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幼兒園研習時數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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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兒園研習時數規定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20 04: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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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開始,持續關注! #彩虹愛家 #生命教育 #青春啟航
    ————-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教師(三)字第1090026342A號
    主  旨:廢止財團法人台灣彩虹愛家生命教育協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課程(音樂劇師資培訓、特殊教育課程、生命教育培訓-生命教育工作坊教師研習、生命教育基礎培訓、生命教育初階培訓、生命教育進階培訓、青春啟航師資培訓工作坊、彩虹幼兒生命教育教材使用與教學示範-以人與己單元為例等8項課程)之認可資格。

    依  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公告事項:財團法人台灣彩虹愛家生命教育協會業經本部以109年2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26485號函廢止其認可,該協會自廢止認可之日起3年內(112年2月27日前)不得重行申請認可。

    ---------------------

    參考法規: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第 14 條
    (第一項)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屬實,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與本辦法規定課程範圍、師資資格、招生對象及教學場地之條件不符。
    二、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自我評核結果有偽造或不實。
    三、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依第十二條規定核予研習時數之學員,未實際參加該教師進修課程。
    (第二項)前項經廢止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一年至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
    (第三項)第三條所定當然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一年至三年。
    (第四項)前項期間屆滿後,該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認可後,始得重新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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