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0whale (red whal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一問
時間Fri Oct 20 13:14:00 2017
之前好像有問過
本國人如果在海外犯本刑超過3年以上的重罪
除要接受該國 (犯案所在國)的法律制裁,遣返後還必須接受本國的刑法處罰
但問題是如果在海外犯的是該國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是死刑的話
是否還需遣返接受本國法律制裁
另外,假設某本國籍人士在某國犯了當地法律
但是該行為在本國是不犯法的
請問是否只要接受當地法律制裁即可?
又,如果該本國籍人士在某國犯了本國法律
但是該行為在該國是不犯法的
請問又該如何處理?
而所謂在海外「犯法」是指只有犯本國的刑法才會處罰,還是包括行政法也會處罰?
如果這樣,本國人在國外搭地鐵不是也就得禁止飲食了嗎?
所以應該只適用刑法而已吧…
其他如民法、行政法、憲法應該在海外就不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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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Wck: 刑法第七條 第九條 10/20 13:24
→ justicesword: 罪 10/20 13:44
→ ultratimes: 憲法一樣適用 10/20 16:50
→ ultratimes: 民法也是 10/20 16:50
→ ultratimes: 行政法才不適用 10/20 16:50
→ ultratimes: 刑法看情況,最低本刑三年且當地也處罰則適用 10/20 16:50
→ ultratimes: 另外屬人主義,則不問當地是否處罰及最輕本刑多少 10/20 16:51
→ ultratimes: 其實我國刑法,應該改成對本國人屬人 對外國人屬地 10/20 16:51
→ Ninelie: 樓上真是驚世高見 10/20 17:05
推 KKyosuke: 鬼話連篇 10/20 17:28
→ a9301040: 連常識都沒有出來秀下限 10/20 23:07
推 a5401920: 刑法應是屬人為主屬地為輔吧? 10/24 18:33
推 taoist9999: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及世界 10/24 20:59
→ taoist9999: 主義為輔。 10/24 20:59
→ taoist9999: 有關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見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至第8條 10/24 21:04
→ taoist9999: 。 10/24 21:04
推 taoist9999: 第9條前段採「複勘原則」,但書:「任意併算原則」: 10/24 21:08
→ taoist9999: 「複勘原則」之意義:案件雖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我 10/24 21:08
→ taoist9999: 國法院仍可再行審判。 10/24 21:08
→ taoist9999: 「併算原則」之意義:如果某案件被告已在外國執行一 10/24 21:08
→ taoist9999: 部或全部之刑,我國法院於審判時須予以審酌。(由第9 10/24 21:08
→ taoist9999: 條但書規定可知我國係採「任意併算原則」,而非「必 10/24 21:08
→ taoist9999: 要併算原則」。) 10/24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