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幣託科技有限公司104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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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託科技有限公司104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0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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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0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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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99 群聯 又出面回應了,真得是很愛出面澄清,但內容看起來就是想把錯的凹成對的,為了澄清而澄清...

    "本公司與前述曜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聯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馳公司間於98-104年之交易往來,雖未在各期報表中揭露關係人交易,惟所有的進銷貨數字皆已確實入帳,且其收付款亦無異常情事均已反應在各期財務報表中,因此各期財務報表已如實反應本公司之營運成果,特此說明。"

    簡單來說,群聯跟會計師自己也間接承認98-104年間之關係人交易揭露不完整,就有財報不實之嫌疑存在,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請參考文末條文。

    另外,許多媒體說由於記憶體模組價格波動劇烈,使用境外子公司進行『挪帳』,實在是在所難免,迫於現實。既然公司那麼難做到法令遵循,就不要為難自己,為難投資大眾,8299群聯看是要被收購也好,還是自行下櫃私有化也好,離開這資本市場才是上策,或許未來事業還可以做得更大更好呢!

    特此附上公司財報不實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行政罰鍰
    依上述證交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須簽名或蓋章公司之財報,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是以,倘公司財報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課以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2.刑事責任
    董事、經理人與監察人若對公司財報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編製,除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外,亦可能涉犯下述特別刑法之規範:
    a.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本文之規定,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b.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民事責任
    a.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準此,復依證交法第1條之規定,開宗明義明文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應屬保護投資人之法律,是董事、經理人與監察人若有故意編製不實財報,除依同條第1項規定外,亦可能因第2項之規定,對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b.證交法第20條、第20條之1
    依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第2項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綜此,除須對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任外,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更因前揭之規定,須負無過失責任,故對公司財務之編製不可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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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8 11: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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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收兩億? 特偵組查無證據簽結

    大約半年前,名嘴指證歷歷,說馬英九在2008年總統大選的時候,曾收了企業界兩億獻金。

    茲事體大,特偵組查了半年。這半年來,一共偵訊了110位證人,看過10萬筆金額資料,還函詢相關部會57次,調閱卷宗100多卷。查到最後,還是認為無證據證明馬總統拿了兩億。

    特偵組今天宣布,全案簽結。

    其實這個兩億說,早在去年底,就已經被所謂的權威消息來源打臉,【張榮豐臉書 https://goo.gl/k4O9Xd】,沒有的事情上節目天天說,為了,很可能只是為了領不完的通告費。

    同樣簽結的還有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指稱前總統陳水扁,收了建商數十億元案。徐佳青出庭說,她其實是聽人轉述,檢察官詢問聽聞的對象身分、時間、地點,卻又全都無法交代。【扁收建商數十億】一案,同樣無證據簽結。

    兩個案子都是聽說,聽到後來,搞不清楚到底誰說?大家回頭看看去年底,天天政論節目吵不完的兩個大案子,居然都只是烏龍?套句柯P名言:【不要只是聽說】。

    暐瀚 2015-6-18 de 台北

    註1:或許大家還是會說,司法檢調跟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那很簡單。等明年蔡英文上任之後,再重查一次,就會明白。

    註2:清查過程中,發現頂新集團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近日將彙整相關資料,移交彰化地檢署另行分案偵辦。

    特偵組新聞稿全文:

    有關告發人周玉蔻女士告發馬英九總統等,疑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等一案,業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 6 月 17 日予以簽結。

    一、告發人告發之事實,經綜合整理,可區分為兩大項,第一大項是關於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 圖利頂新集團。第二大項是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

    偵查結果如下:

    (一)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

    1、馬英九總統部分: 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第 13 任總統時,違法收 受頂新集團新臺幣(下同)2 億元政治獻金,又引據 美麗島電子報稱收受頂新集團 10 億元等情。經傳喚證人宋○明、蔡○真、陳○茜、胡○吾、吳○嘉、張 ○豐、魏○交、魏○充等人訊明,並清查頂新集團魏 家相關資金,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有收 受如告發人所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

    2、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部分:

    (1)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處理黑 心油事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處理農產品輸往大陸及快速通關;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審議康師傅公司 TDR 發行;
    (4)財政部及金管會施壓使頂新集團取得臺北101大樓股權;
    (5)財政部介入臺北101大樓經營權之爭;
    (6)政府相關機關未查扣頂新集團私人飛機;
    (7)官股董事過半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金控),違法辦理三重味全土地融資等案,以及財政部指派之兆豐金控董事並擔任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董事長,同時為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之劉○貝,在兆豐證券董事會要求不要抽頂新集團銀根等情。

    經綜合證人許○能、潘○寬、高○賢、 施○志、羅○強、魏○交、呂○璋、陳○青、賴○淵、 魏○行、陳○基、謝○傳、陳○基、林○鴻、鄒○娟、 汪○民、辜○瑩、宋○琪等人之證述,並向衛福部、 農委會、證交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管會、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兆豐金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 機關函調相關資料,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行 政團隊有圖利頂新集團。

    3、國民黨部分:

    頂新集團黑心油事件爆發後,(1)國民黨立法委員吳 ○昇利用職權調閱機密資料提供頂新集團運用;(2) 連○文競選臺北市長時,國民黨要求連○文不要批評頂新集團等情。

    經證人張○驊、林○正、吳○昇、蔡 ○元、連○文、劉○成、魏○交、李○維、林○瑞、 謝○樑等人到庭結證,並向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 外交部等部會調閱相關資料,尚無證據足以佐證國民黨有圖利頂新集團。

    (二)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
    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於 97 年競選第 12 任總統時,據劉○雄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馬英九總統收受 2 億 元之競選捐款;又據自由時報報導李○哲透露馬英九 競選總統時,2 位科技業大老各給國民黨 5 億元捐款; 復據邱○生曾透露馬英九總統於競選期間,託播電視台競選廣告資金與收據可疑;另段○康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有企業家集資 2 億元捐贈馬英九總統作為 未入帳之選舉經費,並於在臉書上貼文亞翔公司捐贈 1 億元等情。經訊問證人李○哲、陳○孟、王○麟、邱 ○生、劉○雄、段○康、陳○鳳、林○正、吳○源、 薛○川、倪○熙、宣○智、林○伯、邱○火、張○驊、 鄭○龍、李○端、康○正、鄧○聰、曾○權、謝○煌、 賴○仲、林○如、段○康、姚○驤、史○仁等人,並 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教育部、臺北市政府調閱相關 資料,並清查本案相關電子業負責人以及馬英九總統 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尚乏證據足以證 明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有上開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 金情事。

    二、上述二大項告發事實,經特偵組偵訊證人 110 人次,清 查資金 10 餘萬筆,函詢相關部會 57 次,調閱卷宗資料 100 餘卷。互核證人之證述,勾稽資金流向,比對函查資料之記載,經詳細調查後,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 人涉有罪嫌,爰予簽結。有關簽結內容,請參閱附件所 示。

    三、又告發意旨認新北市政府等辦理規劃「三重味全土地變 更案」,疑涉圖利頂新集團部分,因同一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3 年度他字第 6599 號案件偵 辦中。爰就此部分,將所查得相關卷證資料發交該署併案辦理。

    四、另本案偵查中發現,魏應交、魏應充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然與本案無關,核非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應由本署特偵組職司之案件,爰發交該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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