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人們走上街頭,是因為民主不只是投票的那一刻,而是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充分、平等的參與公共事務。民主是人民擁有反抗的權力,去制衡掌握資源跟權力的人。 這是為什麼,我們要在上週的市政總質詢,針對 #集會遊行權利保障 跟市長和執法的單位進行討論。 昨天,我們也針對質詢中提到的 #監察院調查報告...

  •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13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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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們走上街頭,是因為民主不只是投票的那一刻,而是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充分、平等的參與公共事務。民主是人民擁有反抗的權力,去制衡掌握資源跟權力的人。


    這是為什麼,我們要在上週的市政總質詢,針對 #集會遊行權利保障 跟市長和執法的單位進行討論。


    昨天,我們也針對質詢中提到的 #監察院調查報告 ,進行簡單的製表和內容說明。還沒看過的人請點➡http://bit.ly/2R9Q6Ms


    這幾天,看到香港警方以武力鎮壓集會遊行的抗爭者,讓人回想到佔領行政院當時的國家暴力。台灣民主化已經走了三十年,國家機器對待人民的方式依然相當暴力。香港的狀況則更加嚴峻。


    自由跟民主並非憑空而來,而是需要積極守護。所以,在真正嚴重的狀況發生之前,我們要做的,就是去緊盯著掌有資源跟權力的人,如何在大家不在意的細微之處,跟人民拉扯著基本權利的界線。


    2017年底的勞基法集遊案件,被監察院認為需要調查,在今年4月提出了調查報告。這份報告並沒有完全責怪市府,而是很客觀地將不同時段、不同情境底下,哪些部分屬於合理,哪些部分則有待檢討,清楚的敘明理由。


    我也要再次提醒,這份報告當中有將地方、中央權責清楚區分出來,我們也僅針對市府權責部分進行追究,希望能夠檢討改善。還原當天現場,警方執法確實有不當之處,並非我們刻意刁難。


    除了針對現場與民眾溝通的部分進行檢討,我們也具體要求:


    ➡丟包程序應該公開,確保民眾的人身安全
    🔎市長承諾會回去檢視目前的SOP


    ➡警局同仁應有更完整時數,更多元師資的人權、集遊權培訓課程
    🔎市長承諾這塊也有空間可以再改善


    ➡針對新工處、建管處、公燈處與集會遊行相關法規的修正
    🔎市長承諾會全面檢視是否違背集會遊行法


    我們回顧過去民間團體長期觀察台灣各種樣態的集會遊行,發現目前市府的規定裡面,包括新工處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以及建管處的「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還有公燈處的「台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都有對集會遊行有過於嚴格限制的狀況。


    從國際人權公約、憲法、集會遊行法到地方的自治法規跟命令層級,都有許多地方跟陳情抗議、社會運動相關。身為市議員,也身為過去在街頭社會運動的一份子,我希望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可以被更加完整的保障。因此,我選擇在質詢時花很多心力追究這塊。


    這是我的第一次總質詢,有許多還未能做到完善的地方,謝謝許多朋友給我的提醒跟回饋,也希望在充足完整的資訊之下,我們能夠有更多溝通、對話的空間。

  •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3-23 2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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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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