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屬地原則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屬地原則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屬地原則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屬地原則刑法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堅持台港司法互助 一廂情願?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圖:美聯社 針對港嫌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日前閣揆蘇貞昌表示要「香港好好辦」、「兩地政府好好談」、「不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顯見折騰了一年,我當局處理本案,似乎又回到了堅持香港有管轄權,及台、港間需司法互助的原點。 如此定調,既忽略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

  • 屬地原則刑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9 17: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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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台港司法互助 一廂情願?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圖:美聯社

    針對港嫌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日前閣揆蘇貞昌表示要「香港好好辦」、「兩地政府好好談」、「不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顯見折騰了一年,我當局處理本案,似乎又回到了堅持香港有管轄權,及台、港間需司法互助的原點。

    如此定調,既忽略了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我國具有管轄權,殆無疑義」,也無視之前台大林鈺雄教授建議,投案與司法互助應「脫勾處理」,更罔顧姜皇池教授呼籲「單純回歸司法,跳脫所有政治紛擾與算計」。

    就法而言,根據「雙重犯罪原則」,兩地司法協助以請求方與被請求方皆認為對象構成犯罪為前提。香港既奉行嚴格的「屬地管轄」,認犯罪僅行為地才能行使管轄權,其刑法又無如我刑法第七、八條例外對境外重罪管轄之規定。從而對於縱曾在台犯案,但在港因服刑期滿恢復自由身,已非罪犯的陳嫌,港府委實無從採取我方所提出的司法互助措施。再加上對外司法協助,受制基本法第九十五及九十六條、兩岸官方聯繫中斷、國安法通過後自治權被限縮等因素。現階段若仍要求雙方應進行司法互助,或談判簽署相關協議,豈非「一廂情願」,甚至是「強人所難」?

    於理,我限制陳嫌來台手段,是與卡武漢台胞返鄉同樣的「註記境管,不准登機」。但卡台胞與卡陳嫌兩事,本質畢竟仍有不同。

    前者尚勉強能說是為了「防疫」。惟後者行事結果,卻是推諉拖延,放任有認罪意願的殺人通緝犯逍遙在外,豈符事理之平?於情,對受害家屬與多數理性國人而言,又豈能接受?

    此番我漠視專業,再度與港角力。最後倘因此導致被害人含冤沉雪,正義不得伸張,我司法主權未能彰顯,難道就不怕如前述林教授警告,落得「全盤皆輸」嗎?

  • 屬地原則刑法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7 08: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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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小常識補充:
    為什麼在國外的「重婚」行為(異性婚或同婚皆然),在我國竟然刑事不罰?(但有民事責任問題)

    在我國是否構成犯罪與處罰,牽涉到刑法效力範圍的問題,也就是我國刑法在何「地」對什麼「人」有拘束力的問題。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基本上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例外時,僅就符合刑法第五至第七條的特定犯罪才處罰領域外之犯罪。由於領域外的重婚行為不在刑法第五至第七條所定之特定犯罪,因此不罰。

  • 屬地原則刑法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13 23: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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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裁判時報-108台上334判決-在大陸地區通姦、相姦,我國法院有無審判權】

    🎬新聞連結:
    女在中國偷情台籍人夫 法官:大陸是我國領土、相姦有罪(自由時報)
    https://reurl.cc/pdZ86r

    本案新聞報導中之蘇姓人夫與女子小文在中國廣州市發生2次性關係(蘇姓人夫涉通姦罪嫌;女子小文涉相姦罪嫌),涉及我國法院有無審判權之爭議。關於我國法院刑事案件審判權,原則上以屬地原則為基準,亦即如果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法院有審判權。

    台南地院109易157判決認為「本案行為地雖均發生在大陸地區,然仍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所為,而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辯護人以本案之行為地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置辯,顯有誤解」,論斷依據是參考最高法院108台上334判決見解,詳述如下。

    🌞爭點: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否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關鍵字:#審判權、#屬地原則、#犯罪地、#行為地、#結果地、#領土變更案、#大陸地區、#主權、#統治權

    🖊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7日作成108台上334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前往閱讀👉https://reurl.cc/2087mm

  • 屬地原則刑法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7 16:44:22

    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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