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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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正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揭發韓國瑜與邱烽堯在中和的電線桿、變電箱貼滿他們的文宣後,雖然邱烽堯競選辦公室宣稱會請志工協助「處理」,但沒想到一夜過後,志工「處理」的方式是貼的更多! 變電箱從一張變成四張、電線桿也貼更密了,上面一樣有韓國瑜與邱烽堯的「簽名」,看到中和的市容被破壞這樣,我真的很憤怒! 面對這種狀況,我有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在 ????米娜?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7: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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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在 李正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0 07:00:39
    有 1,148 人按讚

    昨天揭發韓國瑜與邱烽堯在中和的電線桿、變電箱貼滿他們的文宣後,雖然邱烽堯競選辦公室宣稱會請志工協助「處理」,但沒想到一夜過後,志工「處理」的方式是貼的更多!

    變電箱從一張變成四張、電線桿也貼更密了,上面一樣有韓國瑜與邱烽堯的「簽名」,看到中和的市容被破壞這樣,我真的很憤怒!

    面對這種狀況,我有三個問題要請問侯友宜、韓國瑜與中和市民。

    第一問問侯友宜。

    請問韓國瑜、邱烽堯這種在電線桿、變電箱張貼選舉海報的行為,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亦違反新北市政府108年6月14日新北府環維字第1081073506號公告?環保局是否應該介入取締?

    第二問問韓國瑜。

    請問邱烽堯在您的故鄉中和濫貼您與邱烽堯的競選海報,這種破壞市容的行為是否經由你授意?若是,請你向您的故鄉與中和市民道歉。

    第三問問中和市民。

    因為選舉一下子消費921大地震、一下子將中和的市容被破壞殆盡,請問這樣的候選人是真心愛中和、愛台灣的嗎?

    我ㄧ再說,選舉不能忘記人性、不能忘記初衷。

    邱烽堯為了選舉,破壞市容、消費921大地震,而且至今不道歉、迴避記者詢問。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他都是一個不適任、而且應該被淘汰的政治的人物,因為他已經喪失了基本的人性與初衷,我呼籲明天所有中和市民用選票來淘汰邱烽堯。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在 李正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9 13:46:20
    有 948 人按讚

    剛剛網友傳了一些照片給我,我看了簡直不可思議。幾乎全中和的電線桿、變電箱,一夜之間都貼上了韓國瑜跟邱烽堯的競選文宣。

    選舉選到視法律如無物?

    經詢問新北市環保局,候選人在電線桿、變電箱等公共設施張貼競選文宣,不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亦違反新北市政府108年6月14日新北府環維字第1081073506號公告。

    況且,撇除法律問題,選舉結束後這些競選文宣張貼物該由誰來清除?是不是又要勞煩辛苦的清潔隊隊員一張一張的撕、一張一張的清除?又或者就是任由競選文宣貼在電線桿上破壞中和的市容?

    這樣的人跟我說愛中和?我真的不信。

    更扯的是,這些文宣都還有韓國瑜跟邱烽堯的簽名,難道是韓國瑜授意邱烽堯在自己的故鄉中和違法張貼競選文宣嗎?這件事恐怕連韓國瑜的競選辦公室也應該出面說明清楚。

    幾天前,邱烽堯利用921大地震的傷痛來催票已經引起輿論軒然大波,沒想到今天又發生違法張貼競選文宣的狀況。選舉一定會有壓力,但請邱烽堯在選舉中不要連基本的人性與法律都忘記。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4 20:26:19
    有 71 人按讚


    一日市政環保局感謝狀(839)
    根據市民反應蘭井街148號公寓大樓,冷氣漏水嚴重,造成鄰近巷弄居民生活不便。
    感謝環保局蕭局長,依法行政,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將盡速派員,開立勸導單,要求當事人7天內改進。
    如果到期不改進,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將處以1200元到6000元的罰款,敬請所有市民朋友,與鄰為善,將心比心,遵守法律,千金難買好厝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環保局全體同仁,依法行政,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生活,解決問題。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7-27 03:46:03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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