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廠建築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工廠建築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工廠建築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工廠建築法規產品中有2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整改時代?】歷年政府十大縱容地產商壟斷行為 現時北京指需要整改香港發展商的「壟斷行為」,但「壟斷行為」的出現,與香港政府過往的房屋土地政策息息相關。那麼房屋土地政策會否來一場有意義的大改革?恐怕言之尚早。 現時政府放風的數個最新措施,非但不是劍指,甚至是鼓勵壟斷行為。這個弔詭之處,暫時被主流公...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性平書展不性平 #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審查機制 #緊急救護回歸專業判斷 #違章建築成為不定時炸彈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低人口高空屋房價漲不停 #性平不性平玫瑰少年書展有這個? 今年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元年,但在台南市立圖書館十月舉辦的「性別平權‧擁抱玫瑰少年主題書展」當中,卻...

工廠建築法規 在 李 恩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2:33:42

#新竹 📌錦興金香行位於新竹市北區都城隍廟附近、暗街仔(今東前街36巷)的頂端,主要經營金紙、香炮燭買賣。  📌錦興於清代末期、#日治 初期由黃柳創辦,原店名不詳,店名「錦興」取自黃柳二子都有錦字,因此取為「錦興」。黃柳最初在其他香店當長工,學成後創建該店。 📌戰後,仍處於農業社會的臺灣,一般民眾特...

  • 工廠建築法規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30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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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時代?】歷年政府十大縱容地產商壟斷行為

    現時北京指需要整改香港發展商的「壟斷行為」,但「壟斷行為」的出現,與香港政府過往的房屋土地政策息息相關。那麼房屋土地政策會否來一場有意義的大改革?恐怕言之尚早。

    現時政府放風的數個最新措施,非但不是劍指,甚至是鼓勵壟斷行為。這個弔詭之處,暫時被主流公共論述所忽略。以下十個香港政府助長發展商壟斷的行為,是否亦需要一併「整改」?

    ◾助長發展商加速圈地

    多年來各種類型土地的發展管制,有維護城市景觀、保障生活質素與不同群體的權利,更有避免發展商全面壟斷土地資源的政策功能。但近日最新報導消息,傳出林鄭放風要大肆為發展商發展「起釘」,除放寬早已被發展商割據的濕地的發展地積比,亦打算向發展商視為「豬頭骨」的祖堂地開刀,鬆綁出售限制,預期發展商將能在新界加速囤地。

    今次全方位的發展鬆綁,亦劍指市區土儲。自2010年起林鄭將強拍條件由9成收購門檻放寬到8成,十年後,今日有放風林鄭政府將舊樓強拍條件再降至7成。強拍底線似乎容許「無限後退」,在法例上不斷合理化發展商壟斷式收樓行為,相信「田牲式」收樓手法會更加放肆,而舊樓小業主及租戶的議價空間卻退無可退。

    有趣的是,早前外投行的數據分析,在今次中央施壓下,估計恒基的地產謀財策略(農地王及私人市區收樓)將受最大影響。然而,今次放風的強拍放寬卻令市區舊樓最多土儲的恒基最受惠。政府跟發展商之間捆綁利益關係,在現時中央針對發展商壟斷行為下,更顯弔詭及複雜。

    ◾散播土地「荒」言

    由2002年「孫九招」起,政府將香港房屋政策「定性」為集中土地供應,減少公營房屋供應,將私人房屋供應交由市場決定,是其後樓價飆升的重要因素。歷經20年,政府房屋大方針卻不見有大改變,繼續盲目催谷覓地,甚至不斷提倡天價人工島開,只為「做大個餅」,卻不全面收回棕地、發展商土儲及潛在違規丁地等其他土地選項。只講土地供應的政策論調背後,正配合著發展商動員打手發功,聯手在公眾輿論上背書式輸入「土地荒」的幻象,最後發展商圈地囤地等壟斷行為卻以「公共利益」之名變得合情合理。

    林薪最近轉口風表示香港短期「搵夠地」,但劍指官僚「卡關」要加速審批,跟現時發展商指控回應香港房屋問題源自覓地到建屋速度「唔夠快」,明顯口徑一致,更顯政府貫徹親發展商的立場,不斷為發展商釋放土儲,助長由發展商主導香港土地供應。

    ◾「土地共享」度身訂做兼送基建

    作為政府近年重點推銷的「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本身已被詬病為發展商「度身訂做」。政府以提供基建為由,幫助發展商釋放其偏遠、或有客觀條件限制(如位於濕地旁)而不適合發展的土儲,而公眾因而額外獲得的單位,往往只佔整個發展小部分(*額外*樓面面積的六成作公營房屋用途),發展商甚至能申請將官地納入發展範圍,將計劃稱為「共享」,實在是一個搵笨的公關表演,最後只會助長發展商繼續壟斷香港規劃主導權。

    由發展商決定土地共享的選址,會否出現規劃錯配的社區?單從最新一宗共享申請中,恒基建議在林村杜山村鄉郊地區興建近40層高「公屋」,足見其潛在規劃災難。

    可能發展商政府觀望政府會否進一步放寬發展限制,亦正與政府討價還價中,過去兩年土地「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只接到三宗申請,就土地供應速度而言,又是另一種「搵笨」。而昨天有發展商接受文匯報專訪就表示,在土地供應方面發展商可扮演更積極角色,表示可以提供多個「公營房屋單位」,參與「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可能是發展商心目中應酬北京施壓的其中一個成績表,能否真的解決房屋問題或壟斷問題只是一個大問號。

    ◾傾向避開發展商土儲收地

    若政府真的動真格應付發展商壟斷及囤積行為,運用過去數十年在法院未嘗一敗的《收回土地條例》(土收)就最適合,將高度集中的業權復歸公有作公共用途,亦能夠增加租住公營房屋供應,舒緩基層居住困境。

    政府亦會在收地政策上處處配合發展商。近數年有無數案例顯示,政府會選擇性利用土收針對一般農民、非原居民村甚至小地主,如橫洲、馬屎埔等,而巧妙地被避開發展商土儲,例如屏山北的棕地發展選址,以維護發展商的「私人業權」。「土地共享先導計劃」亦容許政府利用土收收回選址內小業主的業權,為大業主的土地共享申請開路,位於林村的「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正屬此例,申請文件建議政府利用土收收回申請範圍內某些道路的業權,為發展項目興建接駁道路。

    單單看林鄭於2019年提出收回十組私人地興建公屋,兩年後現時只能夠收回三組地塊,另外有三組地塊因屬發展商而放棄收回。而宣布收回的三組地塊中,其中一組更是新鴻基地產無法獲得當中位置關鍵的「祖堂地」業權而未能發展,屬「豬頭骨」地,政府收地屬收拾殘局。而發展商和政府亦能分別在收取「壯士斷臂」及「果斷收地」的公關之效,但諸如此類選擇性收地的做法只是在助長發展商壟斷市場的行為。

    ◾助長囤地自肥兼送發展權

    過往新市鎮發展模式,主要是政府收回土地並重新規劃,部分土地再行公開拍賣,沙田新市鎮便是一例。而新界東北新發展區,卻開始加入「原址換地」等概念,(「加強版」的新市鎮發展模式),逐漸將規劃主導權拱手相讓予發展商-發展商可以保留土地的發展權,早年聞風而一湧囤地的發展商大有斬獲,亦能夠決定能在那個位置起樓。

    在新界東北發展公佈前,現任財政司陳茂波被涉嫌利益衝突,搶閘新界東北囤地,最後更逃過廉署起訴。連政府官員亦「其身不正」參與囤地等壟斷操作,怎能期望政府會大力遏止囤積堆奇?「加強版」新市鎮發展模式為發展商度身訂造,「獎勵」囤地行為,誰囤地囤得最多,誰就更能有能力壟斷市場。

    ◾批准無底線開則

    回歸早年的發水樓、屏風樓,到近年納米樓,卻是一直導致香港房屋「貴、細、擠、焗」的一大推手。往往政府給予發展商樓面面積的優惠豁免,放寬這些建築物法規時,卻縱容發展商鑽政策空子,可以「無底線」開則,賺盡每一呎,而政府一向少有適時作出管制,卻稱將問題交予市場決定及解決,造就一個個三尖八角的「怪則」單位。除了樓價貴生活成本高,連市民的居住空間也被收縮及改造。今日,上有夏寶龍聲稱要解決劏房問題,下有繼續造就恒基成為「納米地產王」,更顯政府無心解決香港房屋問題。

    ◾放任樓市縱火

    面對發展商囤樓囤地以及熱錢流入炒賣樓市,政府只講土地供應,將需求管理置於不顧,更故意忽視壓抑樓市炒賣的房稅政策改革,才是香港房屋問題「貴、細、擠」多年來一直未能妥善改善的關鍵。

    上年年頭大肆宣揚的一手樓空置稅,林鄭已經不敢再提,資產增值稅亦再不考慮。而早幾年政府為「應對」熱錢炒賣物業投資樓價飆升而推出的買家及特別印花稅(「辣招」),原來可以透過公司股權轉讓業權形式避開, 所以公眾不時驚訝某高官、富商或明星竟能夠「首置」買樓,才猛然醒覺這些「辣招」實質上只係用來「做下樣」,向公眾顯示已經「做咗嘢」,實質上繼續「馬照跑、舞照跳、樓照炒」。

    ◾卸膊公營房屋予私人參建

    除了政府每年公營房屋供應長期不足外,現時林鄭自稱「重建置業階梯」一大措施首置樓,更是政府將公營房屋供應責任交予私人參建的「卸膊」發展模式。在首置樓的官方定義上卻一直彈出彈入,一時形容為「公」,一時又「私」,變相可以「捽數」,成為林鄭公私營「七三比例」達標的最大「公因數」,根本地影響原作公營房屋(公屋/居屋)的潛在土地供應數目。

    當政府推銷土地共享計劃的前身「以公私合營釋放發展商農地土儲」時,強調需要在地皮提供公營房屋,但沒有明言是是哪一種(公屋/居屋),時至今日,公營房屋部分成為了「公營房屋/首置樓」。首置樓「名公實私」,作為私人發展商作出「社會貢獻」的一大賣點,讓夾心階層可以首置「可負擔」的單位,但定價上所價不菲,舉例說最新由長實發展的安達臣首置樓,定價已不考慮申請者負擔能力,而是重新與市價掛鈎,往往比居屋更加昂貴,這正是政府卸膊公營房屋的必然後果。

    從「公營房屋」定義的變樣,明顯見到政府房屋供應政策放軟手腳,鬆章於發展商。如日後首置樓恆常化為公營房屋供應的話,將延續香港房屋供應由私人發展商主導的命運。

    ◾讓地產利益滲入城規會

    董建華時期,首次委任過半數有發展商背景的人進入城規會,將城規會審批土地發展的把關角色,慢慢被日益摻雜的發展商利益弱化。現時單靠城規會本身利益申報機制以及避席做法,已經未足夠釋取公眾對於官商勾結的質疑,例如現時城規會 「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會議」,已有五個委員有發展商背景,公眾對於城規會能否發揮公正審議發展申請的觀感已經大打折扣。

    ◾增加發展商土儲的「活化」政策

    除了慣常賣地強拍舊樓,近年的活化工廈政策亦給予發展商增加土儲的機會。由初時2010年的整幢工廠改建優惠、2018年第二輪工廈重建免補地價,再到近日的工廠改契標準補地價,除了很有可能為發展商日後農地改契補地價標準化試水溫外,一連串加快重建工廠措施,據傳媒報導亦助長發展商過往十年囤積甚至炒賣工廠單位,直接導致工廠區的呎價急升。

    所謂「活化」,不止助長發展商的壟斷行為由土地房屋重建,延伸至平民工廠區,在加快重建同時,卻少有安置及補償小租戶的措施,租戶愈搬愈遠/細。單是靠虛有其表的劏房租管,根本不足以解決香港中低層生活工作空間日漸收縮的問題。

    ◾小結

    回顧過往十多年政府縱容史,縱使近日中央點名發展商壟斷行為,然而,最新一份施政報告,香港政府很有可能進行土地發展鬆綁大手術,短期內繼續甚至加劇這場壟斷遊戲。而未來這個利益纏繞的聯盟究竟會不會被清算/替代?或是中央施壓只是「雷聲大雨點小」?長遠仍需繼續觀望香港土地利益版圖變動、未來中央施政方針以及下一任政府班底之間如何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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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廠建築法規 在 李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1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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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會張景森政委 聚焦災後復原和老酒產業發展】💪💪💪

    今天我和縣黨部評召謝雨利,到行政院拜訪政務委員 #張景森。張政委長期關心金門、馬祖,目前兼任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主任,非常重視離島建設發展,今天也廣泛討論許多關於馬祖未來發展的議題。

    🔺【行政院全力支持 馬祖災後重建】
    會談中,首先關心馬祖在風災過後的復原狀況,也再次反映包括北竿芹壁的重建、南竿水土保持的強化等問題。風災後,行政院迅速支援災後重建補助,包括教育部對中山國中的校地安全議題,工程會、水利署等部會也對重建工作 #全力支持。
     

    🔺【芹壁景觀復原 必須兼顧安全與美觀】
    芹壁恢復安全是民眾基本的需求,但是芹壁聚落的「閩東式建築」作為國際級觀光景點,未來對邊坡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要兼顧安全與美觀,以景觀設計專業通盤考量,避免工程破壞美景。
     

    🔺【馬祖老酒產業發展 自釀老酒的難題】
    另外,我也向張政委反映,馬祖老酒長期面臨產業發展的難題。「自釀老酒」是馬祖重要的在地文化,家家戶戶自己用糯米和紅麴,自行釀製特色風味的老酒。

    但是按照目前的法規,自家釀製的老酒不能合法販賣,通常僅能釀製完成後,與自家親友分享。於是,馬祖老酒無法產業化,也未能為民間業者帶來更大經濟效益。

    目前僅有縣政府酒廠可以在馬祖製作並販賣老酒。由於馬祖未設置工業用地開放登記,民間廠商無法在馬祖「#在地生產、#在地販售」老酒。

    少部分業者,反而必須在台灣本島的工廠生產馬祖老酒,再運到馬祖去販賣。雖然這也是一種變通做法,但是本地的飲食特色必須在外地生產,其實也相當可惜,錯失民間產業發展機會。

    張政委也建議,應該舉辦馬祖老酒的釀酒比賽,透過專業評審制度並提供獎勵,讓老酒文化獲得更多人重視,也推廣傳承。

    近來,縣政府文化處推動「#馬祖老酒文化」向文化部申請成為文化資產。或許列為文化資產後,自釀老酒作為馬祖特色文化,有機會建立不同的機制,讓公部門得以審查家戶自釀老酒的衛生條件、品質與設備,為產業創造不同的機會。

    希望未來能繼續廣泛討論、多管齊下,共同推動民間馬祖老酒產業的發展!

    #中央地方一條心

  • 工廠建築法規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3: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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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請台北市政府暫緩社子島開發案】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高度爭議的「生態社子島」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將於8月18日再度召開。社子島計畫最大爭議就是將採取全區區段徵收,以剷平方式,將整個區域重新打造開發。

    除了部分宮廟、老宅被認為有文史價值者經抗議後計劃以公園形式保留。開發計畫完全無視地方聚落紋理,原來居民在地生活,完全是一個巨大的房地產開發案。

    去年(2020年)6月,監察院針對社子島開發案啟動調查,陳列各項違失。

    尤其第3項指出,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惟內政部究是否已審查通過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市府與內政部說法各異,顯示有關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之程序,相關法規之規定欠缺明確性。

    第4項指市府辦理開發計畫,對社子島開發方向之規劃,於提出方案前,事先未和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及徵求其意見,作業程序顯有不周。

    所謂「生態社子島」計畫毫無生態可言。

    因此綠黨認為,在市府拿出替代方案來談之前,#環評不應該再繼續進行下去。我們對替代方案有下列4點考量。

    一、人文生態聚落 vs 電梯大樓社區
    社子島樸實美麗的環境十分珍貴,並非老舊。例如許多宮廟、古宅藏有非常細緻美麗的歷史脈絡,卻是活生生的民眾生活日常一部份。

    又例如社子島巷弄縱橫,居民彼此熟識互相照顧,人情味濃厚。社子島其實是人文生態飽滿的聚落。

    因此在社子島大幅開發,蓋電梯大樓,並非改善居住環境的路徑。

    市府應該整建社子島既有的聚落社區,改善生活機能,給予合理容積改建,而非用推土機推平既有的一切。

    社子島固然有違章工廠,但是這種情形中彰雲都有,市政府應負責任取締排除,而非竟以此為剷平開發之藉口。

    二、綠色基盤 vs 灰色基盤
    綠色基盤是都市區域非常珍貴的資產。綠色基盤是由自然環境、水與綠空間構成的網絡。

    都市綠色基盤包括林地、開放綠地、公園、自然保留地、鄉野、庭園、濕地、綠地等。

    生態社子島計畫將推平聚落、林地、菜園,建造水泥高樓城市。是以控固力為主要內涵的灰色基盤。將繼續增加熱島效應。

    開發計劃填方達518萬立方公尺,在240公頃土地上平均填高2公尺。恐怕是生態環境的大災難。

    三、1.1萬人的市長 or 3萬人的市長?
    台北市的人口明顯呈現負成長。因此建造更多住宅,並不應該是市政府施政的目標。

    市政府應該為現在1.1萬居民服務,而非為未來計畫的3萬虛擬人口服務。

    更不應該是為房地產開發計畫服務。全區區段徵收計劃將使許多人無法繼續居住,被迫遷離社子島。形成驅逐低端人口,騰籠換鳥的情形。對市政府來說是非常不道德的。

    四、韌性聚落 vs 高堤防熱島
    今年瞬間強降雨頻繁。台北市和新北市市區常常出現道路積水,來不及退卻。洪泛區及疏洪道並不能解決問題。與其不如增加社區承洪韌性。

    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的計算未考慮員山子分洪道效益。我們認為防洪計畫應先檢討計算,再來規劃社子島開發計劃。即使社子島及關渡平原仍須負擔承洪責任,也應該調整為韌性聚落承洪,取代建築高堤防,全區填地面的思維,使社子島成為水泥熱島,對環境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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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廠建築法規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1-15 16:24:52

    #性平書展不性平
    #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審查機制
    #緊急救護回歸專業判斷
    #違章建築成為不定時炸彈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低人口高空屋房價漲不停

    #性平不性平玫瑰少年書展有這個?

    今年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元年,但在台南市立圖書館十月舉辦的「性別平權‧擁抱玫瑰少年主題書展」當中,卻展出內容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的書籍,諸如「母親可以和女兒玩家家酒」、「父親可以和兒子玩騎馬打仗」等等論調,我認為如此缺乏性別意識的書籍,卻可以於性別平權書展中展出,相當荒謬且諷刺。

    圖書館業務屬文化局管轄,文化局應針對此一疏失進行檢討,並加強人員的教育訓練,但教育局轄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站上,就已有由中央教育部審核完備的性平書單,已經有的書單為什麼不好好利用?此狀況也顯示出台南市政府在橫向溝通上的不足。文化局也承認,這本書的確不適合放在性平書展裡展出,會檢討並改進。

    #晨光時間教材誰來把關

    針對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質詢,在教育局提供的教材當中,有「等待真愛手環」、「認識婚前性行為的後果」等帶有既定價值觀的內容,然而教育局對晨光時間志工團體入校的掌握狀況,也是由我行公文至教育局後,才開始採取動作進行全市國中小的普查,這樣的把關力度是否太過消極?

    我要求教育局應參考台北市作法,針對性別平等教育的相關補充教材建立審核機制、以及針對晨光時間校外團體入校應開放家長、教師觀課,讓家長可以確認和了解教材的內容。最後教育局長承諾,不當的教材必須離開校園,性平教育應由專業的老師來進行教學。

    #緊急救護回歸專業判斷

    根據中央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法規以及內政部函釋,賦予救護員在處理緊急傷病患案例時的送醫判斷權力。然而,臺南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卻違背中央法規,該要點的內文形同開放讓緊急傷病患可以指定後送醫院,讓民眾的指定權凌駕於救護員的判斷之上,漠視他們的專業。我要求市府,救護車收費與否應該只針對非緊急的狀況,而非連可能危及生命時,都還開放付費指定後送醫院。相關局處應趁收費機制上路前審視台南救護車相關之要點與規則是否存在漏洞,若有則盡快修法改善,讓台南的醫療體系能夠回歸救護專業,不再發生悲劇。

    #違章建築成為不定時炸彈

    目前台南尚存許多違章建築,光未登記工廠的部分就高達3000多間,這些工廠若發生火災,常會因為難以取得建築設計圖而無法即時了解工廠內部構造,且工廠往往缺少合格的消防設備,若建於農地中,更可能不易取得消防水源,增加救災難度。違章一般多鐵皮構造,若遇火便很容易因為高溫而變形,致使建築結構不穩,讓消防員必須冒著更大的風險來救災。因此,我要求市府應該要好好檢視並且徹查所有台南市的違建數量,該拆的就不要心軟,莫等到像台中的違章工廠大火事件發生,有消防員因此喪命時才肯檢討。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從大前年(2016年)開始,桃園、雙北就開始陸續開辦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2017年至今,六都均已長時間試辦、評估,新北、桃園更全市取消內側禁行機車的規定,六都以外,基隆市也開始試辦此一政策。

    在台南,右側車道常常被違規臨時停車的車輛佔據,縱使沒有臨時違停的車輛,當汽車在尋找停車位、切換車道準備右轉時,外側車道很容易就被一台車子完全佔滿。此時,機車騎士如果不想撞上去,只能被迫切進內側車道,如果內側有禁行規定,機車族等於在生命危險和違規中被迫擇一。

    在各縣市試辦之後,數據上顯示違規情況、肇事率並未惡化,桃園市的試辦路段,在2017-2018年度,事故率更是下降了40%,可見此一政策的成效值得期待。可惜的是,台南市政府面對此一狀況,可說是反應遲緩,至今仍遲未跟進。在本次總質詢中,林易瑩要求台南市交通局提出具體規畫,交通局也承諾3個月內會完成路口盤點以利進行試辦,並進一步研議,如果是特別狹小的路口(例如二線道T字路口)除了取消內側禁行機車,也應評估是否有取消強制二段式左轉的可能性。扣除掉捷運系統發達的台北市,台南機/汽車比率為六都中第二名,汽機車數量差距達224%,政府應該照顧廣大機車族需要,讓我們可以平安上路、開心回家!

    #左側不給行右邊要臨停機車騎士何去何從

    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台南市2019年第二季房屋價格值數相較於去年同季,漲幅為六都最高,與全國相比增幅多達3倍,同時也是連續第五季上揚。自縣市合併後,購屋平均單價從每坪10.5萬元成長至14.8萬元,漲幅近41%。這些數據顯示,台南的房價增幅驚人,年輕人買房的負擔沉重。

    台南不僅房價提昇,人口也呈現下降的趨勢,總人口數從2017年持續下降至今,已快跌回縣市合併前的人口水平,生育率更是六都最後;更慘的是,台南的空屋率也高於全國平均,顯見台南的房價主要是炒房的結果。觀察六都的囤房成本,持有三戶以上房地產,台南市既沒有採累計稅率、每棟課徵稅率亦為法定範圍內最低,並且也沒有完全依照時價計算單棟房屋的基價。在這個情況下,台南完全成為投機客的囤房天堂。希望市政府能提出具體的打房政策,讓台南成為青年人願意安居的城市。

  • 工廠建築法規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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