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師生戀違憲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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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師生戀違憲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趙國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通姦罪宣告違憲的這一天, 律師娘想帶大家回顧一個26年前的案件。 1994年3月17日,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爆發狼師性侵案, 一名國文系女學生在牆上噴漆, 「OOO無恥,強暴女學生」 直接指名道姓控訴同系一名男教授性侵,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同學受害。 當時的台灣解除戒嚴不到七年, 民風純樸校風保守...

  • 師生戀違憲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9 2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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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宣告違憲的這一天,
    律師娘想帶大家回顧一個26年前的案件。

    1994年3月17日,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爆發狼師性侵案,
    一名國文系女學生在牆上噴漆,
    「OOO無恥,強暴女學生」
    直接指名道姓控訴同系一名男教授性侵,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同學受害。

    當時的台灣解除戒嚴不到七年,
    民風純樸校風保守,
    婦女團體跳出來聲援這個勇敢站出來的女孩,
    該名教授自動向學校辭職,
    但校方同時卻也以師生戀及精神狀況不佳,
    強制這名女學生離開學校。

    在那之後,
    女學生被老師的太太提告通姦罪,
    並以妨害家庭為由請求精神賠償。

    1997年10月,
    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
    確定該名女學生通姦罪成立,
    依妨害家庭罪判刑。
    1998年3月,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
    女學生敗訴,
    必須賠償狼師家屬50 萬元。

    #最後這筆賠償金是婦運團體合力募款湊錢資助
    #這個女孩身心俱疲沒有工作不知下落

    2017年女作家林奕含出版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這本書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補習班老師利用權勢「誘姦」未成年女學生,
    女主角也是畏懼挨告通姦罪而隱忍不發。

    刑法的通姦罪無助於保護婚姻的忠誠,
    它保護的是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已婚配偶,
    它變相成為權勢性侵的幫兇。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
    曾決議通姦除罪化,
    建議廢除通姦罪,
    以免造成壓迫女性造成實質不平等。

    時間推移來到歷史上的今天,
    2020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91號解釋
    針對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
    #全部違憲即日失效

    從事社會運動的人流傳這麼一句話。
    「沒有死人,是過不了法案的。」
    許多的社會議題受到關注,
    往往是歷經了長期的漠視、忽略、容忍,
    最後是數不清的悲劇,
    從幽暗的角落開出珍貴的花朵。

    通姦除罪化就是如此。

    不知道那些曾經飽受官司摧殘的女孩,
    如今人在哪裡?
    律師娘只想說一句:
    謝謝妳們,已經沒事了(抱)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5大要點你必須知道:

    1.本次釋憲案一共有14名大法官參與,其中6人提出協同意見書、2人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只有1人提出不同意見書,顯示出 #大法官認同通姦罪違憲的比例明顯勝出。

    2. #通姦罪的存在說穿了是以恐嚇提告的方式在挽救婚姻
    事實上,即使有被告的風險,通姦行為也從來沒有減少過,通姦罪的案量也從未下降,通姦罪違憲的主要原因是 #大法官認同人民有性自主權,維繫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的努力,而不是刑罰。

    3. #通姦罪失效代表的是國家日後不會以刑罰手段介入婚姻關係
    #但不代表配偶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被害配偶仍得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用再花錢抓姦民法比刑法更容易舉證
    根據司法院統計,從 99 年到 108 年,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其他人通通可以易科罰金,高達 99.94%的判決是繳錢給國庫。

    4. 放眼亞洲地區,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台灣是唯一還在用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的地方。
    連一般認為民風相對保守的印度、韓國,也已經將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並非標新立異。
     
    5. 雖然法律廢除了,但不代表想通姦的人從今以後就可以肆無忌憚,畢竟通姦靠的是本錢,要有人跟你通姦,你也要有錢可賠。

    ​​#通姦罪 #通姦 #大法官解釋 #釋字791號
    ​​#法律 #裁判 #判決 #法院 #司法
    #新聞與法律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 師生戀違憲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3-14 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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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的金曲獎得主、台南藝術大學應用音樂系前專任講師饒瑞舜,多年前在大學教書時跟一名劉姓女大生發生師生戀,直到女大生畢業後依然持續這段不倫戀。女生兩度懷孕又墮胎,此事爆發後,被饒妻告上法庭,饒妻撤回對丈夫告訴,但女大生被依2件相姦罪,被判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元配同時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台南地院日前判劉女要賠45萬元。



    另外一個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多年前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一度被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但在陳某申請再審成功後,再審庭逆轉原判決,認為只需罰薪一年即可。主導的受命法官陳志祥說,「我猜陳鴻斌想法發展婚外情但未遂,並非性騷擾,行為雖不當,但不到該免職程度。」



    兩個已婚的男子,一個婚外情「已遂」,雖然被告上法庭,不過最終得到妻子的原諒撤告,倒楣的是那個愛上這位老師,愛到死去活來,甚而兩度墮胎的女學生。另一位婚外情「未遂」,所以他在「發展婚外情」過程中的強吻、牽手、職場恐嚇都只是「行為不當」,算不上職場性騷擾,可以得到司法的赦免。也幸好女助理沒像前案的女學生一樣跟法官上床,否則最後被判刑、被罰鍰都是她自己活該,更遑論過程中被強吻、摟抱、恐嚇的這筆帳去找誰算。



    關於饒瑞舜的婚外情,牽涉到的是《刑法》通姦罪,在林奕含事件裡,本報的社評早就已經指出,這是僅存於少數伊斯蘭國家,可鄙又違憲的法律。許多支持通姦罪責的理由在於「保護弱勢女性」、「維護傳統家庭價值」,不過,從諸多的法律實證研究來看,當第三者是男性時,被原諒的比例較高;當第三者是女性時,卻往往被告到底,男性拈花惹草遠比女性紅杏出牆更容易得到社會的原諒。



    通姦罪是用國家刑罰來維繫婚姻,並作為勒索報復的工具,這不僅違反憲法對個人隱私權與人性尊嚴的保障,也讓個人失去面對處理情感的能力,衍生更多無可預料的悲劇。從先前的林奕含事件,到饒瑞舜的個案裡提告女學生卻撤告自己丈夫,都是如此。



    至於陳鴻斌的「婚外情未遂」,其實與司法院職務法庭要處理的性騷案是兩碼事,受命法官陳志祥想說的其實是:「有人質疑他有親她呀,但這是在互相挑逗的過程,用白話講,這是在發展婚外情的未遂階段。」用「可能發展婚外情」的曖昧,來為性騷擾遮醜,其實就是這個社會慣常地用以為性騷擾犯(性侵犯)與受害者之間「情慾流動」的辯護用語;不過,法律上就連夫妻之間都能成立違犯性自主,用這種「曖昧」來為陳鴻斌沒有性騷擾辯護,這根本是台灣司法界性平教育的失敗。



    更恐怖的是受命法官極其簡化的辯護邏輯,諸如,「這是婚外情未遂,不是性騷擾」的說詞,是告訴所有的性騷擾疑犯,可以用追求婚外情為由來豁免性騷擾的犯行。「曾幫女助理找對象,深具悔意」成為被告改判罰薪的最重要理由,這又是告訴外界:只要「中止行為」、「事後深具悔意」,性騷擾犯也可「減輕其刑」,變成「行為不當」。被告對女助理所為之事長達兩年,還包括在助理遴聘前一天要求牽手散步,這位夸言「判決不用迎合社會,我只對良知負責」的法官,顯然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置若罔聞。



    律師翁國彥說,過去三年,受到不利處分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翻案的機率僅有千分之三,當當事人換成法官時,一試就成,彷若芝麻開門般神奇。這當然就是台灣司法圍著小圈辦事的常態,司法的趨炎附勢,莫若於此。



    這樣的法律結構與司法體系,一直在保障這個社會的父權結構。那些在情感邊緣中遊走的女性與職場弱勢者可要謹記,不管男性婚外情「已遂」或「未遂」,倒楣的都是女生,有權勢的(男)人永遠是對的,不小心「誤蹈」其中的弱勢者與女性,千萬別輕易攖其鋒……

  • 師生戀違憲 在 蕭曉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3-06-27 2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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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立法院的臨時院會協商通過教師法第14條的修正案,修正的條文如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此法通過後一些不知情的人士都來向我道賀,以為此法幫我解套,因為當初的法條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者,終身不得任教,剝奪教師資格,98年時有一位高中教師因外遇被學校以行為不檢解聘,終身剝奪工作權,他不服提起大法官釋憲會議解釋,大法官判決,終身剝奪工作權是違憲,所以今天才必須修教師法第14條,由終身不得任教,改為超過四年者,得聘任教師,並把行為不檢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讓很多教師得以解套,因此有人戲稱此一修正案為師生戀條款。
    但是對我而言並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幫助,在此合先敘明,以免誤導視聽,首先,上述的條款只是讓我回復教師資格,也就是說,我若要任教可以去考教師甄試,或是若有學校願意聘請我,我就可以回任。因此有人誤認我可以回復教職。
    但是事實真相是,當初中山國中教評會把我解聘時,所做的一切證據全數是造假,誣蔑,經監察院調查員還我清白,蕭曉玲從頭到尾都沒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啊?中山國中用不當,骯髒的手段把我解聘,我要求回復教職,台北市教育局和中山國中竟還大言不慚的說--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的申訴案,我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已經判決確定,堅持不讓我回任。此舉視監察院的糾正案於無物。
    從頭到尾中山國中跟台北市教育局聯手做掉我,害我名譽受損,他們不但不認錯,教師法第14通過修正案通過後,不知情的人,還跟我恭喜說我可以任教,讓我情何以堪?請大家搞清楚,我要的不是蕭曉玲可以回復教師資格,去其他學校任教,我要的是中山國中必須讓我復職,要光明正大的回去,這是我堅持的公平正義,而且也是我應得的,我沒有做錯事,不需要特赦,正如同蘇建和三人一樣,我要清清白白的做人,這是我的堅持,也是為人師表該有的風骨,我會奮戰到底,用各種方式幫自己發聲,不只是為自己,也為我的學生,我的下一代而戰。
    最後拜託大家不要再跟我說恭喜了,在我聽來很無奈又很心酸,我知道大家都很盡力,也很感謝一路走來幫助我的人,沒有你們,我不可能走到現在,但是社會上必須有人說真話,不是嗎?雖然辛苦但我不悔,希望大家繼續支持!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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