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地負責人 法律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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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地負責人產品中有7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萬的網紅鏡週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受害者家屬認為2人可預見事件發生卻未即時通報處理,希望改以「殺人罪」判刑 👉 加鏡會員看淨新聞 ➜ https://reurl.cc/qmoLK3...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初至4月底,高雄至少發生七起工安事故,帶走九條人命。 工地安全,是靠自主管理;我也認同。 問題是,如果現場管理,完全都是靠廠商指派的人監工,那不就是「球員 裁判 都是我的人」? 329林欽榮副市長召開「高雄市政府加強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會中有律定「工地巡檢表」中,應檢附工地負責人、職安衛...

  • 工地負責人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2: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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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家屬認為2人可預見事件發生卻未即時通報處理,希望改以「殺人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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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地負責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8 22: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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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一般的富豪與美術館|

    最近巴黎藝文界最令人興奮的事情,大概就是法國開雲集團的創辦人皮諾在巴黎市中心的當代藝術收藏中心開幕。這個市中心最新開幕的美術館前身是18世紀建造的巴黎商業交易所,現在由日本建築師安藤忠雄設計,加上法國的古蹟修復團隊,企圖成為巴黎市中心的當代藝術指標性美術館。

    我和我另一半都很喜歡皮諾的當代藝術收藏,每次去威尼斯看雙年展時,威尼斯的皮諾美術館也是一定會造訪的景點。威尼斯的皮諾美術館也是出自安藤忠雄,聽說當年威尼斯人還不太高興,不知道為何法國的富豪在威尼斯蓋美術館要由日本建築師設計。

    為了讓女兒也能跟我們一起去參觀巴黎這個新的美術館(看藝術作品也看建築),我們預約了暑假七月初的門票。不過我們已經先看了一個關於這個美術館的紀錄片,影片貼身紀錄、訪談,讓大家更了解這個美術館的起源與建造過程。

    在法國的眾多富豪當中,我們很欣賞皮諾,因為他有非常好的藝術品味。而紀錄片當中的訪談,他說:「我是一個企業經營者,我很會賺錢沒錯,然後呢?賺那麼多的錢能做什麼?但是藝術就不一樣了,藝術可以改變我們的想法與視野。」所以他一年花一億八千萬歐元在買藝術作品,他開玩笑的說:「我幾乎每天都在買,只要是能打動我的藝術作品,無論藝術家是什麼國籍、膚色,只要作品能說服我,我就會買。」

    這樣的胸襟也展現在他和安藤忠雄合作的過程中,讓他一次、二次的和安藤忠雄合作。安藤忠雄也將他最拿手的清水模技術教給法國團隊在地執行,而皮諾對建築空間的一個要求讓我感到非常贊同,就是地板不要回音。巴黎街頭很多風情女子踩著高跟鞋叩叩叩的場景,換到美術館裡卻讓人皺眉。

    除了新的部分,這位富豪也花了不少預算在原建築的古蹟修復。巴黎商業交易所的建築結構與玻璃屋頂全部加強結構安全和替換,半圓形的屋頂由幾千片的玻璃組成,重點是沒有一片玻璃的尺寸是一樣的,幾千片玻璃全部要量身訂做。而屋頂壁畫修復也是一項大工程,整棟建築同時進行施工,修復團隊被封鎖在壁畫與建築體間,還需要特別將空氣打入,修復團隊才有辦法呼吸。

    紀錄片裡我們可以看到今年高齡85歲的富豪皮諾還是炯炯有神的參與會議,還不定期的去工地監工,讓工地負責人打趣說跟他說:「您是太陽王路易十四監工凡爾賽?」將自己的收藏開放給大眾參觀欣賞,皮諾無疑是當代最具有人文素養的富豪。

    下圖:源自法國迴聲報。紀錄片連結於留言區,台灣的朋友需要用VPN才能觀賞。

  • 工地負責人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1 16: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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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513停電離譜人為肇因報告出爐 工頭解除電源開關防呆機制5天釀禍! 專家:無法想像會出事 除非層層防呆機制都不照SOP操作(05/21/2021 蘋果日報)

    (許麗珍/台北報導)台電1周內發生2次大停電,民怨沸騰,上周513大停電,台電坦承是人為疏失、誤關閉開關,經濟部限台電上周日(5/16)前提檢討報告,結果未如期公布,隔天(5/17)還再次停電。《蘋果》獨家取得台電內部513停電檢討報告顯示,因「2個致命失誤」,破壞防呆機制而釀禍,造成全台400萬戶大停電。

    13日下午2時37分,台電因高雄市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匯流排故障,造成全台約400萬戶大停電5.5小時。經濟部長王美花隔天(5/14)表示,因配合興達電廠進行輸電線路容量擴充工程,路北超高壓變電所進行加入系統前的完工及測試,台電員工原應開啟編號3542隔離開關,誤操作編號3541開關,造成匯流排接地故障事故,導致電力系統電壓驟降,4部機組跳機。

    王美花當時要求台電16日前公布調查報告,結果沒如期公布,17日又再度分區停限電,王美花限台電1周內交出2次大停電的調查報告。

    對於513事故原因,台電第一時間說是「誤操作編號3541開關」,引起內部員工議論紛紛,有人說「有點詭異,即便人員誤操作編號3541開關,有防呆機制在,不可能動得了開關」,另有員工稱,送電中的設備照理說不能解除連鎖,所以解除連鎖開關的人要負責。

    ♦失誤1:工頭解除管制未恢復 5天門口洞開就出事了

    依台電內部檢討報告顯示,施工過程都採雙重保護,禁止人員去操作「被管制的隔離開關」,但為何台電綜合研究所黃姓員工5月13日14時36分進行完工試驗時,自行誤操作編號3541的隔離開關,卻不會被電氣連鎖擋下來?

    調查顯示,原來5月3日、5月9日承攬商中興電工進行「GIS(氣體絕緣開關設備)低頻耐壓試驗」時,須將管制點設備操作氣閥及電源開關解除管制,試驗完成後,吳姓工地負責人未恢復為管制狀態,等於系統防呆機制5天處於「門口洞開」狀態,5月13日誤操作隔離開關3541就出事了。

    ♦失誤2:未經監控中心同意 台電誤操作開關致故障

    報告另指,5月13日14時36分,台電綜研所人員量測3542隔離開關的接觸電阻時,對送電中的設備3541開關,未經路北E/S監控中心同意下,擅自復用DC電源,黃員應操作3542開關,卻誤操作3541開關,導致滙流排故障,這部分調查中。

    至於改善對策,台電檢討報告指出3點,未來承攬商從事新設備電氣試驗,對原標示及管制措施警示開關設備,未經台電同意不得任意操作;台電試驗單位試驗人員在操作開關設備,須經管制單位會同確認開關編號位置,方可操作;此事件將再強化教育訓練,水平展開至各單位防止再發生。

    ♦專家:無法想像會出事 除非層層防呆機制都不照SOP操作

    台灣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兼任教授陳在相表示,高壓電設備因影響全台供電,設備本身均設計有多層防呆機制,包括電器連鎖、機械連鎖等,不太可能一個誤動作或是按錯1個按鈕就出狀況!即便人為誤操作,還有硬體保護機制把關,電力系統沒像外界說的那麼脆弱。

    對興達電廠的人為疏失,陳在相說,在這麼繁複的電力系統防呆裝置下,無法想像還會出事,除非每一層保護防呆機制,都不顧不管,SOP也不照做,台電應把因果關係追查清楚,檢討人為及管理疏失,不讓大停電一再重演。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521/G7F4XIH3B5FGLAKDVBKPSGDP5U

  • 工地負責人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8-14 22:26:45

    今年初至4月底,高雄至少發生七起工安事故,帶走九條人命。
    工地安全,是靠自主管理;我也認同。
    問題是,如果現場管理,完全都是靠廠商指派的人監工,那不就是「球員 裁判 都是我的人」?
    329林欽榮副市長召開「高雄市政府加強建築工地公共安全實施方案」,會中有律定「工地巡檢表」中,應檢附工地負責人、職安衛人員及「監造人員」的設施安全檢查簽章,
    但是經過我們現場調查發現,監造人員的簽章欄位,居然被偷天換日成「專任工程人員」,導致三個簽章人員,都是廠商指派的狀況,原本應該擔任第三方公正的監造角色,被消失 ...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 工地負責人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