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561的網紅張維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幼托照護大不易,維倩建立教保團體與市府溝通平台』 有鑒於近年來幼教法令逐年更新,幼托業者面臨專業照服的能量不足、法規命令與市府行政規則之間的解釋疑義、以及校園緊急事件的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原則有諸多的疑問,紛紛找上維倩陳情。 與談之中不難發現,現行法規的規定之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31 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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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托照護大不易,維倩建立教保團體與市府溝通平台』
    有鑒於近年來幼教法令逐年更新,幼托業者面臨專業照服的能量不足、法規命令與市府行政規則之間的解釋疑義、以及校園緊急事件的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原則有諸多的疑問,紛紛找上維倩陳情。

    與談之中不難發現,現行法規的規定之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各自所遵行的法律又大不相同,例如說托嬰中心可以收托兩歲以上尚未進幼兒園的學生,幼兒園也得以設置二歲專班,幼兒園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但同樣收托托嬰中心所依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卻沒有規範設置樓層,僅針對托育空間及人員比例加以限制。像這類相關的法律問題,市府教育局與教育部都應該有更明確法律規範,以利幼兒有更完善的照護。

    也有教保協會的代表提出了基層園所的一些心聲,例如說市府方是否可以增加正向教養的知識傳遞、事件發生時校安通報的標準、以及勞基法之適用準則等等,這些問題我們都期待透過市府與教保協會的溝通,來增加各幼兒園經營的品質以及提升孩子們的受教品質。

    維倩期待藉由這些溝通來攜手家長、市府、與幼托業者共創三贏,為新北建立更友善的幼托環境,讓市民朋友們可以真正的放心生,安心養。

    #新北市議員張維倩
    #婦幼律師為您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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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連結
    中時:幼托照護大不易 議員邀業者與新北市府座談共創雙贏
    https://reurl.cc/dV8NdD
    聯合:幼教法令頻更新業者霧煞煞 新北議員籲訂明確規範
    https://reurl.cc/kVvRNr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1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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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不知道的秘密:補習班、幼兒園權益大不同!』
     
    今天維倩接到了一位幼兒園家長的陳情,跟家長討論幼兒園的師資、師生比、及相關的設備設施時,家長越聽越不對,仔細了解後才發現,許多家長無法清楚的了解幼兒園跟幼兒補習班的差異,雖然說都是送小孩去上學,但是送去的機構不一樣,孩子與家長的權益可是不一樣的!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法令的規定,幼兒園所使用的法源依據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而補習班卻是使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優質合法的補習班及幼兒園都會清楚地讓家長知道彼此的權益,因此一定要雙方一定要簽訂 #定型化契約,才能保障家長與孩子們的權益。
     
    法源的不同,造就了孩子環境的不同,我們很清楚的可以發現,幼兒園的要求是比較高的:
     
    《師生比》
    各位家長最關心的師生比,幼兒園依規定2-3歲為1:8、3-5歲為1:15,但是補習班的部分卻只規定每班不超過60人即可。
     
    《師資》
    幼兒園要求要有園長、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廚工、護理人員等等。而補習班須設置班主任、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還有大家最常有疑問的外國教師的部分,依規定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講白話一點就是如果你有幼兒園打著外國教師的名義你就要注意了,這很有可能是該機構以補習班名義指派外師至幼兒園教課,家長請注意收費單據上蓋的是『幼兒園』還是『補習班』的收據了,蓋章的單位不同,權益就不一樣!
     
    《樓層及使用面積》
    使用面積的部分,若是幼兒園,孩子的室內活動空間至少為補習班的兩倍大,也就是2.5平方公尺以上。而樓層的規定更是不一樣,補習班只有規定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但是幼兒園只有限用1~3樓!
     
    《設施設備》
    幼兒園規定得非常清楚,需有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盥洗室(包括廁所)、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廚房、走廊、樓梯等。但是如果是補習班的話,則是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設置即可。
     
    這些內容在去年維倩已向 侯友宜 市長及教育局長提出質詢,要求新北市政府徹查清楚各個教育機構,我會持續監督市府,讓家長及孩子的權益不受侵害!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去年質詢的影片(https://pse.is/QVBEG),給我點意見回饋或點個讚都很歡迎唷❤
     

    #婦幼律師張維倩
    #新北市議員為您發聲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在 黃國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6 19: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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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監察院針對托嬰中心與幼兒園頻傳虐待及不當管教事件,糾正衛福部與教育部。
     
    國書長期關注幼教議題,致力提升幼兒教育及環境品質,在星期一也針對「幼兒園違法超收」及「準公共幼兒園變相漲價」議題質詢教育部。
     
    首先,上週新北市一家幼兒園爆出超收逾百名孩童,國書指出幼兒園超收孩童,未提供孩子足夠的活動空間,已違反「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範」,且幼兒園未依法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更恐造成幼兒傷病治療無保障。因此,國書建議教育部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49條」提高違法超收之罰鍰,以保障幼教品質。
     
    另外,教育部投入資源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目的是為了減輕家長負擔,但卻傳出有準公幼業者以增收「延拖費」之名變相漲價,對此國書也要求教育部於兩個月內清查額外增加收費情形,盡速訂定相關規範,以遏止變相漲價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