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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變更編定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份條文💻💻
#內政部 以2021年7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579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30條、第52條之1條文及第6條附表1,本次修正包含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百分之七十,及其土地位屬 #山坡地 範圍內者,得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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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變更編定 在 眼底城事 eyes on plac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期待國土規劃解決失序的國土空間,但過度的期待帶來過量的傷害.......
國土計畫的立法背景,是為了面對長期以來台灣的 #土地二元管理 現象,將土地分成 #都市土地 與 #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歸都市計畫法,而非都市的「區域」,則歸給區域計畫法。然而,區域計畫法缺乏規劃面向、所謂的管理也只是現況編定而已,簡言之,非都市土地長期欠缺計劃引導發展。
因此,1993年針對非都市發展困境,開始了 #城鄉計畫倡議,提倡《城鄉計畫》的立法,希望將規劃的面相帶進城鄉計畫之中。並且在1997-2009年間五度闖關立法院未果,在這幾次的努力之中,如1997年的《國土綜合發展計劃法》、2001年的《城鄉計畫法》回應二元規劃的問題等等,國土法的精神與架構逐漸的成形,包含國土功能分區、部門計劃協調、鄉村區域的規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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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立法院難產20多年的《國土計畫法》終於三讀通過,民間團體滿心期待國土計畫終於能一掃過去《區域計畫法》時期的土地紊亂使用狀況,國土的規劃與管制終於透過功能分區的制度精神有所連結。
民間團體之所以眾人期盼國土計畫,是因為《國土計畫法》的通過終於讓國土計畫成為最上位的法定空間計畫,相關的法律定性也從「指導」轉變為「遵循」,具有更強的法律強制力。更重要的是,與區域計畫時期的「開發許可制」不同,國土計畫之後會透過「使用許可制」,解決了《區域計畫法》時期存有的「用地變更突破分區管制」制度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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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土計畫法已經通過6年,遺憾地發現,再現行制度下,許多國土計劃依然無法解決某些環境問題。舉例來說,在國土計畫的新時代架構下,仍然有許多「#特別法」仍以 #現況編定 的舊時代邏輯處理,例如 #農地違章工廠 和 #礦場,分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和《礦業法》凌駕在國土計畫法之上,破壞完整農地、山林並與傳統領域持續衝突,架空《國土計畫法》永續經營國土的精神,從此來看,#部門計劃實然上仍掌握國土的變更大權。
撇除上述2個 #退步法令 ,#進步法令 的《海岸管理法》,有意透過制度設計避免海濱出現巨大量體的開發,但長期缺乏規畫人力與審議機制,海岸法的失靈反而造成台灣沿海岸的國土治理真空。
由於使用許可限制根本性地限制了 #變更產業用地 的機會,反而造成各地方政府,在未有明確的發展定位下,使勁劃地圈地(對就是那 #城2之3),以便保有未來變更用地的可能性。
從現在開始,國土計畫已經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就在今年4月15日,各縣市國土計畫已經核定,為每一寸國土訂定至少五年以上的發展規劃,在這歷史性的一刻,藉由國土計畫的機制去看看那些目前國土計畫難以解決、但卻不可忽視的「我們國土的議題」。說到底,國土計畫法只是 #空間治理法制化的開端 ,仍然有相當多的制度設計、審議機制、環境倡議、溝通協商,政府各部會更應該設法思考各方皆能接受的解方,否則國土計畫將會失去本身訂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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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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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變更編定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規避開發審查大絕招:面積瘦身之術!】
針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事件,邱顯智委員在立法院也利用質詢的時間向行政院蘇院長提出詢答,希望蘇院長能夠關心這個事件。
相關的問題至少包含使用面積的問題、聯外道路的問題、興辦事業的問題等等。關於詢答內容,其實內容頗為複雜,這邊就先針對 『使用面積』 疑慮部分跟大家作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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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區以及使用地類別的變更
整起事件中,面積問題一直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開發前的土地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不同的土地編定各有其容許使用的項目,『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不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所以如果想要在『農牧用地』上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必須先把『農牧用地』申請變更。
這也是我們在2月底在議會召開的會中,向縣府官員提出農地容許使用的質疑,不過很可惜,在場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針對回答具體回答!(相關影片及報導見留言)
另外依據相關的《管制規則》規定,如果農地變更之後是要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而變更的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就必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同時依當時的法規,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也必須要經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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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可以這樣隨便割來割去嗎?
一塊如果農地『沒有分割開來』,那就是同一塊土地,一旦土地變更核准後就會影響到『整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否則同一塊土地既是農地又既是建地嗎?)。
為了落實上面這些管制,法律上設計了幾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
為了避免農地被過度細分、產權複雜化等等造成利用上的困難,《農發條例》規定分割後的農地面積均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所以,就算要把部分的土地分割出掩埋場的範圍之外,被分割出去的農地大小也不能低於2,500平方公尺。
第二道關卡:
依據申請當時的規定,如果把『農地』變更:『面積已經達到1.8公頃,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以規避審查者』或是『變更面積達到2公頃 ,但是藉著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以規避之審查者』,主管機關就不能同意農地的變更,以保護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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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瘦身之術1
#苗栗縣政府特有的使用面積?
但回到這個案件,令人相當不解的是,卻是創造了『使用面積』一詞來作為面積的計算。而這個『使用面積』是小於『整個土地的總面積』的。(例如:同一筆地號中,整體土地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在審查計劃時,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利用『使用面積』來規避環評的計算方式,那上面這些法規限制,形同具文,只有笨蛋才會把土地拿去分割。更不用說,就算是那些不被計算在使用面積、但仍屬於『同一塊』土地的其他部分,也會同樣在變更的範圍及效力所及,怎麼可以摒除在審查面積的計算?
#土地瘦身之術2
#分割出來多餘的地去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二種開發面積瘦身之術,在其中一筆地號裡,在通過興辦事業計畫後進行土地分割,從原先地號588(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分割成為兩筆土地新588(176)、新588-1(7000)。然而,新分割出來的588地號,不僅巧妙躲過農發條例分割農地最小面積2500平方公尺的審查,土地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成農牧用地!
原本一塊完整的農地變更成為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後,竟然為了不知名的原因進行土地分割後,剩餘的畸零地就成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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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發包出去的東西就一律不關中央的事
最後,許多人在邱顯智委員對蘇院長的質詢中,提到是否有地方自治的問題。目前關於這些土地的變更與審查機制,在3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基本上是『委辦』給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這個『委辦』,依照《地方制度法》就是中央把屬於『中央權限』的事項交給地方代為處理,所以本質上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大法官第553號解釋也清楚提到,地方在處理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了合不合法的監督外,還可以就行政作業的適不適當等實施『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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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坤輿案件從去年年初開始到現在,跟隨鄉親北上抗爭,四處到行政院、監察院、農委會陳情,寫過許多法制層面的文章討論,寫了又寫講了又講,縣府冷淡處理,或看到各局處官員互相推諉卸責,心底滿是無奈。
然而,比起個人的無奈,最辛苦的是那些輪班守夜的鄉親,他們可能聽不太懂我講的法律概念,也更不能理解為什麼許久之前擋下來的案子,突然重新開始運轉。
坤輿的案件究竟是單純的環保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苗栗縣政府有必要向大眾說明在這個坤輿事件中關於『#使用面積』計算的疑慮,而中央也必須對於自己交辦的委辦事項負起監督之責,也是尊重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