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71的網紅指傳媒 Fingermedia,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旗山百年老屋十年沉冤昭雪 高雄旗山區民眾郭憲睿私人持有土地,在民國94年,遭前旗山地政主任劉永富,實施「圖上分割」 (地號341-1),分割完後郭先生自宅(旗山區平和街15號)土地有一半劃定在341-21地號上,經341-21地主提起訴訟,法院均以101年旗山地政鑑界以341-21為基準地,製作「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在 徐國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18:04:43
今天11月11日是地政節。 地政工作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內政部致力各項土地政策精進、技術研發應用及法令檢討研修,成果有目共睹。 例如去年起正式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更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此外,也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讓不動產交易資訊及土地開發資訊更公開透明。 因此今日內政部舉辦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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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22 15:10:33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錢歹賺,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在 指傳媒 Fingermedi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旗山百年老屋十年沉冤昭雪
高雄旗山區民眾郭憲睿私人持有土地,在民國94年,遭前旗山地政主任劉永富,實施「圖上分割」 (地號341-1),分割完後郭先生自宅(旗山區平和街15號)土地有一半劃定在341-21地號上,經341-21地主提起訴訟,法院均以101年旗山地政鑑界以341-21為基準地,製作「測量成果圖」判決郭先生必須拆屋還地,至今纏訟9年。
郭先生不服判決,目前上訴,一面蒐集資料,最終在「高雄市地政局補償科」發現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早在78年9月20完成徵收補償作業的原始資料,補償「交通事業」建物「15平方公尺」,郭先生比對舊資料,發現其住宅標的整棟建物在342-1地號上,「並無越界」。旗山地政事務所在94年的分割,根本就是漠視之前土地分割地法律效力。
郭姓民眾提起上訴並補齊新事證,橋頭地院106年重訴第63號判決342-1地主需判賠補償郭家近800萬,郭姓民眾已向市府相關單位提出陳情,並準備申請國賠。
地政局答覆理由:補償資料只是造冊,經查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坐標後作成紀錄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以上均有相關法令及規定,界樁、界址「點交」地政機關。
一方土地9年四個訴訟,郭家已經贏得兩案,還有兩案在訴訟中,再則旗山區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與376地號土地租金無關,地政局多次說明與網路新聞稿將其混為一談,誣指郭家因積欠租金才會被拆誣還地,然法院歷次審判皆認為對造超收而抵消,現上訴三審仍未定讞。
相片取材自旗山區公所網站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在 張麗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建請中央修法 維護租稅正義】
近來麗善收到許多農民朋友陳情,耕作以來一直都是繳田賦,今年卻突然收到地價稅單,大筆的稅額對農民朋友們來說是非常沉重的負擔,無疑是逼迫他們賣地繳稅。
經過瞭解,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編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非屬農業用地的「都市土地」,雖然自始皆作農業使用,但只要一經認定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就要改課徵地價稅。
但是反觀「非都市土地」,在民國75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前已經核准徵收田賦,而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即使非屬農業用地的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也能繼續適用課徵田賦,不需課徵地價稅。
雲林是農業大縣,許多農民朋友一直都在農作卻突然因為公共設施完竣就要課地價稅,不只鄉親不能接受,麗善也是非常不認同;但是此為法律的規定,必須從立法院修法做努力,將這款實施多年、「年久失修」的過時條文立即修正。
麗善已經拜託曾銘宗委員將修法建議轉交給財政部長,同時縣府也已經以正式公文發給財政部建請提案修法: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讓都市土地得比照非都市土地,如自始作農業使用,即使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仍繼續課徵田賦,以落實照顧農民,並符合租稅公平。
若鄉親對今年開徵地價稅稅單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斗六總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對於公共設施完竣土地有任何疑義,也可撥打城鄉發展處專線05-552-2776洽詢,由縣府報中央請示釐清後再決議是否發單。
雖然全國性修法實為不易,我們會持續為照顧農民朋友努力,保障鄉親應有的權益。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市府不是說沒錢嗎?四千萬可以這樣花?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