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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則報備流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員工殺人,老闆負責?><司法像月亮一樣?>
媽媽嘴判決出來,大家為之譁然!
新聞是這樣報導的,
最高法院昨罕見認定,
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全案定讞,
網友昨直言:「呂炳宏是全世界最倒楣的老闆!」
看到這樣的內容,我覺得很奇怪~
最高法院審理結果只有兩種,
(1)駁回上訴,(2)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最高法院法官是天上的神人,只處理法律問題,
怎麼可能自己下來認定事實呢?
所謂的呂男等3股東對預謀殺人的謝女
疏於監督、錯失挽回機會,
應與謝女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368萬餘元
這樣的判斷,應該是之前二審判決的認定才對~
那我去看二審判決,
發現一個問題,
被害人陳進福的兩個子女提了一個訴訟(a官司)(103重上406),
張翠萍的媽媽提了另外一個訴訟(b官司)(103上600),
今天新聞報導講的已經判決確定的是b官司~
奇妙的是,針對同一個事情,
同一個法院(高等法院)做了兩個判決,見解卻有兩個版本!
a官司二審判決(103重上406),
法院認為只有媽媽嘴企業公司(只有公司)才是謝依涵的雇主,
理由是她的勞保掛在媽媽嘴公司下面,
呂炳宏等三個股東並非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所以謝依涵殺人,就算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只有她跟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要負連帶責任,
跟呂炳宏三個股東(個人)沒關係!
b官司二審判決(103上600),
法院卻做了完全相反的認定,
認為呂炳宏等三人是謝依涵的實際雇用人!
雖然法院有給理由,
法官說,
呂炳宏3人間就其共同出資經營之事業為合夥關係,
媽媽嘴咖啡店及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均為被上訴人3人合夥事業之一環,
且其合夥之事業由被上訴人3人共同執行,
謝依涵係受僱於被上訴人3人之合夥團體,
其等3人均得以老闆之之身分分派工作及指揮監督,
被上訴人3人與謝依涵間亦均有實質之僱傭關係存在~
看起來好像也蠻有道理的,
可是問題很大!
因為一模一樣的案情,
只因為陳進福的子女跟張翠萍的母親分開告,
變成兩個案子,
一樣進了高等法院,卻由不同法官審理,
結果做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認定,
那不管各自判決的理由看起來多麼有道理,
合併看起來就是搞笑有問題啊!
至於謝依涵犯罪,雇主是否要連帶責任?
重點在於兩個要件,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兩個判決的最終結論是一致的,認為雇主需要連帶負責~
第一個,是否為利用職務上給予之機會所為之行為?
兩個判決都指出,
謝依涵是利用泡咖啡時將安眠藥放到咖啡裡,
導致兩人無力,再扶到紅樹林裡殺害,
這個確實是利用職務上給予的機會做的,
前面的泡咖啡加安眠藥的行為,跟後面的殺害行為,
是一個整體行為,無法割裂,
這個完全沒有問題,我也認同~
第二個,雇主有無善盡監督管理責任?
a判決是這樣寫的,
媽媽嘴的員工手冊寫了一堆,
卻沒寫到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的注意事項,
媽媽嘴採走動式管理,
卻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沒有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
導致員工郭oo雖然晚上7:30
已經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看,
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
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公司負責人呂炳宏,
俟至晚間8:30再到客人用餐區,
看到陳進福夫妻還是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
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
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
b判決也寫到一樣的東西,
就是員工郭oo發現客人出現異狀卻沒即時詢問,
顯見老闆呂炳宏等三人並未建立一套處理流程,
另外媽媽嘴對於店長消失超過三十分鐘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
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報備,
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
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
上面兩個判決
對於雇主是否要對員工殺人這件事情負責,認定是一致的,
是否有理由?見仁見智,
當然一般而言咖啡店並非危險的地方,
要求店家製作一堆危機處理流程,未免不切實際,
(又不是軍隊演習,需要一堆安全守則)
可是在面對客戶出現異常狀態且持續一段時間時,
其他員工如果有接受一定的訓練,是應該要上前詢問的,
媽媽嘴這個部分沒做好,所以法院認定雇主有責任!
不過我要問的是,
一般餐飲業或服務業之所以制定員工守則,
比如最愛搞SOP的王品,
他們建立這麼多SOP的目的,
應該是要讓客戶覺得賓至如歸,服務周到,
而不是要避免客戶不要被殺,
(基本上餐廳咖啡廳不算高風險的地方吧?!)
像這個案子,
郭OO發現後有想上前關切,但被店長謝依涵支開了,
郭OO也是基於同事間的信賴,覺得既然店長介入了,應該她會處理,
所以沒有繼續關切下去,
那算媽媽嘴的員工訓練不夠嗎?
應該不算吧?
有誰會想到店長想殺人?
那信賴店長可以處理客戶身體不適,算是員工訓練不足嗎?
每一家員工訓練手冊裡應該都有一條,要服從主管指示,
那郭OO服從店長謝依涵指示走開,
甚至信賴店長可以處理陳進福兩人的身體不適,
反倒是符合員工手冊的不是嗎?
結語:
其實有點弔詭,
新聞報導出來,讓大家義憤填膺的,
看了判決反倒覺得有點道理(雖然K有不同意見),
判決最荒謬的地方,
反倒是
一模一樣的案情,
對於"謝依涵的雇主到底是誰?"這個問題,
同一個法院,出了兩份判決,時間還相差不遠,
竟然出現完全不一樣的認定,
這才是讓大家覺得
司法跟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原因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