡狡猾,且從貨車上推落鐵桶棄置之犯案時間短暫,造成查緝困難,業經環保局洽詢台南、高雄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警政署保七總隊等單位追查多年均未能逮捕破案,致棄置者始終仍逍遙法外,持續游走在各縣市各鄉鎮隨機犯案。
經屏東縣專案小組人員數月來不時犧牲假日、晚上休息時間,依發現棄置廢鐵桶之地點及時間,忍受日曬雨淋、穿梭於道路車陣危險、蚊蟲叮咬之苦,調閱數百支道路監視器過濾篩選可疑車輛,終於查得該棄置廢鐵桶之車輛影像資料,但因該車籍設於台南外縣市,專案小組人仍不辭辛勞,契而不捨往返台南、高雄、屏東地區日夜執行巡查埋伏跟監勤務,並勾稽該犯案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及本縣新設遠端監控聯接外縣市之重要平面道路監視影像紀錄資料,比對推斷棄置者車行犯案習性,發現棄置者在平日白天駕車勘查路線地形,尋找方便利於逃離之棄置地點,於選定棄置點後,再於周末假日夜間出沒犯案,專案小組乃研判棄置者極可能選擇周末假日深夜再度犯案,故密切跟監注意犯案車輛行蹤。
果然在8月10日(五)晚間8時發現黃姓嫌犯利用滂沱大雨、夜黑人車稀少時再度駕駛犯案貨車,車上載運一只大型塑膠方桶及3桶53加侖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循高屏88號快速道路進入屏東縣境轉接國道3號高速公路直驅下南州交流道往台1線南下,專案小組人員研判再南下連續彎道路段查緝易生危險且搜證不易,爰於枋寮鄉台1線道路攔查該車,黃姓嫌犯當場坦承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受委託清除載運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自去(106)年起至今(107)年7月止陸續至屏東縣境內枋寮鄉、枋山鄉、林邊鄉、佳冬鄉、南州鄉、東港鎮、新園鄉、萬丹鄉等8個鄉鎮之台1線、台17線、台27線等重要道路旁任意棄置廢鐵桶裝油泥事業廢棄物,經初步清查指認統計共有85桶,其中一鐵桶內廢油泥經採樣送驗檢測結果,閃火點小於40℃,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專案小組再前往黃嫌位於大寮區之工廠內查扣黃嫌非法受委託清除堆置之大型塑膠製槽桶(1噸裝)內裝廢油泥事業廢棄物99桶、53加崙內裝廢油品鐵桶40桶及非法處理機具一批等,全案於8月11日(六)下午15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並同時觸犯同法第46條第1款及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1、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4、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刑罰規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經檢察官複訊並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羈押黃嫌獲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近期環保局協同警察局接連破獲不法業者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之環保犯罪事件,除了屏東縣政府團隊人員不分例假日夜、主動積極的查辦態度外、仍得歸功於密集設置的重要聯外道路監視系統,藉由遠端監控設施科技的運用及團隊橫向連繫的努力,讓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業者無所遁形。屏東縣政府呼籲,不法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任意棄置掩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已有刑責規範,除了刑罰身陷囹圄外、且仍需擔負清理廢棄物之民事龐大費用,可謂得不償失,並希望民眾能勇於檢舉遏止不法業者棄置廢棄物汙染環境行為,共同守護本縣好山好水的環境品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 在 台中市議員 張滄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里灌溉溝渠遭強酸汙染 環保局依法重罰並持續督導追蹤
日前有民眾通報大里區頂厝路灌溉溝渠魚群死亡,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獲報後立即前往稽查,發現水中強酸廢液來自位於7公里外的廢棄廠房,該廠房承租業者清理廠區時,將原廠內酸性廢液排至廠外,造成下游水源汙染。環保局表示,將依法對業者開罰,違反刑法部分,也將移請檢警依法偵辦;另外,針對廠房內仍留有部分廢棄物,將持續嚴格督導追蹤,要求廠房承租業者限期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進行清理。
議員張滄沂、尤碧鈴今(20)日在總質詢時關心大里區頂厝路灌溉渠道日前出現魚群死亡的情形,要求環保局查明。
市長林佳龍強調,他相當重視汙水排放問題,亂排放汙水將傷害河川整治與生態環境,請環保局務必嚴辦,對排放者採取重罰,以維護大自然生態環境。
環保局表示,日前獲報後已立即前往現場稽查,經過跨夜追查,發現水中強酸廢液來自位於灌溉渠道7公里外的廢棄廠房,為該廠房承租業者清理廠區時,將原廠內酸性廢液排至廠外,造成下游水源汙染。
環保局表示,該業者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強酸性廢液排出汙染河川,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將從重處分;此外,業者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具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有關違反刑法部分,環保局將移請檢警依法偵辦。
為避免殘餘酸性廢水持續流往下游擴大汙染,環保局啟動緊急應變,除協調大里區公所提供沙包,及調度民間廠商進行強酸廢液攔阻及抽除處理作業,相關緊急處置衍生費用將一併向業者求償。此外,因廠房內仍留有廢酸液、廢汙泥及太空包等廢棄物,環保局將持續嚴格督導及追蹤,要求廠房承租業者限期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進行清理。
環保局呼籲,廠商進行廠房整理應洽詢合法清除機構進行處理,切勿存有僥倖心態,任意排出或棄置酸鹼廢液、廢水或廢棄物,如經查獲必定依法嚴懲、絕不寬貸;而民眾若發現汙染情形,請即撥打環保局報案專線04-22291747,市府將儘速派員前往查處。
此外,張議員也關心環保局是否有列管汙染大里區農地的上游工廠?
環保局表示,為減緩大里區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汙染情形,環保局自100年起即加強大里溪周邊及上游區域的高污染潛勢列管事業稽查管制,包括放流水採樣、許可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查核等;自100年迄今共計稽查2,596家,查獲248家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均依法告發處分,裁處金額逾2,334萬元。
另外,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市府針對上述區域內違規情節重大業者,除處以罰鍰並督促其改善外,也已勒令3家業者停工,廢止1家排放許可證,並移送6家涉刑責業者,至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