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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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389的網紅市議員 劉耀仁,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經民眾提供之資訊,台北市私立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幼教師在社群平台發文公審並以不堪字眼羞辱幼童事件,該園於3/25(四)晚間發現後即要求該名老師刪除並解聘,今日(26)該教師未到園。 後續該幼保員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若依照該條例第12條第二項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 在 市議員 劉耀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6 11:09:08
    有 131 人按讚

    經民眾提供之資訊,台北市私立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幼教師在社群平台發文公審並以不堪字眼羞辱幼童事件,該園於3/25(四)晚間發現後即要求該名老師刪除並解聘,今日(26)該教師未到園。
    後續該幼保員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若依照該條例第12條第二項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該員未來將不得在任何幼兒園服務。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幼兒園進用之教保員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得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近年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往往都是等到有人爆料或發生事故才會浮出檯面,我要請台北市教育局以及負責托嬰中心的 台北市社會局嚴加警惕,並在這個會期向議會說明未來預防及精進作為。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20 18:30:23
    有 624 人按讚

    #愛瑤令背後的政治算計
    #防美豬入校園台大自助餐每周抽檢10肉品
    #標萊豬護食安系列之26

    今天,台灣大學膳食委員會公告的「校園餐廳豬肉牛肉食品品質管理計畫」中,標明了幾項規定#自助餐盒餐便當一律使用國產肉品,校內將執行瘦肉精抽驗工作,若抽檢不合格,校方將會公告廠商名單並要求立刻下架該開產品。
    台大校方為了保護同學食安,避免瘦肉精入侵的積極作為,對比民進黨在立院一再否決在法律上直接規定禁用,直接保護年紀更小的學童,簡直天壤地別!
    .
    ⚠️修改學校衛生法第23條,明訂禁用萊劑肉品與產製品
    結果👉民進黨立委58票+基進陳柏惟+無黨林昶佐=否決!

    ⚠️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確保托育中心或幼兒園禁用萊劑肉品與產製品
    結果👉民進黨立委56票=否決!

    ⚠️修改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83條,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禁用萊劑肉品與產製品
    結果👉 民進黨立委56票=否決!
    .
    結果因為反對萊豬禁入校園而面臨罷免危機的民進黨籍立委吳思瑤,居然還在用豬肉儀表板仍顯示未有萊劑當作幫自己開脫的藉口。

    ⛔️豬肉儀錶板現在顯示萊劑零進口,並不代表未來學生就不會吃到萊劑,照吳思瑤的邏輯,現在明市上沒有毒品流通,代表我們將其解禁也無妨嗎?

    ⛔️與大學生相比更為脆弱的國小、國中、高中生,卻因為吳思瑤的決策而可能被迫吃到含有萊劑的萊豬,辜負了選民的信任。

    ⛔️民進黨政治人物廣發「愛瑤令」,但吳思瑤解釋不了的是為什麼當初不乾脆在立法院不要投那張反對票?付出這麼多額外的行政成本、激起這麼多仇恨,難道就只是為了吳思瑤 #不敢反對黨意、#為了民進黨犧牲學生 的那張反對票嗎?
    .
    事實上,開放萊豬及美牛進口目前什麼都還沒換到,只換到民進黨用仇恨撕裂台灣社會以及無數行政成本。

    台大膳食委員會公告的決策,無疑是重重的打了吳思瑤一巴掌,我們的訴求不過就是希望學生不吃到萊豬,吳思瑤再多的解釋,也改變不了她把民進黨黨意看的比民眾重要的事實。

    傳送門👉
    👉防美豬入校園!台大自助餐一律用本土豬 每周抽檢10肉品
    https://reurl.cc/ynOL18

    圖片來源👉擷取自網路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 在 賴品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17 11:56:26
    有 1,806 人按讚

    【應立即修法『解凍』幼兒保護機制】
     
    新北市有某幼兒園教保人員體罰,讓受害孩童手臂都布滿瘀青,當事家長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訴,但新北市教育局回應竟是目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沒有規範,教保人員不適用《幼兒照顧及教育法》不得體罰與不當管教的規定;且幼教法第2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及兒童有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但該條文中沒有列入「教保服務人員」,讓幼教法中禁止傷害兒童之法規僅適用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正是因為這個法規漏洞,讓該名體罰的老師能在轉換幼兒園後繼續任教。
     
    從這起體罰案可以看出,我們目前的法規不足,還是有漏洞需要去填補,且教育部針對此點說法也沒有統一解釋,都是說交給地方教育局去裁量,但地方教育局往往各自為政,會針對個案有不同裁量結果,我也詢問過教育部,教育部說該法條「應該有規範到教保服務人員」,但人本的夥伴問教育部時,教育部卻說法條中「並未包括教保服務人員」,那我就想請問教育部到底是如何解釋?
     
    針對這些漏洞,我將提出修法,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要將教保服務人員納入規範之中,如此才能填補目前法規解釋上的漏洞,給孩童一個更好的教育環境及保障。
     
    #拒絕體罰 #不適任教保人員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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