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7/1 新聞概要
11/1
-理大圍城衝突被指向警掟汽油彈,哈薩克籍浸大生罪名不成立
-法官練錦鴻要求黃口罩律師及旁聽者離庭
-輕度智力障礙男藏鐳射筆襲警罪成,母庭上嚎哭;官指智力低下亦應懂分辨對錯
-三青年被指「裝修」滙豐,22歲學生刑毀及抗拒警員罪成;另二人脫罪
-張舉能接任終院首...
11/1-17/1 新聞概要
11/1
-理大圍城衝突被指向警掟汽油彈,哈薩克籍浸大生罪名不成立
-法官練錦鴻要求黃口罩律師及旁聽者離庭
-輕度智力障礙男藏鐳射筆襲警罪成,母庭上嚎哭;官指智力低下亦應懂分辨對錯
-三青年被指「裝修」滙豐,22歲學生刑毀及抗拒警員罪成;另二人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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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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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分享系列-我的銀行戶頭被凍結了,該怎麼辦?】
在謝律師執業的過程中,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銀行帳戶被警示,應該怎麼處理」,這邊就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警示帳戶?什麼樣的狀況下帳戶會被警示?事後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 什麼是警示帳戶?
所謂警示帳戶,白話解釋就是帳戶被凍結,在這種情況下,被凍結的帳戶,所有銀行操作都會被停止(錢進不來,也出不去,帳戶發大財?)。
二、 什麼樣的狀況下帳戶會被警示?
我什麼都沒做,為什麼帳戶被警示?這是謝律師執業過程中最常聽到當事人講的一句話,然而,這樣的說法確實是對的!?按照我國目前現行法規操作下,警示帳戶的流程多辦是由警方發動,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問題,但實際上在我國優秀的法治教育下,這個發動的條件其實相當寬鬆,基本上你只要走進警局,不怕尷尬開始盧警察,盧到他受不了就可以了(沒錯,就是這麼蝦趴),實在是非常優秀(謝律師的客戶只是因為與對方有買賣上的糾紛,就因為對方夠盧而帳戶被警示)。
雖然警示別人帳戶的過程真的很隨便,但實際上有一些行為可以注意以預防的,最常見的就是「出借帳戶給他人使用」,這在實務上很常因為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洗錢而被警示(以謝律師手上案例來說,有一個當事人因為網戀,為了拯救被海關扣押而無法來台的未婚夫,就將帳戶提款卡、存摺通通寄給對方,導致帳戶全部被凍結而無法使用,真是淒美的愛情故事),因此請各位務必要小心謹慎,除了注意不要提供帳戶給陌生人(未婚夫?)外,就算是熟人也要小心,務必確定對方借帳戶的目的,並且保留對話訊息,以策安全。
三、 帳戶被凍結應該怎麼處理?
最後,我想大家最關心的是,如果帳戶被凍結了應該怎麼辦?如果帳戶被警示,代表某一層面來說,這個帳戶有涉犯刑事犯罪的嫌疑,因此,如果將這個嫌疑給洗刷掉,就可以解除警示帳戶拉,那如何洗刷掉這個犯罪嫌疑呢,以目前實務上作法來說,就是取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或者是法院無罪判決後,將這些資料正本提供給警方,就可以申辦解除,但這個過程曠日待時(通常需要好幾個月),實在也是很傷,因此~謝律師這邊提醒大家,務必確認好自己帳戶的使用狀況,否則不知道哪一天去ATM提款時,錢領不出來,就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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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