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友下班兼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工友下班兼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工友下班兼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enterpirse (小嘉)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學校工友於上班時間外...


※ 引述《JeremyL (沒有暱稱)》之銘言:
: 各位道長先輩煩請幫我看以下資料:
: http://0rz.tw/oSB3H
: Q:工友(技工、駕駛)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兼職嗎?
: 發佈單位:人事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03-03
: A:
: 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
: 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因此,工友利用公餘時間,從事不影
: 響本職工作之兼職,法並未明文禁止,而應依機關訂定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規定辦理
: ,至於其兼職是否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應由僱用機關依上述規定辦理。
: ===============================================================================
: 小的在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發現對於工友可否在公餘時間兼職並沒有明文規定,
: 亦如上列台北市人事處所言。
: 是以小的欲請教各位先輩們:
: 1.行政院制定的「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是:
: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 那麼錄用該工友乙的學校是否可以自行規定「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外兼職」?
A:這個規定並不牴觸第六點,但應修正為「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於機關外兼職」

: 2.另外,聘用契約如規定不可在外兼職,
: 請問在利用公餘時間至餐廳洗碗亦在此「兼職」範圍內否?
A:前提是必須不影響本職,並報機關核准,且不支領報酬的兼職才能做
簡單一點說,做志工是可以的。

: 該工友乙曾與學校老師甲不合,於是甲某天就告訴乙要來拔非乙工作範圍內的雜草,
: 否則將舉發乙在校外餐廳洗碗打工。
: 小的與學校工友阿姨並無關係,但在他人轉述該事件下,
A:相信是沒有影響工作,但也絕對沒有經過機關准許吧,那如果有支領報酬就是不合
法。

: 第一反應是洗碗打工真的不合法嗎?第二則是感覺該甲不能體他人生活艱辛。
A;甲真的是王八蛋一個,還有他可以指揮工友嗎??
不過這是兩回事,校外打工兼職又領報酬就是違反作業要點。

: 有無違法還請先輩們指教,我想該甲既以法威脅,也只有以法拒絕之了。
: ==============================================================================
: 小的亦查到下列資料,但不太懂是否可以運用,又如何運用,尚祈海涵。
: 1.
: 釋37、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公職」與「業務」之範圍補充規定。
: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 銓敍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其中「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
: 官會議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
: 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
: 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
: 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 ,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 (來源:銓敍法規釋例彙編,
: http://www.personnel.ncnu.edu.tw/Documents/20090807/1.pdf )
: 2.
: 人事行政局 65.11.11.(六五)局壹字第二一七二二號函釋:
: 「關於工友部分,工友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適用範圍。
: 惟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工友之享受福利、撫卹等項,均比照職員辦理。
: 工友服務部分亦當比照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辦理。」
: (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85.06.14. 臺(85)處普6字第05838號函
: http://law.dgbas.gov.tw/s.php?soid=318&q_title=&K1=%B0U&K2=&K3= )
: ※ 引述《JeremyL (沒有暱稱)》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甲威脅在校擔任工友的乙,要將其在上班時間外打工一事呈報上去,
: : 說乙在校外打工為違法行為。
: : 問題:
: : 已爬文找到相關文章,但沒有特別說明根據為何,故想請教道長先輩的詳解,感激不盡!
: : 請問工友可否兼差?是依據何者規定?
: : 如學校有規定工友不可兼差,工友可如何主張?
: : 謝謝道長先輩們的解惑。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A你不是引述了第六條,又怎能說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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