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7的網紅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鍾佳濱抨擊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壓榨勞工20171109】 政府單位紛紛以派遣員工取代臨時人員,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卻有「任何請假」要有代理又不給錢的選項,立委鍾佳濱抨擊這樣的契約範本形同壓榨勞工,工程會主委吳宏謀應允檢討改進,以保障勞工權益。 在一例一休修法爭議之際...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2-04 13:15:54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
-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2-18 16:56:26【鍾佳濱抨擊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壓榨勞工20171109】
政府單位紛紛以派遣員工取代臨時人員,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卻有「任何請假」要有代理又不給錢的選項,立委鍾佳濱抨擊這樣的契約範本形同壓榨勞工,工程會主委吳宏謀應允檢討改進,以保障勞工權益。
在一例一休修法爭議之際,鍾佳濱質詢指出,政府機關以派遣勞工從事行政服務、檢查協助、専案性協助、具期限性計畫等工作,而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擬訂的「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中,派遣勞工請假方式有三個選項,其中一項規定「任何請假」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且自應派代理日起算逾期違約金。
「除非是機器人,否則怎麼可能不請假?」鍾佳濱抨擊這樣的規範等於讓勞工無法請假,助長廠商壓榨勞工,他要求勞動派遣契約範本應符合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當派遣勞工依法請假,廠商派員代理,代理費用應合理計入廠商成本。
吳宏謀表示認同,將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優先,檢討改進。
鍾佳濱指出,在實務上,勞工派遣往往採最低價得標,廠商為低價得標就會壓低成本,派遣勞工只能領取最低工資,且未享有法定福利待遇,導致勞工被剝削,機關獲得的勞動力不佳,頗受詬病;雖然工程會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但如何設定有利條件?他限工程會在一個月內訂出標準,使各機關能滿足用人需求,又能善待派遣勞工。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感謝社家署及公程會,於兩週內即提出具體的因應策略。
一、核銷因應重點:
✅1.未涉及補助項目與經費調整,例如:調整時間、停辦、減少服務量等,免辦計畫變更,魚核銷時敘明並繳回剩餘款即可。
✅2.新增上線(網路費、公務手機費、視訊、線上軟體或平台費)費用,可於甲類專管或雜支項下核銷。
✅3.調整補助項目及經費,例如買手機、平板,則須申請計畫變更。
✅4.除人事費、資本門外,核定項目間可勻支。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二、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重點:
✅1.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可以展延履約期限,亦得免除契約責任。
✅2.如有因疫情而增加必要費用,機關可核實給付廠商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果審查受影響,可先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80%(剩餘部分審查後給付),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4.工程會設有「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廠商有問題可以直接反映,減省公文往返時間。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捐助經費核銷諮詢專區: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12&pid=10771
公共工程委員會「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
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