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工作守則報備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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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作守則報備流程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媽媽嘴判決出來,大家為之譁然! 新聞是這樣報導的, 最高法院昨罕見認定, 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全案定讞, 網友昨直言:「呂炳宏是全世界最倒楣的老闆!」 看到這樣的內容,我覺得很奇怪~ 最高法...

  • 工作守則報備流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6-16 16: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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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殺人,老闆負責?><司法像月亮一樣?>

    媽媽嘴判決出來,大家為之譁然!

    新聞是這樣報導的,
    最高法院昨罕見認定,
    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全案定讞,
    網友昨直言:「呂炳宏是全世界最倒楣的老闆!」

    看到這樣的內容,我覺得很奇怪~

    最高法院審理結果只有兩種,
    (1)駁回上訴,(2)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最高法院法官是天上的神人,只處理法律問題,
    怎麼可能自己下來認定事實呢?

    所謂的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
    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
    這樣的判斷,應該是之前二審判決的認定才對~

    那我去看二審判決,
    發現一個問題,
    被害人陳進福的兩個子女提了一個訴訟(a官司)(103重上406),
    張翠萍的媽媽提了另外一個訴訟(b官司)(103上600),
    今天新聞報導講的已經判決確定的是b官司~

    奇妙的是,針對同一個事情,
    同一個法院(高等法院)做了兩個判決,見解卻有兩個版本!

    a官司二審判決(103重上406),
    法院認為只有媽媽嘴企業公司(只有公司)才是謝依涵的雇主,
    理由是她的勞保掛在媽媽嘴公司下面,
    呂炳宏等三個股東並非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所以謝依涵殺人,就算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只有她跟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要負連帶責任,
    跟呂炳宏三個股東(個人)沒關係!

    b官司二審判決(103上600),
    法院卻做了完全相反的認定,
    認為呂炳宏等三人是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雖然法院有給理由,
    法官說,
    呂炳宏3人間就其共同出資經營之事業為合夥關係,
    媽媽嘴咖啡店及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均為被上訴人3人合夥事業之一環,
    且其合夥之事業由被上訴人3人共同執行,
    謝依涵係受僱於被上訴人3人之合夥團體,
    其等3人均得以老闆之之身分分派工作及指揮監督,
    被上訴人3人與謝依涵間亦均有實質之僱傭關係存在~

    看起來好像也蠻有道理的,
    可是問題很大!

    因為一模一樣的案情,
    只因為陳進福的子女跟張翠萍的母親分開告,
    變成兩個案子,
    一樣進了高等法院,卻由不同法官審理,
    結果做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認定,
    那不管各自判決的理由看起來多麼有道理,
    合併看起來就是搞笑有問題啊!

    至於謝依涵犯罪,雇主是否要連帶責任?
    重點在於兩個要件,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兩個判決的最終結論是一致的,認為雇主需要連帶負責~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兩個判決都指出,
    謝依涵是利用泡咖啡時將安眠藥放到咖啡裡,
    導致兩人無力,再扶到紅樹林裡殺害,
    這個確實是利用職務上給予的機會做的,
    前面的泡咖啡加安眠藥的行為,跟後面的殺害行為,
    是一個整體行為,無法割裂,
    這個完全沒有問題,我也認同~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a判決是這樣寫的,
    媽媽嘴的員工手冊寫了一堆,
    卻沒寫到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的注意事項,
    媽媽嘴採走動式管理,
    卻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沒有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
    導致員工郭oo雖然晚上7:30
    已經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看,
    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
    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公司負責人呂炳宏,
    俟至晚間8:30再到客人用餐區,
    看到陳進福夫妻還是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
    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
    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

    b判決也寫到一樣的東西,
    就是員工郭oo發現客人出現異狀卻沒即時詢問,
    顯見老闆呂炳宏等三人並未建立一套處理流程,
    另外媽媽嘴對於店長消失超過三十分鐘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
    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報備,
    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
    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

    上面兩個判決
    對於雇主是否要對員工殺人這件事情負責,認定是一致的,
    是否有理由?見仁見智,
    當然一般而言咖啡店並非危險的地方,
    要求店家製作一堆危機處理流程,未免不切實際,
    (又不是軍隊演習,需要一堆安全守則)
    可是在面對客戶出現異常狀態且持續一段時間時,
    其他員工如果有接受一定的訓練,是應該要上前詢問的,
    媽媽嘴這個部分沒做好,所以法院認定雇主有責任!

    不過我要問的是,
    一般餐飲業或服務業之所以制定員工守則,
    比如最愛搞SOP的王品,
    他們建立這麼多SOP的目的,
    應該是要讓客戶覺得賓至如歸,服務周到,
    而不是要避免客戶不要被殺,
    (基本上餐廳咖啡廳不算高風險的地方吧?!)

    像這個案子,
    郭OO發現後有想上前關切,但被店長謝依涵支開了,
    郭OO也是基於同事間的信賴,覺得既然店長介入了,應該她會處理,
    所以沒有繼續關切下去,
    那算媽媽嘴的員工訓練不夠嗎?
    應該不算吧?
    有誰會想到店長想殺人?
    那信賴店長可以處理客戶身體不適,算是員工訓練不足嗎?
    每一家員工訓練手冊裡應該都有一條,要服從主管指示,
    那郭OO服從店長謝依涵指示走開,
    甚至信賴店長可以處理陳進福兩人的身體不適,
    反倒是符合員工手冊的不是嗎?

    結語:
    其實有點弔詭,
    新聞報導出來,讓大家義憤填膺的,
    看了判決反倒覺得有點道理(雖然K有不同意見),
    判決最荒謬的地方,
    反倒是
    一模一樣的案情,
    對於"謝依涵的雇主到底是誰?"這個問題,
    同一個法院,出了兩份判決,時間還相差不遠,
    竟然出現完全不一樣的認定,
    這才是讓大家覺得
    司法跟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原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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